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鄰右舍的拆遷補償全辦完了
都是直接貨幣補償的
怎么我們就只能選擇購買安置房呢?”
帶著一肚子的委屈和不滿,
楊某來到檢察院申請監督
近日,在檢察機關的依法監督下,山東省濟南市楊某一家因拆遷安置補償引發的長達8年的行政爭議得到實質性化解。楊某重新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撤回起訴后,檢察機關持續跟進了解協議落實情況,直至協議內容全部履行完畢。
協議解除
卻被要求購買安置房
2016年10月,濟南市某區某街道辦事處所轄片區啟動拆遷安置工作,某街道辦與楊某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約定楊某一家共有五口人符合安置條件。
協議簽訂后,審計部門經審計發現,楊某的兒媳戶口不在該村,不符合安置條件,不應予以安置。2020年4月,某街道辦事處向楊某下發《解除協議告知書》,并告知楊某的兒媳可以按照4050元/㎡的價格購買一套47平方米的房屋,此前簽訂的協議有誤,需要重新簽訂。
2020年5月9日,楊某將某街道辦事處起訴至法院,訴請法院確認某街道辦事處未履行拆遷安置職責,涉嫌違法安置,并判令某街道辦事處賠償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同年9月,法院經審理認為,某街道辦事處雖然下發了《解除協議告知書》,但其本意并非是解除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而是將協議中對楊某的兒媳進行直接安置補償的條款變更為以4050元/㎡的價格購買房屋。鑒于此,法院一審對某街道辦事處要求楊某的兒媳以4050元/㎡的價格購買房屋的意見予以準許,判決楊某向某街道辦事處繳納用于購買47平方米房屋的房款19萬余元,某街道辦事處為楊某家庭安置141平方米房屋,并向楊某支付相應的過渡費。
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調查核實
“左鄰右舍的拆遷補償全辦完了,都是直接貨幣補償的,怎么我們就只能選擇購買安置房呢?”2022年11月17日,帶著一肚子的委屈和不滿,楊某來到濟南市某區檢察院申請監督。
受理案件后,承辦檢察官通過調閱卷宗、實地走訪、詢問核查等方式,對本案進行了全面調查核實,查明案涉拆遷片區的拆遷安置補償政策明確規定,符合房屋安置補償條件的被征地拆遷村民,可以選擇貨幣安置補償,同一安置家庭戶只能選擇房屋安置補償或貨幣安置補償。同時,承辦檢察官多次與楊某及其家庭成員進行溝通,聽取其訴求。楊某的兒媳也向檢察機關提交了一份書面說明,表示其本人沒有購買47平方米安置房的意愿,法院作出判決時未征求其本人的意見。
與此同時,承辦檢察官實地走訪某街道辦事處,了解楊某一家的安置情況。街道辦工作人員表示,向楊某下發《解除協議告知書》后,楊某一直未前往街道辦提交相關材料,也未重新簽訂安置補償協議,街道辦已經為楊某一家預留了141平方米安置房。此外,檢察機關還查明,某街道辦事處在前期簽訂案涉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時,確實存在對安置主體資格審核不嚴格等程序違法問題。
某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依據案涉片區的拆遷安置補償政策,楊某一家作為被拆遷人,既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安置補償,某街道辦事處應當尊重被拆遷人對于安置方式的選擇權。該院以此為由向青島市檢察院提請抗訴后,得到青島市檢察院的支持。隨后,經青島市檢察院提出抗訴,法院作出裁定,指令某區法院繼續審理此案。
多方聯動
8年糾紛實質性化解
在案件審理階段,雙方當事人均表示出和解意愿。鑒于法院重新作出判決后,被拆遷人仍有可能就其實質性訴求向街道辦主張權利,為避免出現行政訴訟“程序空轉”問題,某區檢察院應法院邀請,參與此案的爭議化解工作,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使案涉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為徹底解開楊某的心結,法檢兩院辦案人員共同來到楊某家,與楊某面對面溝通。在談到過去幾年的經歷時,楊某忍不住落淚:“房子都已經被拆這么多年了,一直都沒有給我們解決問題,我現在身體一天不如一天,真不知道還能不能等到事情徹底解決的那一天……”
在不斷做楊某工作的同時,法檢兩院也與街道辦進行了有效溝通。但幾年的時間過去了,補償標準、補償費用等都已幾經變化,這也使得徹底解決案涉爭議變得困難重重。
為督促有關部門積極履職,依法解決楊某一家的拆遷安置補償問題,切實保障其合法權益,針對某街道辦事處在拆遷安置補償工作中存在的對安置主體資格審核不嚴格、對安置政策把握不到位,致使案涉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無法履行,損害政府公信力的違法行為,某區檢察院向該街道辦事處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對轄區內拆遷戶的安置資格予以重新審查,并嚴格依照相關政策規范拆遷安置補償程序。檢察機關還就此案組織召開公開聽證會,邀請法律援助律師、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擔任聽證員,聽取各方對爭議化解工作的意見,積極借助外力,引導雙方當事人對補償標準、支付方式等進行有效溝通。
隨后,法院、檢察院與街道辦召開聯席會議,共促相關責任主體積極履職盡責,對于楊某的合理訴求,建議根據拆遷安置補償政策,綜合考量楊某一家的實際情況、被拆除房屋的性質和拆除背景、當前政策等,秉持公平公正原則,盡快落實安置補償事宜。街道辦負責人在會上當場表態同意法院、檢察院的意見,并表示要在解決問題上明確責任、依法履職。
2024年5月29日,在法檢兩院辦案人員的共同見證下,楊某與街道辦簽訂了和解協議,并重新簽訂了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楊某的兒媳自愿放棄購買安置房,楊某一家其余4人選擇貨幣補償,確定補償數額為150余萬元,由街道辦分三期付清。隨后,楊某主動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
按照協議約定,楊某一家應得的全部拆遷安置補償款很快履行到位。至此,持續8年的行政爭議得到實質性化解。
來源:檢察日報·政和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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