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方清
徐女士,一位在河南大學默默奉獻了16年青春與汗水的教育工作者,從代課老師到輔導員,她見證了學校的發展變遷,卻未曾料到,在退休之際,會遭遇未繳養老保險的晴天霹靂。
近日,徐女士向媒體反映,其2002年在河南大學工作,2018年年滿50歲退休,因其臨時工的身份,河南大學一直未給她繳納養老保險。
為順利退休,徐女士在退休前一個月自費補繳了13萬元,“我一個月就一千八的工資,只能拿出兩萬塊錢,其他的都是借的。”
隨后,她不斷向學校反映此事,并在2024年6月將河南大學起訴至法院。開封市順河區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顯示,確認徐女士與河南大學自2002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但因徐女士提出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時已超過仲裁時效,法院未支持河南大學返還徐女士代繳的13萬元養老保險的訴求。
“我感覺天都塌了。”徐女士說,起訴學校后,她被開除了,目前還沒有找到工作,“我現在腦子很亂。”
何止是徐女士本人,換作任何一個有血有肉的個體,陷入此種境地內心都會萬般添堵。
養老是人生最大的后顧之憂,經法院判定與河南大學有著十六年實際勞務關系的徐女士,當下卻墜入無老可養的巨大深淵之中。所以她感覺自己“天都塌了”!
然而更讓人寒心的是河南大學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回復的那一句:“學校只能按照法院判決處理”。
言外之意,你徐老師個人養老問題已超過法定仲裁時效,所以與學校無干。
“形同路人”這個成語放在此處,很貼切但很猙獰。
莫非真是“麻繩專挑細處斷,厄運專找苦命人”,因為身份差、政策差甚至時間差,徐老師的退休養老問題就活該被學校棄之不顧,即使“天塌了”的后果都只能由徐老師自己全部承擔?
我覺得這太不公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這包括臨時工在內的所有職工?。
河南大學十六年從未給徐老師辦理過養老保險事宜,這不是存在著明顯的違法和失職嗎?
如今,竟然以冷冰冰一句“超過法定仲裁時效”就把自己責任完全撇開,把徐老師則打入絕境。
退一步說,即使法律途徑沒有了回旋余地,那么學校的良心呢?
讓一位正常辦理退休手續的老師老無所依,我覺得河南大學應該比當事人更焦慮,甚至為此感到可恥才是。
無論如何,無論通過司法援助還是人道救濟的途徑,河南大學都有責任和義務幫助徐老師解決這一現實難題。
?我注意到河南大學的校訓是“明德新民,止于至善”?。這八個字出自《禮記·大學》開篇“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親民,在止于至善”。
河南大學將這八個字確立為校訓,表明其不忘興學辦校之初衷,始終將弘德明志、啟智為民作為己任。
那么相信,河南大學終不至于為徐老師這樁個案冷漠到底,相關問題終會得到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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