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春娣、文輝王幼柏律師婚姻家事團隊
人們在熱戀時,都會覺得錢財身外物,認為在婚前討論財產是件傷感情的事情。但由于我國法律對夫妻財產的界定采納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大白話來講就是婚內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收益、經營收益、投資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等在結婚后都是夫妻共有。
由此可見,基本上普羅大眾認知里的收入在婚后均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對于一些本應歸于一方的財產,如果沒有在婚前事先明確約定,則在結婚后很可能和夫妻財產混為一體,即可能發生本文將述的“財產混同風險”。
簡而言之,當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共同財產混在一起,將導致難以區分哪些財產是婚前或婚后產生,而此時一旦發生離婚糾紛,對于婚前財富積累較高的一方來說,則會極為不利。本文中,筆者將帶大家認識常見的財產種類及對應是否存在財產混同情形。
一、 現金存款
在所有財產中,現金存款是最容易發生混同的,原因在于現金存款作為一個財富整體具有高度流動性與不可分割性。
因此,當婚后的工資、獎金等收入與婚前的存款積累同時存在于一個卡或賬戶時,則難以將其進行區分。
為避免婚前婚后的現金存款發生混同,在結婚前可以將自己名下的存款單獨儲存到一個新的銀行賬戶內,并且需要注意此后該賬戶應盡量避免婚后收入進賬,通過分卡管理來實現婚前存款與婚后收入的區分。
二、房產
與現金存款恰恰相反,得益于我國現行法律已對婚姻關系中的房產作出了詳盡的保護性規定,因此房產作為不動產則是較容易進行財產歸屬界定的。
如若房屋是一方在婚前全款購買,則該房屋則完全屬于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會因為結婚而成為夫妻共同財產,也不會因為婚后有新的家庭成員入住而被分走房產份額。
又如常見的婚前買房、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情形,依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相關規定,離婚時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股票
由于股票這一財產形式由本金與投資收益兩部分組成,婚前使用個人財產作為本金進行投資,該部分本金屬于個人財產無意義。關鍵在于婚后產生的投資收益,是否也屬于個人財產呢?
依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重點來了,婚后產生的股票投資收益,能否視作是孳息或自然增值呢?
筆者認為,若婚后的股票投資收益是基于一方實施了如高賣低買、定投贖回等操作交易行為,從而使得以婚前個人財產購買的股票產生收益,該情況下應當認為投資收益是匯集了夫妻間的共同勞作,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非孳息或自然增值。
與之相反,若收益是基于一方在婚后直接將股票賣出,而未進行其他買進賣出的交易行為,則該收益應當視為婚前個人財產所產生的自然增值,不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同時,為避免股票賬戶內的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發生混同,也可類推適用現金存款分卡管理的投資模式,在婚后另行開戶進行股票投資,通過“專戶專款”來規避財產混同。
四、結語
總之,提前對于婚前和婚后不同財產形式的認定和分割進行了解,了解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婚前和婚后的財產是否混同,以便今后在訴訟中支持自己的主張,能夠有助于我們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篇幅有限,下期筆者將繼續為大家分析其他常見的財產形式及不同情況下可能會存在的財產混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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