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的房屋被污水浸泡
究竟是該追究物業的責任
還是樓上鄰居的過失?
本期以案釋法
以實踐案例手把手教你維權!
案件還原
原告系某小區3幢3單元201的所有權人,房屋自購買后進行了裝修,一直對房屋進行管理但未實質性進入居住。
春節前夕,原告對房屋水電及房屋安全做了檢查后離開麗江,春節后,物業公司電話告知原告,房屋漏水已影響到了一樓的住戶,要查看房屋情況。經過排查發現,原告所在樓層的排污主管道排水堵塞、污水反流,導致原告房屋被小區生活污水浸泡,造成原告房屋的裝飾裝修及家具的嚴重破壞。
原告起訴物業公司,物業公司追加所在樓層的其他業主作為共同被告。經人民法院組織調解,雙方仍然對房屋被污水浸泡的原因、裝修修復費用及家具損失存在較大爭議,故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鑒定意見認定,房屋被污水浸泡的原因系雜物殘渣及生活油污凝結而堵塞所致;原告房屋被污水浸泡導致的裝修修復費用為30000元,家具損失價格為20000元,裝修修復費用及家具損失價格合計50000元。
案情分析
云南天外天(麗江)律師事務所和茜圓律師認為,本案的重點系原告房屋被污水浸泡造成損失的責任承擔問題。
首先,原告與物業公司簽訂有《物業服務協議》,物業公司對本案發生堵塞的排水管道負有維修、養護和管理的義務,物業公司對本案損害后果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其次,所在樓層其他業主與原告系不動產相鄰關系,共同使用同一排水管道,應當共同維護管道暢通,保證公共設施能正常使用。經鑒定,本案系雜物殘渣及生活油污凝結而堵塞,若其他業主不能舉證證明自己對共同使用的排水管道堵塞沒有過錯,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其中,本案3樓業主并未對房屋進行過裝修且沒有產生過任何水、電費用,即房屋至案發時仍處于毛坯狀態,也未居住使用過,該房業主與原告房屋被污水浸泡無關,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4樓業主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使用,因4樓業主不能舉證證明自己對共同使用的排水管道堵塞沒有過錯,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后,原告長期未居住在案涉房屋,管道堵塞時不能及時發現、疏通,且損害事實發生后,也未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害擴大,對損失的發生及擴大均存在過錯,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律師提醒
和茜圓律師表示,小區物業公司應積極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妥善管理、維護、清潔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定期組織工作人員檢查公共管道,發現問題及時疏通并記錄在案。
而作為業主,日常生活中要合理使用公共設施,共同維護公共設施,存在需要出遠門或監管不及時的情況下,可以跟物業公司報備,委托物業公司對房屋涉及的公共區域進行監管。
而針對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使用的業主,可以與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在承租期內,承租人系房屋實際管理人,應當秉持愛護的心態,合理使用租賃房屋內的設備設施,由承租人承擔因使用不當導致的賠償責任。這樣承租人也會基于該約定的條款,妥善使用房屋設備設施。
最后,讀本君想說,鄰里之間難免會有些小摩擦,與其劍拔弩張,不如以和為貴。像本案中的漏水問題,并非其他業主刻意為之。建議雙方先平心靜氣溝通,可共同邀請物業或專業師傅排查原因,明晰責任歸屬。若修繕費用不高,不妨互讓一步共同承擔;若涉及較大損失,也可通過社區調解尋求折中方案,不必因此鬧上法庭。畢竟誰家都可能遇到難處,今日予人溫暖,來日收獲的或是雪中送炭的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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