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深化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改革”?!皺C制”一詞既熟悉卻又很陌生。什么是機制?什么是科技成果轉化機制?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改革包括哪些內容或方面?等等。理解好這些問題,才能更好地推進“深化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改革”。
一、機制與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內涵
機制,從字面來看是指“機”器的“制”度,本義是指機器或機械裝置的運作原理,或機器的運作方式。在英文單詞Mechanism中,Mechan是指機器或機械,-ism是后綴,其含義是主義、論等,或帶有某種性質的,合在一起表明機器或機械所具備的性質,或機器或機械的運作原理,延伸開來是指事物內部各組成部分之間相互聯系、相互作用和相互協調的過程、方式。通常來講,用于描述某一個系統內各子系統之間或要素之間的連接方式及相互影響,或某一個過程各環節之間相聯關系及相互影響、相互作用,或某一現象背后的工作原理,或者該事物內部的有機聯系等。例如,市場競爭機制,即市場參與主體之間相互競爭的關系,提供產品或服務的相互替代關系。誰會在市場競爭中取勝?當然是性價比更高,或產品質量更好、價格更低、服務更好者會取勝。機制不是那么顯而易見的,卻實實在在地起作用。
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是指科技成果轉化系統各組成部分之間的相互聯系,或者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各主體、各要素、各環節之間的有機聯系。圖1描述了科技成果轉化系統。
圖1反映了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各主體之間、各要素之間、各環節之間的相互關系。從主體看,主要是作為科技成果供給方的高校院所,作為科技成果需求方的企業,作為科技成果服務方的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包括概念驗證、小試、中試、熟化等機構,作為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科技人員,以及對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各種支持政策或環境、條件的各級政府。從要素看,包括資金、技術、人才、信息、數據等。從環節看,包括從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再到產品開發、工藝開發、材料開發等商品化活動,以及產業化。
從主體的相互關系看,科技成果供需之間協同機制從協同強弱可以分為科技成果信息對接機制、科技成果轉移機制、產學研合作機制、產學研深度融合機制等。科技成果信息對接,是指供需之間就科技成果信息進行對接,進而深入溝通,如果滿足企業的需要,就可以達成合作共識,并最終實現科技成果從供給方向需求方的轉移,即科技成果轉移。但轉移并不是最終目的,而是新的起點??萍汲晒谙蚱髽I轉移后,由企業對該成果實施轉化,在企業轉化該成果的過程中,可能需要高校院所等供給方提供技術指導、技術培訓等服務,這就是產學研合作。如果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共同轉化科技成果,彼此之間形成了長期的、深度的合作機制,則形成產學研深度融合機制。如果科技成果轉移到企業后,企業無法對該成果進行有效轉化,該成果的價值得不到有效實現,科技成果轉化的全過程并沒有完成。不過,當前我們更多的只是關注科技成果從高校院所轉移到企業,但對企業能不能轉化該成果或在成果轉化中遇到哪些問題、需要哪些政策支持等關注不夠。如果企業出題高校院所研發,或者高校、科研機構與企業共同提出問題、共同立項、共同研發、共同轉化,科技成果轉化成效一般會比較好。
高校院所充分激發或調動科技人員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而出臺相關政策措施,包括向為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賦予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允許科技人員以兼職兼薪、在職創辦企業、離崗創業等方式實施科技成果轉化。上述從激勵方式或發揮科技人員在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主導性看,包含了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機制、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機制、科技創業機制等。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機制是純激勵性的機制,科技人員按照單位與企業之間簽訂的科技成果轉化合同的約定參與成果轉化,其參與程度相對弱一些。科技人員向高校院所申請向其賦予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表明科技人員轉化意愿強烈,即科技人員打算通過轉讓、許可、作價投資、兼職創業或離崗創業等方式實施科技成果轉化。而科技人員申請兼職或離崗創業,就會投入全部的熱情,或憑借自身的一切努力實施該職務科技成果的轉化。
企業是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企業實施科技成果轉化,不僅要激勵科技人員實施科技成果轉化,也要挖掘技術需求,針對企業的技術難題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更要配置科技成果轉化所需要的資金、技術、人才、信息等科技資源。科技成果轉化必須由科技人員等完成,激勵科技人員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措施不僅包括獎酬金分配機制,體現貢獻大則收入更高,也包括職稱評審、職務晉升等,這些都是科技人員激勵機制,使科技人員名利雙收。企業科技成果轉化應當圍繞問題或需求進行,這就要求企業建立技術需求挖掘機制,將企業的技術難題或真實的需求挖掘出來。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聘用大量的人才,獲得大量的科技信息等,這些科技創新資源,有些可以通過市場機制配置獲得,有些需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獲得,無論是市場機制還是政策支持,都屬于科技成果轉化資源配置機制。
支撐服務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技術轉移服務,即將科技成果從高校院所等供給方向作為需求方的企業轉移所提供的服務,包括技術交易服務、科技成果定價服務、供需對接服務等,上述服務所采用的機制分別是技術交易機制、科技成果定價機制和供需對接機制;二是科技創業孵化服務,即為科技創業者、科技創業項目、科技創業企業等提供場地、資金、人力資源、技術、政策、知識產權等服務,提供上述服務所采用的機制就是創業孵化機制;三是為科技成果熟化、工程化、產品化等服務,包括概念驗證服務、中試服務、熟化服務、場景應用服務等,這些服務背后也需要相應的機制支撐;四是專業技術服務,包括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評價評估、法律、知識產權、政策等服務,同樣需要相應的機制??萍汲晒D化服務機構在為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科技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各種服務的成效,取決于所實行的機制是否完善、是否優化。
從圖1可知,科技成果轉化涉及面比較廣,除上述主體外,還包括政策落實機制、外部環境應對機制等。機制好,則成效會好。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成效,就必須深化機制創新,建立健全有利于科技成果轉化的好機制。
二、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深化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改革的有關內容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深化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改革”,有關科技成果轉化機制的改革事項還包括:一是加強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即《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方案》(國發〔2017〕44號)提出的“從技術轉移的全過程、全鏈條、全要素出發,從基礎架構、轉移通道、支撐保障三個方面進行系統布局”。其中,基礎架構由“發揮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創新主體在推動技術轉移中的重要作用,以統一開放的技術市場為紐帶,以技術轉移機構和人才為支撐”構建技術轉移體系的“四梁八柱”;轉移通道是科研人員創新創業以及跨軍民、跨區域、跨國界技術轉移;支撐保障是“強化投融資、知識產權等服務,營造有利于技術轉移的政策環境”等。所謂體系,指若干有關事物之間互相聯系、互相制約而構成的一個整體,能稱得上體系,說明內部有若干事物,而且是成體系化的,是根據一定的邏輯形成的科學的系統。顯然體系與機制不同,前者是事物內部的有形連接,是有形部分,機制則是體系中各組成部分之間的運行方式或過程,是無形的部分。二是加快布局建設一批概念驗證、中試驗證平臺,這些是促進科技成果熟化、工程化、商品化等必不可少的物質基礎。三是完善首臺(套)、首批次、首版次應用政策,即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產品或服務后能夠更好地進入市場,被消費者或用戶接受。四是加大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力度,即2006年國務院印發《 <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 的若干配套政策》(國發〔2006〕6號)提出“建立財政性資金采購自主創新產品制度”,之后出臺了一系列相關配套文件,表明將在國發〔2006〕6號規定的基礎上加大支持力度。五是加強技術經理人隊伍建設。2022年9月30日,科技部印發的《“十四五”技術要素市場專項規劃》(國科發區〔2022〕263號)提出,到2025年,技術經理人數量突破3萬名。2023 年 3 月 10 日,科技部印發《高質量培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人才行動方案》進一步提出,到2025年,要培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人才超過10萬人。科技成果轉化人才與技術經理人是什么關系?2017年,國務院印發的《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方案》(國發〔2017〕44號)提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人才分成技術轉移管理人員、技術經紀人、技術經理人等,即技術經理人是科技成果轉化人才的一部分。六是允許科技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權,這是指獎酬金分配方式上發揮科技人員的主導作用。七是建立職務科技成果資產單列管理制度。八是深化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上述八個方面都是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改革的重點,其中,三、四項屬于需求側政策,六、七、八屬于供給側政策,一、二和八屬于服務側措施。
以下四項與科技成果轉化直接相關:一是“深化高校、科研院所收入分配改革”,即更好地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廳字〔2016〕35號)提出的構建穩定提高基本工資、加大績效工資的分配力度、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的獎勵激勵措施“三元”薪酬結構。二是“允許更多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以創新創造為導向,在科研人員中開展多種形式中長期激勵”,即主要是落實好《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及財政部等部門印發的《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財資〔 2016〕4號)和《關于擴大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實施范圍等有關事項的通知》(財資〔2018〕54號)等規定對科研人員實施的股權激勵、分紅激勵、職務科技成果賦權等中長期激勵。三是“加強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因科技型中小企業是科技成果轉化主體,它們因實施科技成果轉化而設立并不斷成長發展。四是“完善長期資本投早、投小、投長期、投硬科技的支持政策”,即投資科技成果轉化。
三、國家有關文件規定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
對于什么是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我們看看國家有關文件是如何規定的。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第六部分第(二十)條“建立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技術轉移機制”,涉及機制層面的內容包括:一是“強化科技成果以許可方式對外擴散”,即科技成果轉化方式原則上不采用作價投資方式;二是知識產權管理;三是技術轉移機構的功能定位,“強化其知識產權申請、運營權責”;四是“建立完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統計和報告制度”;五是強制許可制度,即“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在合理期限內未能轉化的,可由國家依法強制許可實施”。從該規定看,強制許可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是“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非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不適用;二是不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三是“在合理期限內未能轉化”,所謂“合理期限”一般指一年或兩年。強制許可可以有償或無償。
《國務院關于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的意見》(國發〔2018〕32號)第五部分第(十八)條“健全科技成果轉化的體制機制”,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完善國家財政資金資助的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機制,暢通科技成果與市場對接渠道”;二是“試點開展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即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機制;三是“加速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促進科技、產業、投資融合對接”,即科技、產業、投資對接機制;四是“加強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體系的背后是機制,體系是否完備、運行是否高效要靠其中的機制是否完善或優化;五是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建設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屬于加強技術轉移體系建設的范疇;六是技術轉移獎補機制,即“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按技術合同實際成交額的一定比例對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和技術經紀人(技術經理人)給予獎補”,通過獎補引導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和技術經理人更好地服務于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行動方案》(2021年1月)第20條“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涉及以下內容:一是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即國務院辦公廳于2021年7月16日印發的《關于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1〕26號),通過“全面準確評價科技成果的科學、技術、經濟、社會、文化價值”,“充分發揮科技成果評價的‘指揮棒’作用,全面準確反映成果創新水平、轉化應用績效和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貢獻,著力強化成果高質量供給與轉化應用”,提升技術要素市場化配置能力。二是“修訂發布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及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加強對技術合同和科技成果的規范管理”。目前在用的技術合同認定規則是科技部以國科發政字〔2001〕253號文于2001年7月18日印發的,現行的科技成果登記辦法是科技部以國科發計字〔2000〕542號文于2000年12月7日印發的。這兩個文件均是20多年前出臺的,有些規定已經不適應當前的科技成果管理及科技成果轉化要求,需要加快修訂完善。三是完善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包括“培育發展國家技術轉移機構,建立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體系”,并“提高技術轉移人員的技術評價與篩選、知識產權運營、商業化咨詢等專業服務能力”。2022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22年版)》將技術經理人作為新職業,納入專業技術人員,即技術經理人是指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產業化過程中,從事成果挖掘、培育、孵化、熟化、評價、推廣、交易并提供金融、法律、知識產權等相關服務的專業人員。
2021年12月修改的《科學技術進步法》雖然沒有明確提出科技成果轉化機制,但從內容來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國家鼓勵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其他組織建立優勢互補、分工明確、成果共享、風險共擔的合作機制”是產學研合作機制,屬于科技成果轉化機制?!鞍凑帐袌鰴C制聯合組建研究開發平臺、技術創新聯盟、創新聯合體等”都是科技成果轉化載體,“協同推進研究開發與科技成果轉化”也是一種機制,即研發與轉化協同機制?!洞龠M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十條在兩個層面規定了研發與轉化之間應當協同:一是利用財政資金設立應用類科技項目和其他相關科技項目,有關部門或機構在制定相關科技規劃、計劃和編制項目指南時應聽取相關行業、企業的意見,即體現應用導向;二是在組織實施應用類科技項目時,應明確項目承擔者的科技成果轉化義務,并將科技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作為立項和驗收的重要內容和依據。
四、小結
科技成果轉化是一個比較復雜的系統,科技成果轉化機制也比較復雜,不是一項單一的機制,而是多項機制的復合體。大力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創新,必須針對科技成果轉化各主體、各環節、各要素等進行解析,找出制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機制障礙或薄弱環節,對癥施策,大膽進行機制創新。唯有如此,才能大力推進,大膽創新。如果眉毛胡子一把抓,就不可能抓到要害點、要害環節、要害因素,終將一事無成。
本文刊發于《科技中國》2024年第12期。吳壽仁,上海市科學學研究所學術委員會主任、教授級高工。文章觀點不代表主辦機構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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