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報記者 弓盛舟
近日,納稅人報記者了解到,在當地廣受關注的鹽城海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瀛集團)原董事長張曙光涉嫌受賄案,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亭湖法院)受理14個月后,認定受賄并作出一審判決。家屬向上級法院反映情況,亭湖法院回復稱:本院已作出刑事判決,被告人張曙光及其辯護人已提出上訴,本案尚未生效,需等待二審審理結果。
二級法院短信回復截圖(受訪者提供)
公開信息顯示,張曙光2015年8月-2019年8月擔任海瀛集團董事長。面對一審判決,其已提起上訴。
公訴機關指控中,行賄金額最多的是交通銀行鹽城分行的業務人員劉某,在眾多銀行存貸款業務和融資租賃業務中與張曙光有著密切關聯。公訴機關指證,在張曙光任職海瀛集團董事長期間,幫助劉某存貸款、融資業務過程中,多次收受劉某不同數額現金,這些賄送行為貫穿多年,涉及業務類型多樣,其賄送金額總計高達 598 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稱,涉嫌行賄的名單里還有交通銀行鹽城分行部門負責人田某某在完成某公司2.1億元融資租賃業務獲得高額融資服務費后向張曙光行賄。另有公司法人及相關工作人員,也被指控在各自業務范圍內,為獲取張曙光的職務支持或感謝其幫助,向張曙光賄送財物,包括現金、紅酒、茅臺酒提貨券、金鷹購物卡等,賄送時間集中在春節、中秋節等節日或業務關鍵節點,涉及金額從數萬元到上百萬元不等。
庭審中,被告人張曙光及其辯護人堅稱無罪,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提出諸多異議。辯護人指出,交通銀行鹽城分行劉某行賄部分,598萬元賄款僅40萬元有銀行轉賬記錄,其余多為現金,且張曙光與劉某對賄送細節描述矛盾重重。如2018年2月一筆100萬元現金賄送,張曙光稱劉某在其下班途中車上交付,劉某則稱在辦公室約定晚上小區門口交付;2018年8月份220萬現金賄送,張曙光說是在海瀛集團的地下車庫上了劉某的車,到小區門口其拿給2個袋子,而劉某卻稱自己用一個黑色大行李箱裝好后,送到張曙光家小區門口并聯系他送到單元樓下。
刑事上訴狀部分截圖(受訪者提供)
被告人張曙光及辯護人還列舉了筆錄中諸多前后無法印證、矛盾重重的焦點問題。
2019年12月的40萬元,張曙光表示是向劉某的借款,且有當時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佐證已還款,并稱其此時已離任董事長職位,劉某已無行賄必要。公訴機關卻認定該40萬元為受賄款,一審判決亦認定該款項為受賄款。辯護人提交微信語音,法庭未質證,要求庭后提交。
辯護人稱,田某某跟劉某都是交通銀行鹽城分行職工,系上下級關系,涉單獨行賄120萬元,共同行賄370萬元。田某某跟劉某一起做中介業務有兩次,兩次對案涉金額皆不一致,田某某第一次拿中介費說自己拿了100萬元,后改成50萬元;判決書中,田某某說自己第二次拿了200萬元,劉某說田某某拿了180萬元。田某某每次都能精準說出張曙光拿了多少錢,卻記不清自己拿了多少。田某某的首次筆錄與起訴書中賄送金額不符,且與劉某關于購物卡贈送的證言矛盾,雖后期修正,但筆錄反復修正讓人懷疑其真實性,其他多處指控內容影響了證據的可靠性。
據記者了解,行賄598萬元的劉某目前任職北京銀行南京分行,行賄490萬元的田某某現仍任職交通銀行(注:交通銀行寧波分行)。
辯護人指出,被告人張曙光第一份筆錄是4月27日,第二份筆錄是6月25日,中間這58天沒有筆錄,而期間的每天都在審訊。監察機關以“是違紀,不是違法犯罪”為由,拒絕提供這期間審訊筆錄及錄音錄像,張曙光及辯護人皆不認同。
辯護人同時指出,張曙光的筆錄存在缺失,劉某的筆錄同樣存在缺失。如劉某第1次、第2次、第14次、第20次、第35次、第40次及第44次,7次筆錄缺失,還有第39次、第43次筆錄為復印件。
另外,辯護人認為,張曙光案出現了諸如被告人和辯護人多次申請關鍵證人出庭,法庭拒絕回應;核心證據(錄音錄像)拒絕提供等不正常現象,程序違法。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存在較大爭議,辯護人稱,證人證言前后矛盾、互不印證,且出現多處“修正”痕跡。
目前,張曙光案已進入二審程序。
來源:納稅人報頭條-每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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