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6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對原岑溪市馬路鎮鄉村建設綜合服務中心(綜合行政執法隊)原副主任(副隊長)李遠健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宣判,李遠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李遠健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庭審現場
經審理查明:
一、受賄事實
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李遠健利用其擔任岑溪市馬路鎮鄉村建設綜合服務中心(綜合行政執法隊)副主任(副隊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在岑溪市馬路鎮和平村大坪頂非法盜采稀土的劉國銳(已判決)的請托,在打擊非法開采稀土的過程中給予關照,先后六次收受或索取劉國銳現金人民幣(以下幣種同)110萬元。
二、濫用職權事實
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期間,被告人李遠健身為岑溪市馬路鎮鄉村建設綜合服務中心(綜合行政執法隊)副主任(副隊長),有打擊轄區內盜采稀土、保護轄區內礦產資源的職責。在劉國銳找到李遠健要求在打擊非法開采稀土的過程中給予幫助和保護后,李遠健明知劉國銳盜采稀土團伙在馬路鎮和平村大坪頂非法盜采稀土,在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期間,沒有向領導報告或進行打擊,而是將其在工作中得知的上級、馬路鎮或相關部門的領導、干部到和平村進行檢查、打擊盜采稀土或者開展其他工作的信息通過電話告知劉國銳,提醒劉國銳注意、做好防范,幫助劉國銳團伙不被巡查發現及打擊。直至2024年1月10日,劉國銳盜采稀土團伙才被公安機關偵破。經鑒定,劉國銳等人非法開采稀土對環境污染損害定量化數額共計1167370元(包括應急處置費用116760元、事務性費用314560元、地表水環境損害價值量化數額736050元),用去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費用300000元。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六地質隊鑒定,岑溪市馬路鎮和平村大坪頂岑榔面鑒定區非法開采稀土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23100200元,用去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費用95000元。為了處理非法采礦造成的環境損害,委托廣西展云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對非法采礦區域源頭進行消洗,共用去消洗費用2585250元。以上經濟損失共計27247820元。
▲被告人李遠健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遠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并索取他人財物11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受賄罪。李遠健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造成經濟損失2724.782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李遠健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文字:陸萬里∣黃宇
圖片:黃 宇
編輯:劉泳敏
校對:吳雨凡
審核:覃石金∣覃顯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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