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本應是講求事實與法律的地方,法官,本應是主持正義和勇于擔當的職業,但理想和要求跟現實總是存在差距,法律規定的誠信訴訟、如實陳述遭遇法網恢恢疏而有漏時,利用虛假訴訟進而牟取巨額非法利益的情形,也便有了。
虛假訴訟,俗稱打假官司,有人直接稱之為騙術。虛假訴訟,是指行為人單獨或與他人惡意串通,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以虛假的事實提起訴訟或以仲裁公證等非訴方式騙取生效法律文書,進而牟取非法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其主要目的有二,一是逃避自身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二是合謀侵占第三人的財產。這是一種非法的訴訟行為,卻因為司法打擊不力,成了長期以來解決不了的老大難問題。虛假訴訟蔚然成風,以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出臺了《關于在民事訴訟中防范與懲治虛假訴訟工作指引》、《關于深入開展虛假訴訟整治工作的意見》,可見情況之嚴重。
常見的虛假訴訟有如下情形:
民間借貸中偽造變造款項憑證,或是掩蓋非法活動
民間借貸因為其操作簡單、操作容易、司法審查多只重形式審查,成了虛假訴訟的高發領域。由于太多于頻發,最高法院在《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專門規定了,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
頻發的“套路貸”、賭博、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護活動,只要當事人利用“優勢”地位,或是脅迫,或是利誘,或是欺騙,都可能將這些活動轉變成民間借貸行為,甚至還可以偽造出款項支付的銀行流水,專門用于將來打官司之用。
離婚訴訟中故意捏造債權債務關系
離婚訴訟中,必然涉及到婚內財產的分配問題,如果一方控制的財產可以多扣除對外應承擔的債務的話,則等于可以少分給對方財產,甚至可以將對方的財產據為己有。反之,如果虛構債權的話,也可以讓自己少分財產,甚至是凈身出戶,留著將來應付其他的債權人或法院執行。
由于離婚訴訟不僅涉及到婚姻雙方婚內財產的爭奪,更是因為訴訟只是在婚姻雙方之間進行,而一旦婚內分配獲得了法律文書證明之后,就可以直接影響到案外人的債權履行。因此,利益驅動需求巨大,也是虛假訴訟的高發領域。
執行案件中與他人虛構債務,轉移財產或逃避責任
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被法院查封了大量的資產,便找到案外人偽造合同、制作假的流水憑證、編造資產借用證明等,提出執行異議,進而排除法院的強制執行。甚至在執行異議被法院駁回之后,跟被執行人進行“司法訴訟”,拿著“勝訴”的判決書,參與被執行人的財產分配。
執行案件之中虛假訴訟之泛濫,以至于最高法院2014年12月14日召開審判委員會召開會議,專題研究執行異議之訴案件裁判規則,有針對性地研究解決涉樓盤爛尾、預告登記、房屋租賃、虛假訴訟等執行異議之訴中爭議較大的問題。
訴訟中提供虛假的證據,在法庭上進行虛假陳述
實際上,在司法訴訟中,凡是提供虛假證據的,在法庭上進行虛假陳述的,都是屬于虛假訴訟,除非是自己的錯誤法律理解。按照司法解釋的定性,凡是“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行為,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的”,都應該按照虛假訴訟予以懲處。
按照如此的標準,包括刑事訴訟在內的各種訴訟活動中,大量存在著虛假訴訟的情形。諸如交通事故糾紛中開具虛假誤工證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虛增賠償事項及費用、涉企糾紛中虛增費用關系公司之間虛構業務、破產公司虛構企業管理人員勞務報酬等等,可謂皆有可能。
2021年,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中,列出了虛假訴訟的重點領域,分別是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涉及房屋限購、機動車配置指標調控的以物抵債案件;以離婚訴訟一方當事人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以已經資不抵債或者已經被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以拆遷區劃范圍內的自然人為當事人的離婚、分家析產、繼承、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公司分立、合并和企業破產糾紛案件;勞動爭議案件;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等民事案件,要求各級法院檢察院在辦案中予以重點關注。
這些虛假訴訟不僅侵犯了另外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嚴重干擾了國家的法律實施和應該具有公信力的司法秩序,久而久之,還會形成誠信訴訟著吃虧的“逆淘汰”。
可是,由于長期以來司法機關對于虛假訴訟的打擊不力,甚至有些司法人員及司法領導本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辦案宗旨,甚至擔心拔出蘿卜帶出泥的牽連到自己,也是借口于當事人自己的舉證能力而聽之任之。
如果虛假訴訟沒有得逞,被辦案人員識別并拒不采信的話,危害性還少些,可一旦沒有被識別,而是成為了司法效力背書的法律文書,則遭受虛假訴訟之害的當事人,想要翻案,因為牽扯到辦案人員、司法機關的臉面和責任問題,就會難度倍增。
當你的案件遭遇了虛假訴訟時,便會知道維權的難度。煙語君就曾經多次撰文講述過自己遭遇虛假陳述的案例,不少網友也向煙語君講述過自己遭遇了動輒成百上千萬虛假訴訟的案例,乃至只有親身經歷過,才會知道翻案之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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