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張某來到某區某街道某超市。他手持一張當日打印的彩票,攝像頭對準彩票打印日期處進行特寫,隨后又拍攝了超市外的牌匾。進入超市后,他徑直走向方便食品區域,拿起了一桶咖喱牛肉面。不過,這桶方便面已經超過了保質期。張某并未表現出絲毫的驚訝,而是將攝像頭對準包裝桶底部,拍攝下了這個關鍵的證據。隨后他走向收銀臺,用微信掃碼支付了5.5元,并在走出超市后,又特意回頭拍攝了一次超市的門牌。
不久后,張某就以購買的咖喱牛肉面購買時屬于過期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為由將商家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該超市退回貨款5.5元,并賠償1000元。
當過期商品遇上“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人”,法院會如何裁判?202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新司法解釋”),明確了相關問題。
超市是否應向張某退回貨款?
“知假買假”并不是法律概念,在食品藥品領域是指購買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藥品是假藥劣藥仍然購買并維權索賠的行為。
超市作為案涉食品的銷售者,將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對外銷售,屬于“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法院對張某要求超市退款5.5元的請求予以支持。
超市是否應向張某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按照“最新司法解釋”第十二條規定,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購買者訴訟請求。
因此,判斷張某的行為是否在合理生活消費范圍內是法院能否支持張某索要懲罰性賠償金的關鍵。
法院查明,張某在一段時間內多次到同一區域內的不同商家購買一個面包或一桶方便面,每次購物均從購物前即開始拍攝,著重拍攝食品生產時間。在取得證據后,張某便開始索賠,請求每個商家賠償一千元,按每一單計算懲罰性賠償金。有的商家抱著“息事寧人”的心態通過討價還價后直接向張某支付了幾百元不等的賠償款。未支付賠償款的多家商家被張某訴至各區人民法院。
綜合考量張某購買食品的保質期、購物模式、普通消費者通常生活消費習慣等因素,法院認為,張某的購物行為并非出于日常生活需要的目的,是利用他人疏忽和漏洞獲取遠超出其實際損失的經濟利益,已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屬于惡意索賠。因此,對張某要求的懲罰性賠償金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令該超市向張某退回貨款5.5元;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在一個健康的市場環境中,消費者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做到知假辯假而不買假,積極合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作為商家要將誠信經營和嚴控產品質量作為立身之本,確保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符合標準,避免成為“職業打假人”的目標,構建一個公平、透明、和諧的消費環境。
▌責任 編輯:包晶蘭
▌校對:段麗娜
▌審核:郝新新
▌ 稿件來源:大連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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