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偉奇:知名茂商,工程案件律師
陳偉奇個人社會職稱
政協茂名市電白區第二屆委員會委員
貴州省茂名商會執行會長
振興電白廣州聯誼會常務副會長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法文化研究傳播中心研究員
廣東盈隆律師事務所 副主任
廣東盈隆(貴陽)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
盈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廣州市司法局調解專家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業律師
工程案件律師
廣州大學不動產研究中心研究員
茂商新媒體平臺“茂名故事館”、“商訊0668”常年法律顧問
建設工程施工項目中,最為常見的就是發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因此,承包人在訴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損失,也會訴求其對承包的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那么承包人訴求的受償權范圍是否包括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損失?
讓我們通過解讀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來進行分析。相關案例:(2020)最高法民終686號
2014年4月12日某甲公司(發包人)與某乙公司(承包人)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由某乙公司承建某甲公司一處工程項目。
某乙公司于2014年4月進場施工,于2014年11月停工,2015年4月27日復工,2015年12月2日停工至今。
后某乙公司向法院起訴,訴求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元及利息、違約金,并主張就本案工程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關于某乙公司對案涉工程款、賠償損失金額及違約金是否享有用案涉項目優先受償的權利的問題。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依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工程價款范圍的規定確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涉工程雖未經竣工驗收,但雙方已經對某乙公司完成的工程辦理了移交,某甲公司并未舉證證明某乙公司完成部分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故某乙公司依法對其完成部分工程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某甲公司以某乙公司違約導致雙方解除合同主張某乙公司不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審不予支持。某乙公司主張對停工損失、違約金享有優先受償權于法無據,一審不予支持。一審判決后,某乙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的規定,承包人僅能就欠付的工程款本金主張優先受償權,即某乙公司對某甲公司實際欠付32432856.08元工程款,在其施工范圍享有優先受償權。
由此可知,承包人主張優先受償權的范圍并不包括發包人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已經失效,現變更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條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依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工程價款范圍的規定確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陳偉奇律師工程案例100期之第二十四期分享完畢。
供稿:陳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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