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較長,建議先收藏; 原創不易,期待能轉發! ……律師費,到底應不應該退呢?〇一
最近,遇到一起要求退還部分律師費的案件,這是一起非法經營案。當事人從農村收購香煙后轉賣,由于沒有相關證件,涉嫌非法經營罪。
嫌疑人的家人找到我們時,經過仔細研究,我們判斷經過爭取,此案有可能不被批準逮捕。不過,要在37天內從公安機關辦理取保候審,難度還是蠻大的。我們如實向嫌疑人的家人說明了實際情況,他們權衡利弊后決定委托我們處理此案。
案件辦理過程中,辯護人與公安機關多次溝通,公安機關傾向于取保候審,但是向領導回報后,卻沒有通過。于是,我們把最后的希望寄托在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階段。經過與檢察官深入溝通,并提交書面的不批準逮捕申請書,終于,在最后期限,檢察官作出了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〇二
原本以為這會是一個皆大歡喜的結局。
畢竟在整個過程中,我們與嫌疑人和其家人溝通得都很順暢。嫌疑人已70多歲高齡,身體狀況欠佳,在看守所的日子著實不好過。
所以,當初與嫌疑人溝通時,我們一直對他進行心理疏導,讓他堅信這個案子不批準逮捕的可能性極大,從而能在面對檢察官問話時充滿信心。
同時,我們反復告訴他一定要將案件中對自己有利的事情清晰講述,如此才更有可能不被批準逮捕,也才更有可能打動檢察官。
把所有注意事項都向嫌疑人交代得明明白白。
因此,嫌疑人多次向辯護人表示,一旦最終不被批準逮捕得以走出看守所,必定要好好感謝律師。
其實,對于辯護人而言,這些都并非重點。只要嫌疑人能夠順利走出看守所,能在年前與家人團聚,便是最好的結果,也是最大的成就。
結局大家也看到了,確實在臘月二十幾號(2025年1月24日)時,嫌疑人順利走出看守所與家人團圓。
〇三
然而,轉變來得極為突然。
剛過完年沒兩天,委托人打來電話稱,人既然已經出來了,而且不批準逮捕并非律師的功勞,而是他們另外花錢找關系才解決的問題,后年也沒有繼續委托律師必要了。
所以,他們要求律師退還律師費,在他們看來,律師幾乎沒起到任何作用,關鍵作用肯定是他們行賄(花錢找關系)的結果。
遇到這種事,真的讓人無言以對。
作為辯護律師,辦理任何案件,都應認真負責想盡一切辦法在合理合法的范圍內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使其利益最大化,爭取更好的結果。
如果律師確實未起到任何作用,我認為退還律師費無可厚非。
比如,之前我們辦理的一個二審階段猥褻兒童案,一審被判處9年有期徒刑,上訴后委托人希望降低刑期。
然而,律師聯系法官后得知,案件已經過書面審理,且法官已向審委會匯報,不久后就會宣判,改判降低刑期的結果基本確定。
在這種大局已定的情況下,律師實在難有作為。
于是,我們直接聯系委托人說明情況,告知案件結果已然明確,他們無需繼續委托律師,建議拿回費用并解除委托協議。
為何如此處理?
主要是考慮到,作為辯護律師,在二審階段案件結果已然明朗時,律師作用微乎其微,繼續收取客戶費用實在不妥。
畢竟,若律師毫無建樹卻收費,與騙子又有何異?相信多數律師都不愿為之。
〇四
不過,要是律師在案件中傾盡全力,且取得理想結果,完全達到最初預期,那自然另當別論。
倘若律師已為客戶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服務,且最終結果不僅完全契合客戶要求,甚至超出預期,那么此時律師的作用與價值便已充分彰顯。
在這種情況下,律師費用絕不應退還,否則便違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則。
律師不應該成為這個冤大頭,更不會成為客戶口中所謂“行賄找關系”的犧牲品。
不過,如果此時客戶執意單方解除委托合同,則屬于單方違約行為,按照法律規定,也不應該退還任何費用。
比如在案件取得階段性勝利,當事人已成功取保候審,且后續被判緩刑概率較高時,客戶貿然解除合同,這種行為就屬于單方違約行為,在此種情形下,律師費當然不應退還。
實際上,這種行為就屬于典型的“過河拆橋”!……
也屬于典型的不講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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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九章刑辯創始人;
安徽律師門戶網創始人;
亳州律協·刑委會主任,金亞太(亳州)律師事務所主任,譙城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
目標:窮二十年蠻力,救一百條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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