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賈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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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的法定義務,但現實中往往有個別用人單位出于各種原因,同勞動者協商一致不繳納社保,這樣的操作無異于自己給自己“埋雷”,最終很可能是用人單位承擔了所有。為規避不必要的法律風險,本文將就相關問題作以提示。
1、用人單位可否把社保換成現金發放或以增加工資為由勸員工放棄社保
即便用人單位把社保換成現金發放也不能規避繳納社保的責任,何況以增加工資為由勸員工放棄社保。這樣的操作不僅可能白花錢,還可能惹上官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2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此外,若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將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2、勞動者簽署自愿放棄社保協議之后,還可以未繳納社保為由,主張被迫離職經濟補償金嗎
繳費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律義務,不能因雙方私下的約定或者承諾進行變更放棄,因此即便勞動者已經簽署自愿放棄社保協議,還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保,若用人單位拒不繳納,員工可由此被迫離職并主張經濟補償金。對于工齡較長的員工,單位不予繳納社保的行為可謂是給自己埋了一顆大“雷”。
法律依據系《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四十六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領取用人單位的錢款后,還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保嗎
勞動者領取用人單位錢款后仍可主張補繳社保。值得注意的是,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不屬于勞動仲裁委員會以及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范圍。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投訴。此外,圍繞用人單位支付的替代錢款的最終歸屬恐將衍生出其他法律糾紛。
法律規定,若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若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造成工傷、醫療等損失,還應當由用人單位賠償相應損失。
4、如果勞動者不配合社保辦理,用人單位應當如何規避法律風險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或將向勞動者承擔經濟賠償金、賠償未繳納社保損失等責任,還需補繳社保,支付社保滯納金。因此,用人單位應當主動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倘若有員工以自己在農村已繳納合作醫療、自己不愿意失去應屆生身份、自己收入少承擔不起社保個人部分等原因為由,不配合繳納社保時,用人單位應該怎么辦呢?
一是針對試用期的新入職員工,用人單位應當在錄用通知書中言明配合繳納社保系用人單位錄用條件之一,若勞動者不予配合,用人單位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關系;二是用人單位應當制作完善的企業管理制度,明確以下條款:“勞動者應積極配合本單位完成社保手續的辦理,如勞動者不予配合的,可視為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本單位可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并在入職培訓中全面介紹并制作會議紀要,要求新入職員工在附錄中簽到;三是針對不愿繳納社保的員工開展談心談話,積極收集員工不配合繳納社保的各類證據,證明員工在此事上其自身存在嚴重的過錯,以減輕用人單位的責任。
賈特律師 中共黨員、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副主任助理、黨支部委員會辦公室成員、西安浐灞國際港勞動爭議調解中心調解員、陜西省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工作隊成員、陜西省圖書館“普法惠民 伴您同行”項目公益律師
業務領域:企業合規、勞動爭議、婚姻家事、合同糾紛、行政復議及訴訟
部分客戶: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西安市委網信辦、西咸新區灃東新城管理委員會、陜西契闊榮建設工程公司、西安諾圓安親教育科技公司、西安翔盛實業集團、四川神興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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