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旭教授
庭審實質化,其實就是有證舉在法庭,有理講在法庭,事實查明在法庭,法庭辯論在法庭,裁判結論形成于法庭。長期以來,我國的庭審實質化改革,還局限在一審庭審。即便刑事二審開庭率有所提高,也并非是庭審實質化改革的結果,更大助推力是內部考核所致。刑事二審案件長期大面積書面審理,固然可以提高二審案件的審判效率,二審法官的辦案壓力也相應減小。但是被告人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辯護權的實現都無法保障,甚至二審終審制也名存實亡。二審刑事案件開庭審理,既是庭審實質化改革的題中應有之義,也是程序公正的體現。程序,具有吸納不滿和限制恣意的功能。開庭審理,并不意味著被告人一定不被冤枉,但是如果不開庭審理,則被告人被冤枉的概率將大大提升。職務犯罪案件、涉黑涉惡案件的二審更應開庭審理,尤其是一審中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
僅有被告人上訴的案件,二審不開庭審理,有違控辯平等的精神。控辯平等,也就是“平等武裝”(fair play),要求控辯雙方機會均等、權利平等、手段對等。然而,刑訴法規定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二審應當開庭審理。而被告人上訴的案件,則一般不開庭審理。這是控辯雙方權利不平等的典型體現。
將原則當作例外,將例外視為原則,“曲意解釋和適用法律”,也是二審案件不開庭審理的原因所在。《刑事訴訟法》第234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根據筆者對上述條款文本的字義解釋,只要被告人對一審事實和證據認定提出異議,都必然影響定罪或者量刑,均應開庭審理。尤其是被告人聲稱自己無罪的案件,直接關涉指控罪名能否成立,更應讓正義“在陽光下實現”,更應當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正義。
二審開庭審理體現了直接言詞原則,更有助于發現和糾正一審裁判的錯誤。如果二審案件不開庭審理,以秘密、封閉和書面方式進行審理,審判的公正性存疑,也給人以上下級法院之間“官官相護”的感覺。法律規定的上下級法院之間的審級“監督”關系異化為“領導”關系。之所以禁止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事實問題進行請示匯報的制度,就是為了使上下級法院回歸正常的“審級監督”關系軌道。
筆者前兩年曾撰文《保障辯護權應先從二審案件開庭審理做起》,現在仍堅持這一觀點。刑事二審案件審理中,不少辯護人首先為爭取法院開庭而斗爭,這其實是在為爭取辯護權而斗爭,為爭取在法庭上的“說話權”而斗爭。讓律師在二審法庭上說話“天塌不下來”,只有讓被告人和辯護人說話才是保障辯護權的真正體現。連“話”都不讓說,何談辯護權保障?事實證明:口頭言詞的方式比書面封閉的方式,更有助于防止錯誤,形成正確的裁判結論。律師直接向法官當面口頭表達意見比提交一紙“書面辯護意見”,辯護效果不知要好多少?此外,律師還擔心提交的書面意見是否會被法官查閱或者認真查閱!
在我國刑事審判中,一般認為,一審是基礎,二審是救濟,再審是例外。但是,“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加之二審不僅僅是法律審,還是事實審,承擔“全面審理”的職能。因此,不少被告人希望通過開庭審理“還自己一個公道”,他們認為二審法院不太可能與自己所在地域存在千絲萬縷聯系,一定意義上可以實現司法的“去地方化”,因而可以公正審理案件。這是不少二審被告人期待開庭審理的原因所在。而這種期待最基本、最原始的便是二審能夠“開庭審理”。
我國司法公信力不高是不爭的事實,刑事二審案件開庭審理正是彰顯法官公正審理、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機會。作為法官和法院,不應錯失這一機會,以程序公正保障實體公正的實現。
長期以來,我們將庭審實質化改革主要聚焦于一審法院,其實在“全面審理”原則下,不能忽視二審案件的審理實質化問題。以二審案件的實質化審理“倒逼”一審案件庭審實質化,不失為改革的一項可行之舉。
既然直接言詞原則是審判的一項基本原則,司法改革要遵循司法規律,而直接言詞便是司法的最基本規律。我們不能一方面說要參與和推動司法改革,另一方面在辦案活動中又不遵循司法規律。二審案件開庭審理,是程序公正乃至司法公正的重要指標。二審案件采用書面審理方式,無疑是一種“秘密審判”,其公正性令人浮想聯翩!時至21世紀,又在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還要成為“國際規則”的制定者,而審判還是秘密進行,這與上述我們致力于實現的目標格格不入。
西方有一句著名法諺:“正義不僅應當實現,而且應當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這“看得見的方式”就是開庭審理方式。越是有重大社會影響、越是存在爭議的案件,越應開庭審理,越應保障被告人及其律師的辯護權,以此消除被告人及其家人的疑慮,重拾公眾對司法的信心。直接言詞原則的入法和實現二審案件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不開庭審理為例外,應該成為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重要目標。在該目標到來前夕,能否在司法實踐中率先一步,將成為司法公正重要的“試金石”。期待審判機關能夠順勢而為,積極作為,以實際行動支持司法改革,成為權利的堅強捍衛者和保護者。
(盛學友,民革黨員,資深法治媒體人。中國報道【誦讀中國】欄目副主編。從事法治記者30多年,采訪全國兩會10多年。作品曾獲中央省市級獎項。事跡被央視、經濟日報等全國多家媒體報道。)
韓旭教授
韓旭教授簡介
法學博士、博士后,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四川省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基地主任。
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首屆四川省十大優秀中青年法學家、四川省十大法治人物、四川省有突出貢獻的優秀專家、兼任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律師法學研究會理事、四川省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四川省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四川省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副會長等學術職務;被聘為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四川省人民政府學科評議專家、首屆四川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委員、中共四川省委宣講團成員、四川省反恐領導小組反恐法律專家、四川省監獄管理局特邀執法監督員、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專家咨詢委員等社會職務。
出版《檢察官客觀義務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究》等學術著作 11 部(獨著 7 部、合著 5 部),在《法學研究》、《法學家》、《清華法學》、《法商研究》、《法學》、《現代法學》、《當代法學》等學術期刊發表論文 100 余篇,被人大報刊復印資料《訴訟法學.司法制度》、《刑事法學》全文轉載 8 篇;主持國家社科基金課題、中國法學會部級研究課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課題、四川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等省部級及其以上課題 6 項,參與國家重大課題、重點課題 5 項;獲得“第三屆中國法學優秀成果獎”、“中國犯罪學十年優秀科研獎”、第十五、十六次、十八次四川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等省部級以上政府獎勵7 項。
多次為四川省省政府常務會議、省委政法委“書記辦公會”會前學法進行專題講座;常為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國內高等學校等進行習近平法治思想解讀、公職人員的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依法行政與法治政府建設、刑事訴訟法與監察法的銜接、刑事辯護制度與技術、司法改革等專題進行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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