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張某在原告某公司處以分期購買的方式購買某品牌手機一臺,商品總價為 4000余元,首付 400元,共 12 期還清。張某在償還4期后,下剩 8 期共計 2000余元未能支付。公司多番催要未果,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項。
法院審理:
張某與某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照合同規定,履行合同義務,現被告向原告購買品牌手機,原告已按約定交付,但被告僅支付部分價款,至今尚欠2000余元,該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公司依法有權要求張某支付剩余款項,法院予以支持。
法條鏈接:
法條指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回復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審核:白 麗
作者:李遠帆
編輯:劉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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