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法定退休年齡后,靈活就業人員是彈性提前退休劃算,還是到達法定年齡退休劃算。下面這個例子可以說明一些問題。
一、辦理退休情況。
這位男性是1965年1月出生,法定退休年齡是60歲1個月,也就是2025年2月退休。但這位退休人員在2025年1月滿60歲時就按彈性提前退休的規定,辦理了退休。沒有按法定退休年齡在2025年延2月份退休。
二、養老金情況。
該退休人員2025年1月份辦理退休后,從2025年2月份起有養老金5341.49元進賬了。不僅2月份有此收入,以后都不用去工作,月月都有此收入了。
三、2月份才辦理退休需要的費用。
2月辦理退休,2月份無養老金收入,并且至少還要交900多元的養老保險,還要交300多元的醫療保險。交了900多元的養老保險,2月辦退休,3月開始領的養老金就是每月多10多20元而已。
就算養老金每月多20元,每年才240元,活20年才領4800元。還抵不上1月份辦理退休就領到的5341元。況且還省下了900多元養老保險、300多元醫療保險。相當于2月份賺了6500多元。
為了每月養老金多10多20元而損失掉6500多元,那是不劃算的。每月20元,要掙回6500元,不算利息,也需要27年的時間,這是不劃算的。如果養老金只增10多元,所需時間更長,更不劃算。
因此,對于破產企業的一員,對于靈活就業人員來說,能彈性提前退休就盡量提前退休吧,延遲退休是不劃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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