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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關將至,人們購物增多,不少老百姓家中需要購買年貨,但有時購物中引發糾紛,甚至大打出手造成身體損傷,這該如何認定責任呢?近日,長汀法院河田法庭審結了一起健康權糾紛,一起看看怎么回事。
案情回顧
張某、劉某本是同村村民,張某長期以經營肉攤為業。2024年年底,劉某欲向張某購買三十斤豬肉用于制作“臘肉”,待張某切好后,劉某嫌肉太肥便拒絕購買并起身離開。因肉已切好,后續顧客均不愿購買,張某遂前往劉某住處要求劉某將肉買走,劉某仍予拒絕。雙方爭論不下,爭執過程中,雙方發生拉扯等肢體沖突,劉某掙脫后報警,并感覺身體不適,于當日前往醫院住院治療,經檢查顱內未見明顯血腫塊,診斷為腦震蕩。劉某出院后多次請求張某支付醫療費用等相關費用,但均被拒絕,為此,劉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長汀法院河田法庭經審理認為,劉某以張某的故意傷害行為導致其腦震蕩為由主張賠償,本案為健康權糾紛,爭議焦點在于劉某腦震蕩的傷情是否存在,以及與張某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本案中,醫療機構出具的入院記錄、出院記錄及疾病證明書可知,劉某除自身疾病外確實存在腦震蕩的傷情。其次,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可知,張某抓衣領的行為致劉某的脖頸輕微泛紅,已被認定為構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本案雙方當事人均系中年壯勞力,正常情況下在對頸部以上部分拉拽過程中難免伴隨其他動作。因此,可以認定張某實施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行為與劉某的傷情存在因果關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法院依法判決張某向劉某支付各項賠償費用2900余元。
法官說法
遇事要冷靜,動手有成本。新春來臨,即將迎來購物、聚會、旅游消費高峰,在這過程中可能發生矛盾、摩擦,通過謾罵和拳頭不能解決問題,只會激化矛盾,得不償失。在日常生活中應當以和為貴、互諒互讓、團結友善,遇到糾紛要保持冷靜、理性,凡事多商量,各退一步,力爭圓滿化解矛盾糾紛才能過個“舒心年”。同時,法官也提醒廣大消費者,要理性購物、誠信購物,不貪圖便宜,其次,如果不慎造成身體損傷,應當積極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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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陳曉偉 黃穎嫻 -
- 初審:黃穎嫻 -
- 復審:廖騰旺 -
- 終審:陳廣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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