“壓歲錢”想必是每個中國孩子對童年共同的回憶,作為未成年人,缺乏對財產的管理能力與意識,父母通常將子女的壓歲錢統一進行保管,但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最終決定結束婚姻,那代子女保管的壓歲錢又歸屬于誰?
基本案情
原告小紅與被告小強于2015年12月結婚,婚后育有兩婚生女兒,兩婚生女兒自出生后,備受家人的喜愛,逢年過節長輩們都會給幾百至上千元的紅包,這些錢一直被原告小紅保管積攢,截至今年,兩婚生女兒的壓歲錢竟有5萬余元。
2025年1月,小紅與小強因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訴離婚,確認兩婚生女兒的撫養權并請求法院分割兩婚生女兒的壓歲錢。小強向法院表示同意離婚,但是小強認為應由自己撫養兩婚生女兒,并且壓歲錢是兩婚生女兒的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對小紅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但對二人要求分割兩婚生女兒壓歲錢的請求不予支持,上述存款是長輩基于親屬關系對晚輩進行的財產性贈與,該存款應歸未成年人本人所有,小紅、小強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權隨意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經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雙方同意離婚,兩婚生女兒由小強撫養,小紅按期支付撫養費,兩婚生女兒的5萬余元壓歲錢由小強代為保管。
法官說法
在法律意義上說,未成年子女的壓歲錢在民事法律中屬于長輩基于親屬關系對晚輩進行的贈與,歸孩子所有。接受贈與屬于民事法律中純獲利益的行為,不需要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當孩子或者監護人表示接受、錢款發生轉移之時,“壓歲錢”的所有權就歸屬于孩子們。因此,壓歲錢并不是未成年子女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權隨意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離婚案件分割的財產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壓歲錢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能作為夫妻財產進行分割。事實上,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財產有保管義務,不能作為自己的財產進行隨意處置,只能以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所需為中心進行專款專用。
法條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來 源:西平法院
供 稿:李 軍
審 核:張宗磊
編 校:趙鵬博、賈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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