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陳棪
一、參考案例
(2023)粵0391執1998號執一執行裁定 A銀行與B公司、C公司等執行實施案
二、案情簡介
A銀行與B公司、C公司等之間存在借款糾紛,B公司為借款人,C公司等為連帶保證責任擔保人。該案經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后,最終裁決B公司向A銀行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C公司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由于B公司、C公司等未在該生效裁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義務,A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23年4月1X,法院作出執行裁定,裁定查封、凍結、扣押、扣留、提取或劃撥被執行人B公司、C公司等的財產。在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凍結了C公司名下17個賬戶內可用存款,C公司向法院提出因其公司基本賬戶被凍結無法正常發放薪資及繳納員工社保費用,無法正常推進各在建項目,無法繳納各項目投標保證金等日常生產經營中所發生的必要成本,也不利于向多方籌集資金履行債務,遂向法院申請解封其名下的某銀行賬戶。C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該銀行賬戶的開戶證明、銀行流水等證據材料,法院經審查后認為該銀行賬戶為該公司的基本賬戶,且該賬戶每月需發放員工工資及為員工繳納社保。同時,法院與申請人A銀行聯系,A銀行表示C公司確有與其聯系協商還款事宜,對于解封基本賬戶銀行無異議,此舉也有利于雙方后續的執行和解。
三、法院裁判觀點
被執行人基本賬戶有其生產經營的特殊性,查封基本賬戶會使公司陷入經 營困難,日常運作更加舉步維艱,失去持續還款能力,甚至引發一系列勞資糾紛等連鎖反應。為保持本案被執行人的長期履行能力,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后,法院將基礎賬戶解封,理由如下:
其一,企業基本賬戶,是指企業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包括資金收付、發放工資、繳納社保等事項和現金收付需要所開
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本案中,被執行人C公司已提交基本賬戶的開戶證明,開戶證明載明該賬戶確為公司基本賬戶。被執行人C公司提供的賬戶半年交易記錄顯示,該賬戶確用于發放幾十名員工工資與社保,凍結該賬戶將導致員工工資社保無法發放,對公司經營造成嚴重影響。
其二,被執行人C公司已提交承諾書,承諾賬戶解封后僅用于發放員工工資、社保、繳納稅費及支付投標保證金等維系企業日常運轉的事項。同時,結合賬戶內可用金額較低,被執行人惡意轉移賬戶內金額的可能性較低,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封被執行人基本賬戶,法院秉持人性化執法,著重考慮當事人的實際困難,保障被執行人公司的日常運作,避免因不能及時發放員工工資,導致案件矛盾激化甚至產生一系列勞資糾紛。解封公司基本賬戶后,被執行人能正常經營,也有利于被執行人以公司財產和信譽融資履行后續和解協議。
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充分考慮企業實際情況,平衡雙方利益,維持被執行人企業的日常經營,讓被執行人有持續履行的能力,保持被執行人企業活力,為
之后的執行和解工作打下基礎。針對巨大標的額案件和解,法院充分尊重雙方意愿,結合案件實際情況,采用分步驟、多階段和解的方式,引導案件雙方逐步達成最終的和解協議。因為前期調解成果的逐步履行,保障雙方的“人和”,促進被執行人在簽訂和解協議后全面履行義務,進而保證案件執行完畢,真正做到“案結事了”。
四、啟迪意義
對于已被凍結的企業基本賬戶,若該被執行人向法院申請解封,并作出不惡意轉移財產的書面保證承諾,提供該銀行賬戶的開戶證明、賬戶交易流水單等證據材料,以便法院查明該基本賬戶的性質及用途。在充分考慮和尊重申請執行人意愿的前提下,法院可審慎考慮對該賬戶的解封事宜,以維持被執行人企業的日常經營,確保該企業具備持續償還債務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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