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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住房建筑層數原則上不超過三層,
層高不超過2.8~3.5米
建筑總高度不得大于15米!
通州擬出臺農村自建房新規定!
日前,通州區政府官網發布《關于征求《通州區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意見的公告》,事關通州區農村自建房規劃建設!
要點提煉:
1、在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擁有宅基地的村(居)民,不得原地改、擴建、翻建房屋,避免城鎮建設改造二次搬遷。其住房無法滿足居住需求的,可申請至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外本村(居)已規劃的可建區域統一建房。
2、嚴格執行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堅決杜絕“一戶多宅”現象的發生。
3、宅基地及住房建筑面積標準為:人均耕地不足1畝的鎮(街道),1~2人戶宅基地不超過90平方米,3~5人戶宅基 地不超過120平方米,6人以上戶宅基地不超過135平方米;人均耕地超過1畝的鎮(街道),1~2人戶宅基地不超過90平方米,3~5人戶宅基地不超過135平方米,6人以上戶宅基地不超過165平方米;房屋建筑占地面積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70%,建筑風格應當符合村莊規劃的相關要求。
4、農房的建設層數一般不超過三層,層高2.8米~3.5米,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過11.4米,設置架空層的,架空層層高不得大于2.2米,根據功能需要可以增設梯間和功能用房,建筑總高度不得大于15米(自然地面至屋脊)。在其它一般村莊申請合法的原宅基地建房的,不影響鄰里通風采光的前提下,原合法住房兩層及以下的,不超過兩層;原合法住房三層及以上的,不超過三層。原宅基地不足現行標準的,按照原面積執行,原宅基地超過現行標準的,按照現行標準執行。
5、農房嚴禁首層(含架空層)以下直接懸挑。樓梯間懸挑高度必須高于室外地面1.5米。農房每層陽臺懸挑總面積(不含樓梯間)不得大于宅基地面積的10%。
全文如下:
通州區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區農村宅基地和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保障農村村民合法居住權益,促進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強全市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通辦發〔2020〕26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和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合法使用或經依法批準,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包括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的集體建設用地。
本辦法所指的村民住房建設,是指村民依法依規原址翻建、改(擴)建、異址新建等住房建設活動。
第四條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規劃原則:村民建房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盡可能少占或不占耕地。農村住房建設應嚴格依據經批準的村莊規劃實施,確保規劃的嚴肅性和連續性,因地制宜體現當地歷史文化特色,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二)“一戶一宅”原則:嚴格執行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堅決杜絕“一戶多宅”現象的發生。
(三)嚴格審批原則:嚴格規范審批管理,實行年度總量控制,做到帶圖審批、掛牌施工,先批后建,持證動工,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動工建設。
(四)分級管理原則:嚴格按照“農戶申請、村級審查、聯合審查、鎮(街道)審批”的分級管理模式進行管理。
第五條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層,按照部省指導、市縣主導、鎮級主責、村級主體的管理機制分級落實。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道)〕承擔屬地責任;區各相關部門負責行業管理,在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區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完善宅基地用地標準,指導宅基地合理布局、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組織開展農村宅基地現狀和需求情況統計調查,定期向區自然資源部門通報農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需求;參與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
通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林保規劃)、土地利用計劃和規劃許可、確權登記頒證等工作。在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林保規劃)中指導各鎮(街道)安排用地規模,滿足合理的農房建設用地需求。按照區農業農村部門提供的年度新增建設用地需求和具體位置,一次性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指導自然資源所審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林保規劃)、鎮村布局規劃、用途管制等要求。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完善農房建設有關標準和規范;推薦農村住房施工圖樣,免費提供建房戶選用;做好農村住房建設施工方的行業管理及施工質量安全的技術指導。
其他區級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的相關管理工作。
鎮(街道)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村民建房的各項管理工作。鎮(街道)建立“一個窗口對外受理、多部門內部聯動運行”的農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聯審聯辦制度,統籌協調所屬農業農村、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按照聯審結果對農村宅基地申請進行審批;嚴格用地建房全過程管理,落實“五到場”和“四公開”制度,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集中規劃、宅基地有償退出和“建新拆舊”回收利用等管理機制。指導本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申請是否經過村組審核公示等。指導村級組織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設立村級宅基地和住房規劃建設協管員。聯系自然資源所審查建房規劃許可。根據法律法規授權以及區級部門委托,行使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管理違法違規行為執法事項,上級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依法組織開展農村用地建房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并依法處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規劃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村民(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居)〕負責對申請人是否符合“一戶一宅”用地建房條件、是否符合村民資格、申請宅基地是否存在爭議、來源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是否征求相關利害關系人意見、申請內容真實性等進行初審。涉及公安、民政、城管等單位相應職責事項的要及時出具咨詢意見。安排村居干部兼任宅基地和住房建設協管員。宅基地和住房建設協管員負責日常監管,及時收集掌握農村宅基地使用、農房建設施工等狀況,重點排查上報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甲建乙、建新不拆舊等違法違規行為。
村民(居民)小組負責召集村民(居民)小組會議,對申請人的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擬建房層高和面積等情況進行審查。沒有分設村民(居民)小組的,由村(居)負責審查。
第二章 規劃與利用
第六條在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擁有宅基地的村(居)民,不得原地改、擴建、翻建房屋,避免城鎮建設改造二次搬遷。其住房無法滿足居住需求的,可申請至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外本村(居)已規劃的可建區域統一建房;各鎮(街道)可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采用提前拆遷等方式進行安置,鎮(街道)應根據安置計劃和實際安置能力妥善保障村(居)民住房需求。
確需在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維修住房的,除南通市中心城區涉及的鎮(街道)(通州城區、興東、興仁(不含原四安)、平潮、五接、川姜、先鋒、二甲機場控制區)及各鎮(街道)規劃的產業園區、城鎮建設區以外,各鎮(街道)可根據自身實際,符合建房資格確需維修住房的(僅指對墻體、柱子、屋頂等結構性維修),申請人需書面向村(居)委會申請,報鎮政府審批通過后進行維修,鎮(街道)應嚴格監督管理。
第七條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外的村莊實行分類管理,按鎮村布局規劃將自然村分為集聚提升類村莊、特色保護類村莊、城郊融合類村莊、搬遷撤并類村莊和其他一般村莊五類。
規劃發展村莊(包括集聚提升、特色保護、城郊融合三類)內符合條件的村民可以按規定標準申請建房。
搬遷撤并類村莊對于近兩年內計劃搬遷的村莊,原則上不允許進行房屋建設;對于近兩年內無搬遷計劃的村莊,原則上只允許原址、原面積、原高度進行險房翻建,不允許新增宅基地。
其它一般村莊原則上允許利用已有宅基地新建、改擴建住宅,并嚴格按照“一戶一宅”要求進行建設。如現有宅基地內無法滿足建設需求的,各鎮(街道)需提前研究村莊內部閑置宅基地的退出補償機制。
第八條村莊規劃應落實生態紅線和水系規劃要求,保護農村河道藍線空間;明確村內道路、公共設施等用地布局,確定村莊內給水、排水、電力、有線電視、管道燃氣、污水處理等工程設施及其管線走向、敷設方式;確定垃圾分類及轉運方式,明確垃圾收集站(點)、公廁等環衛設施布局、規模。
村莊規劃要延續村莊原有肌理,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地域特色和鄉村風貌,保留鄉愁記憶;應尊重和聽取民意,充分考慮村民的生產、生活和居住方式;全面掌握村民住房建設意愿,統籌村民住房和公共配套設施建設時序。
第九條村莊規劃由鎮(街道)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報區政府審批。
第十條農村宅基地和住房應堅持科學選址,不得超過規定面積占用土地,合理避讓地質災害隱患點和行洪泄洪通道;禁止占用基本農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避免占用耕地、公益林地。選址時應綜合考慮周邊的日照、通行,不得影響、破壞基礎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應當與公路、河道、建設相協調,保持規定的距離。在加油站、儲氣站、高壓、光纜、管線、渠道等周邊農村住房選址建設的控制范圍應符合相關規定,并取得相應管理單位許可同意。
第十二條鎮(街道)應在年度預算資金內,安排專項資金統籌用于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加快補齊農村交通路網、生態環境等短板,改善村容村貌,不斷提升農村人居環境。鎮(街道)應在充分征求民意的基礎上,編制各村農房建設時序表,并根據農房建設時序制定村莊及周邊配套設施建設計劃,確保農房建設與村莊及周邊配套設施建設的有序開展。
第十三條鎮(街道)應將規劃許可占用宅基地面積、建筑層數的統一標準作為政務公開內容公布,并加大對住房建設質量與結構安全、鄉村風貌建筑形態管理、違規建設行為查處等要求的宣傳力度。
第三章 宅基地和住房建設審批條件
第十四條農村宅基地、住房面積、層數、高度、間距等指標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宅基地及住房建筑面積標準為:人均耕地不足1畝的鎮(街道),1~2人戶宅基地不超過90平方米,3~5人戶宅基 地不超過120平方米,6人以上戶宅基地不超過135平方米;人均耕地超過1畝的鎮(街道),1~2人戶宅基地不超過90平方米,3~5人戶宅基地不超過135平方米,6人以上戶宅基地不超過165平方米;房屋建筑占地面積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70%,建筑風格應當符合村莊規劃的相關要求。
(二)農房的建設層數一般不超過三層,層高2.8米~3.5米,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過11.4米,設置架空層的,架空層層高不得大于2.2米,根據功能需要可以增設梯間和功能用房,建筑總高度不得大于15米(自然地面至屋脊)。在其它一般村莊申請合法的原宅基地建房的,不影響鄰里通風采光的前提下,原合法住房兩層及以下的,不超過兩層;原合法住房三層及以上的,不超過三層。原宅基地不足現行標準的,按照原面積執行,原宅基地超過現行標準的,按照現行標準執行。
(三)建筑間距不小于1.38H(H的計算按《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執行)。村莊保留點新建農房與已有農房間距不滿足1:1.38的,須征得四鄰簽字同意后方可施工。
(四)農房嚴禁首層(含架空層)以下直接懸挑。樓梯間懸挑高度必須高于室外地面1.5米。農房每層陽臺懸挑總面積(不含樓梯間)不得大于宅基地面積的10%。
(五)住宅正立面可設雨篷,進深不大于1.8米,面寬不大于該立面面寬的二分之一,高度不超過首層(不含架空層)。該雨篷不計入建筑及占地面積,也不計入日照間距。
(六)農房建設涉及地下室、地下車庫、半地下室(半地下室指頂板面到室外地面小于1米的)的,必須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施工應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技術規范,范圍不得超出批準的房屋用地范圍(地下室不計入房屋建筑面積),新建房戶如對鄰戶有影響的不得建地下室。
第十五條村民應嚴格按照批準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住房,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經批準易地建造住宅的,應當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將原宅基地交還給村集體。現有宅基地超過上述標準的,申請翻建、改(擴)建、新建房屋時,須按上述標準核減。
第十六條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以戶為單位申請宅基地:
(一)符合分戶建房條件的(分戶時原有房產需要合理分割);
(二)因政府、集體建設或項目建設、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
(三)退出原有宅基地向集鎮或者村民集中建房點集聚的;
(四)符合本辦法規定,為改善居住條件等原因需要拆舊建新的;
(五)符合政策規定遷入村集體組織落戶為正式成員且在原籍沒有宅基地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村民申請宅基地和住房建設因規劃實施、古建筑保護、文物保護等不能原址翻建的,原有住房、宅基地經依法處置后,可以申請新的宅基地建房。
第十七條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村(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戶:
(一)父母只有一個子女的,認定為一戶,其子女已結婚并生育子女,無法共用一處宅基地的,可以分戶;
(二)有兩個及以上子女的,子女達法定婚齡的可單獨分戶;
(三)有兩個及以上子女的,分戶時父母應當與其中一個子女認定為一戶。
第十八條農村家庭成員中,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獨生子女,憑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可增加1人計算建房總人口(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
第十九條宅基地資格權初始認定運用區2018年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對集體經濟成員身份界定的基本成果,以此為主要依據,并根據改革界定時點之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取得或喪失情形做動態調整;建房人口以在冊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具有建房資格的新增人員為基礎,按照規定申請計算建房人口。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使用宅基地:
(一)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鎮村布局規劃(村莊規劃)的;
(二)不符合“一戶一宅”條件的;
(三)申請人將原住宅以出租、出賣、贈與或其他形式轉讓房屋,以及將住房改作他用,再申請宅基地的;
(四)已列入土地征收范圍的;
(五)依法劃定的需要禁止、控制建設范圍的;
(六)原有宅基地未承諾退出,申請新建的;
(七)不符合分戶條件或不合理分戶申請宅基地的;
(八)原有住房被征收或搬遷已得到住房安置的;
(九)申請的宅基地存在權屬爭議的;
(十)有違法用地、違法建筑未處理結案的;
(十一)離婚一方自愿放棄法定應得宅基地和房產權利,再申請的;
(十二)在編及離退休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編制人員、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正式員工;
(十三)現役軍官;退出現役后國家以安排工作、供養方式安置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后國家以逐月領取退役金、安排工作、退休、供養方式安置的士官;退出現役后國家以退休、轉業、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軍官;
(十四)戶籍關系由外地轉入的“空掛戶”、“空靠戶”人員;
(十五)通過世居、繼承、轉讓及其他方式合理獲得房屋而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非本集體經營組織成員農民或城鎮居民;
(十六)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不予批準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鎮(街道)可以注銷其農村宅基地批準書等有關批準文件,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村民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在有效期(一般為一年)內未動工建設的,自動失效;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期一次,在延期批準有效期限(不超過一年)內仍未動工建設的;
(二)騙取批準或非法轉讓宅基地的;
(三)其他應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情形的。
第四章 勘察設計
第二十二條村民新建農村住房的,應當根據宅基地地質條件,對地基地質進行勘察驗證,地質復雜的,應進行地質勘探及災害評估。改(擴)建農村住房的,應當對原有房屋進行結構安全鑒定。
第二十三條建房戶可使用政府部門推薦的通用圖集,也可使用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施工圖紙,施工圖紙應當符合新農村建設污水處理基礎功能要求。
第五章 宅基地和住房建設審批管理
第二十四條實行年度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新增用地總量控制(原址翻建、改建除外,遷建實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辦法)。每年12月底前各鎮(街道)組織調查并向區級部門上報下一年度轄區內村民宅基地用地需求和具體位置,經區農業農村部門匯總后,由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一次性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村民建房須按照批準的建設用地范圍進行施工建設。
第二十五條區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審批實行審批程序公開、申請條件公開、建房名單公開、審批結果公開的“四公開”審批制度。鎮(街道)要發布審批流程圖(附件1),印制辦事指南,公布服務舉報電話,為村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1.農戶申請。符合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申請條件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民小組(或村委會)提交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申請審批表(附件2),簽署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附件3),提交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農房設計圖等相關申請要件。
2.村民小組(或村委會)會議討論。村民小組收到農戶申請后,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協管員組織提交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并將申請材料和會議記錄在本小組和村務公示欄等區域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農戶申請資料、村民小組會議記錄、公示情況等材料報村(居)審核。
3.村(居)審核上報。村(居)對農戶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涉及公安、民政、城管等單位審核事項的,村(居)要及時咨詢有關單位意見。審核通過的,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然后由村(居)簽署意見,出具相關證明,報送鎮(街道)。
4.聯合審查。鎮(街道)在接到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本級農業農村、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進行現場勘查,按照職責分工對申請事項進行聯合審查,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申請是否經過村組審核公示等;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審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建設部門負責審查農房設計是否滿足相關建筑設計規范和抗震設防要求,建筑風貌與鄉村環境是否適應,是否符合風貌管控要求。根據審查情況,填報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申請審批表、農村宅基地使用資格審查和現場勘查表(附件4),提供土地利用規劃圖和現狀圖、繪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圖。涉及交通、水利、電力、公安等事項的,鎮(街道)要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并綜合各方意見,提出審批建議,報鎮(街道)審批。審查不通過的,退回申請材料并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或不予通過的理由。
5.鎮(街道)審批。符合審批條件的,鎮(街道)根據聯審結果在10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質的測繪單位出具批準宅基地的宗地圖、建筑定位紅線圖,核發《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附件5),并到資規部門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附件6),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按照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村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經批準后,鎮(街道)應當將村民建房的審批結果及時告知所在村(居),鎮(街道)及村(居)通過網站或張榜等形式公示審批結果(擬建房村民、建房位置、四至范圍、用地面積、房基面積、建筑面積、層數、檐口高度、建筑總高度、房屋結構、屋面色彩、外墻色彩以及原地上建筑物處理等情況)不少于5個工作日,接受群眾監督。鎮(街道)同意受理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申請到出具審批意見不超過30個工作日。
第二十七條鎮(街道)每季度末將審批情況報區農業農村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局、通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部門備案,填報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審批備案表(附件7)。
第六章 建設施工
第二十八條建房村民對所建住房的質量安全負總責,承擔建設主體責任,農房設計、施工、材料供應單位或個人分別承擔相應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責任。
第二十九條村民住房建設應當選擇經過建筑技能培訓、滿足技能要求、取得《農村建筑工匠培訓合格證》的農村建筑工匠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
對于3層及以上、建筑面積300平方米及以上、涉及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跨度6米及以上的農村住房,建房村民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施工,農村建筑工匠個人不得承攬。
第三十條鎮(街道)和村(居)應當指導、監督建房村民與承建人簽訂施工合同,明確質量安全責任、質量保證期限和雙方權利義務。
建房村民與承建人應當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并明確農村住房竣工驗收后的保修期限和責任。鼓勵村民和鄉村建設工匠或者施工單位為施工人員購買意外傷害險等商業保險。
第三十一條開工前,建房村民應持下列資料向鎮(街道)申請劃定宅基地用地范圍和建筑范圍。
(一)《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二)審核通過的設計方案或施工圖;
(三)建房村民與承建人簽訂的《施工合同》或《建房合同》;
(四)建房村民與承建人簽訂的《施工安全責任書》;
(五)現場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
(六)鎮(街道)要求的其他資料。
符合要求的,鎮(街道)在7個工作日內提供放線服務,填寫《放樣記錄卡》,放樣參加人(包括申請人、村、組負責人和相關部門人員)應當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
第三十二條鎮(街道)應當將放樣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時間自施工開始之日至竣工驗收之日。公示內容應包括建房戶主姓名、宅基地面積、建筑面積、層數以及鄉村建設工匠姓名或者施工單位名稱、監督電話等。
第三十三條承建人應當按照設計圖紙和有關技術規定施工,并對承擔的農村住房建設施工作業安全與質量安全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確需修改的,須經原設計單位或設計人員同意,并出具設計變更通知單或圖紙。
農村住房建設應當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承建人應當協助村民選用合格建筑材料。
第三十四條建房村民與承建人應加強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屋面工程、抗震構造措施等重點部位施工質量管理,并形成施工記錄和檢查記錄,作為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鎮(街道)負責農村住房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監督制度和巡查制度,建立監管網絡,對農村住房建設的勘察設計、現場施工和質量安全等提供咨詢服務、技術指導并監督管理。填寫通州區鎮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巡查情況表(附件8),及時發現和制止村民建房中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鎮(街道)應當組織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專業技術人員,對農村住房建設定期組織巡查監督。做到實地審查到場(含選址)、開工查驗到場(含建筑放樣)、基槽驗收到場、施工過程到場(須逐層進行監督檢查)、竣工驗收到場。對農村住房建設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屋面工程、抗震構造等重點部位實行全程監督檢查,到場人員需做好檢查記錄并簽字確認。發現問題責令停工整改到位。
鎮(街道)負責農村住房建設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村(居)參與農村住房建設的監督和巡查,區住房城鄉建設局要督促指導鎮(街道)做好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章 竣工驗收
第三十六條農村住房竣工驗收由建房村民負責組織實施,農村住房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鎮(街道)負責農村住房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農村住房建設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組織竣工驗收:
(一)開工放樣登記手續完備;
(二)完成施工合同、施工圖約定的各項建設內容;
(三)承建人在農村住房建設竣工后對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農村住房建設相關標準,并向建房村民提出農村住房竣工驗收申請,農村住房竣工驗收申請經建筑工匠或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簽字;
(四)具有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屋面工程、抗震構造措施等重點部位施工過程的施工記錄和檢查記錄;
(五)具有建房村民與承建人簽署的質量保修書;
(六)鎮(街道)責令整改的問題,已全部整改合格;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八條對于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農村住房,建房村民應當及時組織竣工驗收,組織承建人、設計方等單位組成驗收組。
建房村民應當在農村住房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驗收組名單等書面告知鎮(街道)。
第三十九條農村住房竣工驗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參建各方陳述;
(二)查閱資料;
(三)實地查驗;
(四)形成結論。
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方法,存在需整改情形的,應當整改合格并形成意見一致后,重新組織農村住房竣工驗收。
第四十條鎮(街道)對農村住房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實地檢查農戶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四至范圍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和規劃要求建設住房,是否符合我省農村住房竣工驗收管理指導意見要求,發現有違反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改正,并出具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竣工驗收意見表(附件9)。
第四十一條經驗收符合規定的,鎮(街道)應當將驗收結果報送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備案;建房村民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15日內,將相關竣工資料報鎮(街道)存檔;建房村民和承建人對提供的建房資料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二條農村住房竣工驗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可依法依規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四十三條鎮(街道)應當建立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管理臺賬,按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管理材料清單(附件10)收集歸檔資料形成一戶一檔,參照城建檔案管理規定和標準,加強村鎮檔案管理,有條件的應當建立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電子檔案數據庫。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鎮(街道)應加強本區域內農戶建房的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國家、省、市和本行政區域有關規定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和制止。
第四十五條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騙取批準手續、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宅的,由所在鎮(街道)會同區農業農村局等相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超過規定標準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四十六條申請人以偽造戶口、隱瞞舊房、提供虛假審批資料等方式幫助村民騙取批準建房的,批準文件無效,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十七條經批準用地建房的農戶,應在批準有效期期限內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應拆舊的,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在通過驗收后90天內拆除舊房,原有宅基地及時復耕。如不及時拆除原有住房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出臺的相關文件,如有與本文件內容相悖的,一律以本文件為準。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區農業農村局、通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宣傳解讀工作。
附件:1.農村宅基地和房屋建設審批流程圖
2.農村宅基地和房屋建設申請審批表
3.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4.農村宅基地使用資格審查和現場勘查表
5.農村宅基地批準書
6.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7.通州區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審批管理臺賬
8.通州區鎮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巡查情況表
9.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竣工驗收意見表
10.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申報審批歸檔材料清單
事關農村自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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