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張傳哲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月20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和執行死刑命令后,依法對徐加金執行了死刑。無錫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派員臨場監督。臨刑前,徐加金與其近親屬進行了會見。
經初步調查,犯罪嫌疑人徐加金(男,21歲,該學院2024屆畢業生)因考試不合格未拿到畢業證書以及對實習報酬不滿遂回校發泄行兇,其對其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2024年12月17日,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徐加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徐加金服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徐加金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遂依法核準徐加金死刑。
二、法律分析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國刑法貫徹保留死刑、堅決少殺、防止錯殺的政策,適用死刑必須非常慎重,把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范圍縮小到最低限度,根據這些原則,死刑的適用條件主要包括:
1.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的。刑法分則對于可以適用死刑的條文作了嚴格的限制,如對可以判處死刑的,都規定了“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造成嚴重后果的”、“情節特別嚴重”、“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等等。
為了限制適用死刑,刑法還規定,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即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制度。判處“死緩”,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的。
2.死刑案件判決后,必須經過復核程序核準。刑法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這對于保證死刑的正確適用,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有重要作用。為了依法及時打擊現行犯罪分子,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殺人、強奸、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得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已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行使部分案件的死刑復核權。對于死刑緩期執行的,既可由高級人民法院直接判決,也可由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然后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3.死刑的執行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或者授權的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以便最后把關,防止差錯。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在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前,應當對罪犯驗明正身,并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由執行人員用槍決或者注射的方法執行死刑。死刑的執行必須在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下進行。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但不得示眾。
刑事司法應對重大惡性犯罪秉持刑事一體化的嚴懲立場,依法從快從重并舉。其中依法是首要要求,從快是程序法角度的懲處效率要求,從重是實體法角度的懲處力度要求,并對各項裁量事項以嚴懲的標準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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