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肇事的咨詢案例,實踐中碰到的機會應該會很多,具有一定普遍性,拿來研究分析分析。
該起交通肇事導致一人死亡,嫌疑人與死者家屬雙方簽署了事故賠償協議,協議約定嫌疑人一次性賠償死者家屬保險以外現金12萬元。
死者家屬對嫌疑人的交通肇事行為表示諒解,以后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嫌疑人被依法不予起訴。
死者家屬單獨提出民事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其中,爭議最大的就是這12萬元應不應該在保險公司應擔的賠償款中抵扣。
保險公司認為,此案為刑事案件,且雙方已經達成諒解,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精神撫慰金。喪葬費已經包括辦理喪葬事宜的各項支出,不予承擔驗尸房費、抬尸費、處理喪葬事宜的費用,訴訟費屬于間接費用,保險公司不予承擔。
一審判決認為,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0元,本院認為被告的交通肇事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已經賠償了原告損失12萬元,該賠償款具有精神撫慰的性質,原告對被告的交通肇事行為進行了諒解,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不服,想上訴。
我辦過類似案件,因為交通肇事導致傷亡,單獨提出民事訴訟,肯定要賠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爭議,具有法律依據,實務中也能得到支持。
個人認為,這個案件的關鍵不是精神損害賠償有無法律依據之爭,而是對嫌疑人支付的12萬元的性質作何種解釋之爭。
很明顯,一審判決認為,12萬元的賠償款是對死者家屬的精神損害撫慰,既然已經得到了精神損害撫慰金,自然不支持。
二審上訴的理由不是交通肇事是否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問題,應該換個思路,詳細論證12萬元的賠償到底是什么費用,究竟是不是具有精神損害撫慰的性質。
上圖協議應該可以證實,不屬于精神損害撫慰性質,而是刑事諒解賠償。
是基于嫌疑人為取得死者家屬諒解而獲得輕判,由嫌疑人自愿支付的,是在交通事故糾紛法定賠償項目之外的費用,不是精神損害撫慰金。一審判決中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是由保險公司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承擔,與這12萬元無關聯。
律所合伙人,司法部死刑復核援助律師,貴州省律師協會涉訪涉訴委員會委員,貴陽市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辦有無罪免死緩刑不起訴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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