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為被征收人提供了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補償兩種可選擇的補償方式,明確了產權調換房源??紤]到房屋征收時間與實際補償時間存在一定相隔,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載明,根據房地產評估公司出具的材料,該時間段項目周邊類似房地產價格基本平穩,且征收機關決定給予被征收人補償款貸款利息,可較好保障其合法權益。
案例詳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3)最高法行申308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鄧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靜,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中山路237號。
法定代表人:范禮奎,區長。
再審申請人鄧某某因訴被申請人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武昌區政府)房屋征收補償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鄂行終97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鄧某某申請再審稱,涉案評估報告已經逾期,武昌區政府依據該評估報告作出補償決定,不能保障其合法權益,武昌區政府怠于履行補償職責。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提審或者指令再審,依法撤銷武昌區政府作出的武昌征決補字〔2022〕160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并責令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本案中,武昌區政府決定對涉案舊城區改建項目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實施征收,因征收簽約期限內與鄧某某不能達成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武漢市武昌區城區改造更新局報請武昌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為被征收人提供了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補償兩種可選擇的補償方式,明確了產權調換房源??紤]到本案房屋征收時間與實際補償時間存在一定相隔,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載明,根據房地產評估公司出具的材料,該時間段項目周邊類似房地產價格基本平穩,且武昌區政府決定給予鄧某某補償款貸款利息,可較好保障其合法權益。鄧某某的申請再審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鄧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鄧某某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劉 濤
審 判 員 王曉濱
審 判 員 閻 巍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琪璟
書 記 員 余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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