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告人:
1、張璇,天津第一中級法院園區庭(駐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審判庭)審判長,(2024)津01民終12543號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承辦人。
2、蘇盈盈,天津第一中級法院園區庭審判員,合議庭成員。
3、楊威,天津第一中級法院園區庭審判員,合議庭成員。
4、邵丹,天津第一中級法院園區庭,濫用職權影響案件分配及審理公正性。
控告事項:
關于天津第一中級法院園區庭在審理(2024)津01民終12543號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過程中,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張璇、審判員蘇盈盈、楊威刻意承攬本應由民事審判第四庭(執行裁決審判庭)審理的案件、拒不回避法定回避情形、以及可能存在的枉法裁判行為,特提出嚴厲控告。
事實與理由:
一、刻意承攬案件,違反審判庭職能劃分
根據天津第一中級法院官網公示的各審判庭職能劃分,民事審判第四庭(執行裁決審判庭)明確負責審理對本院執行行為或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案件。然而,本案正是一起執行類案件,卻錯誤地被分配至民事審判第五庭(駐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審判庭)審理。顯然,這一分配違反了審判庭職能的劃分原則。控告人合理懷疑,此分配系由邵丹刻意操縱,目的是繼續維持一審的枉法裁判結果。張璇、蘇盈盈、楊威作為合議庭成員,非但未提出異議,反而接受此錯誤分配,共同參與審理,其行為構成刻意承攬案件,嚴重違反了審判程序和司法公正原則。
二、拒不回避法定回避情形
控告人與邵丹之間存在積怨,且邵丹在過往案件中存在故意變造偽造證據、罔顧事實、違背法律、濫用職權的枉法裁判行為。鑒于邵丹過往的劣跡,控告人有充分理由懷疑其在本案中難以保持公正立場。此外,邵丹及其同事可能通過打招呼、相互包庇等方式影響案件公正審理。因此,控告人在回避申請中明確提出了邵丹所在園區庭的整體回避請求。控告人在回避申請中詳細列舉了申請回避的具體事實和理由,包括職權專屬管轄問題、邵丹的回避問題以及園區庭整體回避的必要性等。然而,張璇在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中,僅以“要求回避的理由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情形”一帶而過,并未對控告人的具體事實和理由逐一進行釋法說理和回應。這種避而不答、答非所問的做法嚴重損害了控告人的合法權益,也違反了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要求。張璇、蘇盈盈、楊威作為合議庭成員,明知邵丹的回避問題存在爭議,卻未采取任何措施,其行為構成拒不回避法定回避情形,嚴重損害了控告人的合法權益。
三、存在枉法裁判行為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張璇、蘇盈盈、楊威合議庭成員對控告人提出的關于案涉房產出資情況、《房產代持協議》的認定、適用法律錯誤以及程序違法等問題未予充分審查和合理回應。相反,他們可能受到邵丹的影響,故意忽視控告人提交的關鍵證據和合理請求,從而維持一審的枉法裁判結果。控告人嚴重懷疑,張璇、蘇盈盈、楊威存在與邵丹串通一氣、共同實施枉法裁判的行為。
四、嚴重違反民事訴訟程序基本要求
張璇、蘇盈盈、楊威在審理本案時,對控告人提出的回避申請不釋法說理,直接以籠統的理由駁回。這種避而不答、答非所問的做法嚴重違反了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要求,損害了控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他們在案件分配、審理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也嚴重破壞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
綜上所述,控告人懇請貴部門對天津第一中級法院園區庭在審理(2024)津01民終12543號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過程中存在的刻意承攬案件、拒不回避法定回避情形以及可能存在的枉法裁判行為等進行全面調查和處理。依法撤銷原錯誤決定,并裁定合議庭法官以及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園區庭的全體法官特別是邵丹及其同事在本案中的回避。同時,對涉嫌違法的法官進行嚴肅處理,以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
#懇請天津市委政法委 楊建全 副書記 關注并督促
#懇請天津市高級法院 孫長華 副院長 關注并督促
#懇請天津第一中級法院 程慶頤 院長重視并督促糾錯
#懇請天津第一中級法院 劉莉 副院長重視并督促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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