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現實版的農夫與蛇,在蛇年上演。
今年的1月25日,有網友稱某國際航線一旅客機上突發疾病,有醫生參與救治后被要求出示執業證書。
事后,該醫生上網發帖吐槽:
1月26日,涉事航空公司回應稱,該事件發生于23日杭州飛往里斯本航線。機組人員要求涉事醫生出示執業證書系執行航司規定,目的在于還原事件過程。涉事航空公司工作人員稱,事發后已聯系該醫生進行解釋。
一直以來,在高鐵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旅客突發疾病,乘務員都會廣播喊人,呼吁醫務人員伸出“援手”實施救助。在醫務人員救人之后,常常又會被要求出示“醫師證件”及搶救記錄。
一些醫務人員甚至遭遇現實版“農夫與蛇”。在2017年,孫向波在為店內暈倒的老人進行心肺復蘇時,不幸造成了對方12根肋骨的損傷,這導致他被訴至法庭,這個糾紛困擾了他長達四年之久。盡管他在兩次法律訴訟中都獲得了勝利,但孫向波坦誠地說:“被這個問題糾纏,真的很痛苦。在過去的四年多的時間里,我被這件事情折磨得很厲害。”
另一方面,上海中醫藥大學附屬龍華醫院的一位援疆醫生也曾經歷過類似的困擾。據了解,他在飛機上救治一名癲癇發作的男性乘客時,由于其專業領域與病情不符,他的救治方式被人批評,甚至遭受了網絡暴力。
冷心的春節救人遭遇頻發
醫生脫下白大褂,是救人還是自保?
大掌大家數不清有多少次,因醫生院外救人引發狀況了,這個事情像是一個打不開的魔咒,讓包含醫生在內的所有人都“不長記性”。
不知道大家還記得嗎?2022年7月10日下午,廣西的林醫生,乘坐D3714,廣州南到北海的列車,出差返回途中,一旅客被被行李箱掉下來砸中頭部外傷。
在列車乘務員的求助下,林醫生主動站出來幫助傷者清創處理,交待注意事項后,被列車乘務員索要查看醫師資格證。
林醫生將電子醫師資格證書和身份證,讓乘務員拍照留存后,又被要求寫救治情況說明書。
林醫生之所以爆料這件事。不是覺得自己救治了別人還被查驗身份并寫一通材料受了委屈,而是感嘆這樣的糟心事情,又一次發生,從未改變。
而歷史總是驚人的相似:
2019年3月17日也發生了一起類似事件,而這起事件在當時可以說鬧得沸沸揚揚,包括央視在內的幾乎所有媒體都予以了報道,全網相關話題閱讀量10億以上。
在柳州開往南寧東的動車上,陳醫生聽到車內廣播緊急呼叫,有旅客出現腹痛尋求幫助。醫者仁心,陳醫生立即趕往事發現場進行救助。然而,列車員要求陳醫生出示醫師證,陳醫生表示“沒帶”,林醫生將電子醫師資格證書和身份證,讓乘務員拍照留存后,列車員又查看她的身份證和車票進行拍照留存,然后還是不夠!隨后又被要求寫救治情況說明書,并留下具體聯系方式、簽字畫押。
事件曝光后,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南寧客運段官方微博發布致歉聲明,表示出示醫師資格證并非規定程序,留存聯系方式和現場救治情況主要是便于后續醫院更好的救治。當事列車員隨后電話聯系陳醫生說明情況并致歉。
然而,“列車員這樣做究竟出于什么目的”引發了無數網友的遐想。以前我們提倡“做好事不留名”,現在,醫生出了醫院救人,不僅要“被留名”,還要被迫給事情留下一個“尾巴”。救好了算你幸運,萬一沒救好,后續有無數麻煩等著你。
在眾多官方媒體中,脫下白大褂的醫護們就算不在醫院也不忘救死扶傷,哪家醫院的某位醫生在公共場所救了某位群眾,被歌功頌德,一片歌舞升平,贊揚不斷,然而,又有多少人關心,醫生義無反顧的救助可能會引發多少隱藏的麻煩事。
山東一位醫學生發文講述了他的老師的故事:
“醫生都不敢賭人心,我老師自己就經歷過。癲癇,然后因為隔了4個車廂這樣,沒來得及,人家咬了舌頭,出血了。送去醫院后沒什么,但是家屬直接告了我老師,大意就是怪我老師搶救不積極。第一次沒告成功,第二次他們直接告我老師非法行醫,因為我老師是婦科醫生。反正扯了一堆事,賠了2萬這樣。我老師被記過一次好像。自那之后我老師教我們就是,只要你脫下白大褂,你就不是醫生,在醫院外救人你就想一下后果是不是你能承擔起的。雖然很自私違背醫德,但是你們敢賭人心嗎?”
這位吃過苦頭的醫生發問:“你們敢賭人心嗎?”大掌卻覺得,這根本不是人心的事!這只關乎“裁判”。
《執業醫師法》和《民法典》對醫生緊急救人都有規定,既不屬于“非法行醫”也不“承擔民事責任”。可再好的經遇到歪嘴的和尚也念不好,一次又一次奇葩的判決阻斷了醫生公共場合救人的路。
大掌不明白,在不被緊急救治一定受傷害,和被緊急救治可能痊愈可能受傷害之間,做出合法又符合公序良俗的裁決很難嗎?況且,兩個“受傷害”的嚴重程度和后果往往截然不同。
難道我們的“裁判”從未想過,醫生選擇見義勇為的同時也可以選擇袖手旁觀嗎?袖手旁觀不就什么風險都沒有了嗎?一個南京彭宇案,讓善良的人們再不敢扶倒地的老人,一次又一次不公平的裁決,讓善良的醫生“脫了白大褂,他人生死與我無關”。
這樣的裁判,在中國的醫療史甚至文明史上,應該留名啊!
醫院院外救人不是非法行醫
民法典184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另外,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在未被批準行醫的場所行醫屬非法行醫。但下列情況不屬于非法行醫:
1、隨急救車出診或隨采血車出車采血;
2、對病人實施現場急救;
3、經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批準的家庭病床、衛生支農、出診、承擔政府交辦的任務和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義診等。
盡管現有的法律規定在某種程度上為醫生提供了保護,但這并不能完全消除他們的擔憂。許多醫生在遇到需要緊急救助的病人時,仍會感到猶豫。如果檢查和診斷手段受限,導致誤診,該如何是好?如果專業領域不匹配,相關知識有限,又該如何應對?在車廂內的治療手段有限,可能無法進行積極的治療。更何況,如果遇到不講道理的人,被無休止地糾纏,又該怎么辦?這些擔憂使得醫務人員不敢出面。
最后,我們只能期望社會能夠營造一個良好的法律和輿論環境,保護這些勇于承擔責任的人,不讓他們因為行善而感到冷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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