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66號令公布了《四川省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該規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這一規定旨在加強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護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
四川省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護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有限空間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進出口受限但人員可以進入,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分為以下三類:
(一)地下有限空間,如地下管溝、暗溝、隧道、涵洞、地坑、深基坑、廢井、地窖、檢查井室、沼氣池、化糞池、污水處理池等;
(二)地上有限空間,如酒糟池、發酵池、腌漬池、紙漿池、糧倉、料倉等;
(三)密閉設備,如船艙、貯(槽)罐、車載槽罐、反應塔(釜)、窯爐、爐膛、煙道、管道及鍋爐等;
本規定所稱有限空間作業,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
本規定所稱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組織。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加強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全面負責。
從業人員在實施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相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
第五條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工作堅持屬地管理為主,屬地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的管理方式。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各類功能區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教育、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糧食和儲備、能源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遵循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宣傳和警示教育活動,增強全社會有限空間作業安全事故防范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縣(市、區) 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應當結合季節性特點,加強農村地區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宣傳指導,采取科普掛圖、明白卡和新媒體等通俗易懂的形式,普及地窖、沼氣池、化糞池、發酵池等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常識、作業流程和防范措施。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的公益宣傳。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科技賦能安全生產工作,加快關鍵技術集成攻關和整合應用,研發、推廣性能可靠、先進適用、經濟高效的有限空間作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加強安全技術人才培養,提升科學技術保障能力。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加強有限空間作業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建設,綜合運用傳感器、定位儀、電子圍欄等設備,采取在線審批、視頻監控、數據監測、聯動報警等措施,開展安全風險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使用智能裝備替代人工作業,降低安全風險。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條件;不具備條件的,不得從事有限空間作業活動。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與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實際相適應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包含以下涉及有限空間的內容:
(一)作業安全教育培訓;
(二)應急預案或者現場處置方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
(三)風險辨識和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
(四)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設備配備;
(五)作業審批人、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職責;
(六)作業審批、作業監護、作業現場安全管理;
(七)安全操作規程;
(八)發包、承包管理;
(九)其他涉及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的內容。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納入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有限空間作業審批人、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題培訓,并如實記入教育和培訓檔案。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參與有限空間作業。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有限空間可能存在的中毒、窒息以及燃爆、淹溺、高處墜落、觸電、物體打擊、機械傷害、灼燙、坍塌、掩埋、高溫高濕等安全風險進行辨識,并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
生產工藝、設施設備、作業環境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對涉及的有限空間進行安全風險辨識并更新有限空間管理臺賬,有限空間管理臺賬應當明確有限空間名稱、數量、位置、危險因素、作業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以及作業安全要求等基本信息。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有限空間實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采取相應管控措施,劃定管控區域,采取警示、隔離、監控等方式,防止未經批準人員進入有限空間。
對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風險的有限空間應當實施重點監測、管控。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限空間出入口等位置設置明顯、規范的安全警示標志,在具備條件的場所設置安全風險告知牌,載明有限空間基本信息、單位緊急聯系人、報警急救電話等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風險告知牌進行檢查,并及時維護更新。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限空間納入隱患排查治理的重點內容,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有限空間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作業人員按照規定佩戴、使用。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因素特點,配備作業所需的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機械通風、氣體檢測、應急救援等安全設備,并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確保正常使用。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實行有限空間作業監護制度,明確專職或者兼職監護人員進行現場管理,確保遵守操作規程,落實安全措施。
監護人員應當具備與監護有限空間作業相適應的安全知識和應急處置能力,能夠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設備。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應急預案或者現場處置方案,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演練。
對具有季節性特點或者特殊規律的高風險行業、領域有限空間作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集中作業時段首次作業前一個月內開展演練。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其他單位實施的,應當嚴格審查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和能力水平,主要包括承包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設備、應急處置能力等。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 承包單位不得轉包、違法分包。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有限空間作業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承包單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定期對作業活動進行安全檢查,督促承包單位有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三章 作業安全
第二十條有限空間作業應當遵循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內部作業外部監護、動態監測的原則,加強風險管控,確保整個作業過程處于安全受控狀態。
第二十一條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結合安全風險辨識情況,對作業環境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險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
作業方案應當包括人員職責分工、作業場所、作業時間、作業程序以及風險管控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風險情況,明確審批要求,對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風險的有限空間作業,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人員進行審批,委托進行審批的。相關責任仍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
有限空間作業方案等內容未經生產經營單位確定的作業審批人批準,不得實施。
第二十三條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落實通風、檢測等安全措施,重點檢測氧氣、可燃氣體、硫化氫、一氧化碳等氣體濃度,確保達到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條件,存在爆炸風險的,應當采取消除、控制措施,相關作業器具、安全設備等應當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未經檢測,以及檢測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開展作業,確需開展有限空間作業的,應當采取有效可靠的防護措施,或者采取外部控制、機器人作業等方式替代人工作業。
第二十四條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在作業現場周圍采取隔離措施,設置警示標識。
監護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確認,逐項檢查通風、檢測和必要的隔斷、清除、置換等安全措施,確認作業現場人員到位,作業人員按照規定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作業現場配備必要的安全設備,確保各項條件符合作業安全要求。
現場負責人或者監護人員應當結合安全風險辨識和作業環境評估情況,將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告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二十五條實施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對有限空間進行持續通風、檢測。作業中斷的,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待氣體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監護人員應當在有限空間外全程監護,與作業人員保持溝通,不得離開作業現場或者進入有限空間,防止未經批準人員進入作業區域。
第二十六條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作業人員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
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當清點作業人員、設施設備、作業器具等,確認無誤后方可撤離作業現場。
第二十七條作業人員出現身體不適,或者發現勞動防護用品、安全設備失效,有毒有害氣體濃度超過限值等不適宜繼續作業的情形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處置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并及時報告。
發現異常情形時,監護人員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現場,現場負責人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監護人員不在現場、安全措施不落實,或者危險因素未消除、未得到有效控制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并及時報告。
第二十八條事故發生后,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當立即停止作業,在做好個體防護、安全隔離和持續通風等措施,確保救援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應急預案或者現場處置方案組織救援,防止事故擴大。
禁止未經培訓、未佩戴個體防護裝備的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救援。
監護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實施救援,發現未經培訓、未佩戴個體防護裝備的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救援的,監護人員應當及時制止。
作業現場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單位報告事故情況,單位負責人按照有關規定報告事故信息。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有限空間作業情況納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重要內容,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查處有限空間作業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條對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風險以及其他需要重點管控的有限空間,實行目錄管理。
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制定公布相關行業、領域的有限空間監管目錄以及勞動防護用品、安全設備指導清單,并及時調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應當按照監管目錄,建立本行業領域、本區域涉及有限空間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管理臺賬,并及時調整。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重點檢查主要負責人責任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執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
進入有限空間現場進行檢查時,應當按照規定采取防護措施,佩戴符合安全要求的防護裝備和檢查、取證等設備。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和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加強有限空間作業的專家指導服務工作,通過現場實訓、制作公布簡便易行的指導手冊(操作指南) 和典型事故警示教育資料等方式,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高生產經營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
市(州) 、縣(市、區) 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完善有限空間作業勞動防護用品、安全設備配備,對存在困難的生產經營單位、非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可以采取統一采購、免費借用等方式,解決有限空間作業勞動防護用品、安全設備配備問題。
非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在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前,可以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進行登記,接受登記的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詢,協調有關部門、安全生產服務機構做好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和服務工作。
支持、指導安全生產服務機構專業化發展,依法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備租賃等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活動,幫助生產經營單位提高安全生產水平,降低安全生產風險和成本。
第三十三條有限空間作業存在事故隱患、違法行為或者發生事故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舉報。
村(居)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有限空間作業存在事故隱患、違法行為或者發生事故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接到報告、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組織核查,并反饋核查結果,不屬于自身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轉交其他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專題培訓或者未如實記入教育和培訓檔案的;
(二)未對有限空間實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
(三)未在有限空間出入口等位置設置明顯、規范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四)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
(五)未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六)未配備作業所需的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設備,或者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七)未編制有限空間作業應急預案或者現場處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規定組織演練的。
(八)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的。
(九)未與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的。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對有限空間進行安全風險辨識的;
(二)未明確專職或者兼職監護人員進行現場管理,確保遵守操作規程,落實通風、檢測等安全措施的;
(三)未按規定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審批的;
(四)未進行現場確認和安全技術交底的。
第三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非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涉及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的,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來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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