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于《人民法院報》2025年2月5日頭版
1月20日,大寒,氣溫降到零下。江蘇蘇州熱門打卡點蘇州樂園腳下,有軌電車陽山南站正值早高峰。“現在客流量不算大,元旦當天,末班車一直延遲到了凌晨3點。”電車運營公司安管部工作人員沈平正為即將到來的春節進行安全巡查。
▲承辦法官就司法建議落實情況進行回訪,查看安全防護設施運行情況。吳維佳 攝
“你看,人行通道和換乘通道的提醒信號裝置都是新的,乘客穿越地面軌道換乘時,先按下按鈕,屏幕綠色信號亮起即可通行。”沈平按下過街按鈕,此時一輛有軌電車正迎面向站臺駛來,信號裝置發出紅色鳴音警告。
沈平又指向軌道兩邊的灰黃色鐵護欄,“這些也都是新裝的,讓乘客穿越時減慢步速、觀察來車,基本杜絕了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一條條有軌電車軌道,從姑蘇古城之西,串聯浩渺太湖之濱,架設起市民出行的“便捷橋”,也鋪就了別具人文色彩的城市“風景線”。2024年,電車運營公司在所有乘客可步行穿越點都新增了上述安全防范設施,涉及20個站點,投入超500萬元。
暖心“上新”背后,是一份司法建議與一份代表建議的雙向奔赴。
“提起這案子讓人心有余悸。”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速裁庭副庭長趙建榮在事發站點回憶,“2023年12月,乘客在穿越我們腳下這條路面軌道時,未注意電車即將到站,結果被撞傷,于是起訴運營方索賠。運營方則認為,乘客不顧警示標志低頭奔跑,未及時避讓,應承擔全責。”
這起事故該如何精準厘定雙方責任?
案件審理過程中,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好出臺了《關于加強蘇州市地方性法規司法適用的工作意見》,明確對于蘇州市地方性法規已有規定的,法官應當依法予以適用。
趙建榮查詢發現,《蘇州市軌道交通條例》恰好對有軌電車車道標志線、隔離欄、警示標志等設施的設置進行了詳細規定,“我們依據條例進行現場勘驗分析,發現事發時警示標志提醒力度明顯不足。當時只有一塊指示牌,沒有現在這么完善的警示措施,隔離欄設置也不到位”。
最終,法院認定運營方在安全防護措施方面存在較為明顯過錯,而原告過錯僅屬于一般過失,遂判令運營方賠償相關損失。
“相關意見的出臺源于蘇州市人大代表朱建軍在2024年1月提出的《關于法檢兩院應加快蘇州地方性法規司法適用的建議》。”蘇州中院民一庭庭長黃源榕介紹,隨后庭里開展專項調研,明確了落實舉措。
電車案判決生效后,法院還向運營方發出司法建議,就安全警示標志、沿線設施遮擋、監控設備設置和列車進站提醒四方面提出整改,很快收到回復稱“均已形成技術改造方案,正按計劃落實”。
2024年5月,該案作為首批五件“適用蘇州市地方性法規典型案例”予以發布。截至2024年底,全市法院已適用《蘇州市養犬管理條例》《蘇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等多部地方性法規裁判案件82件。
“各位乘客請注意,列車即將進站……”
這個冬日,一份“熱騰騰”的代表建議,就這樣成為暖洋洋的惠民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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