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要想獲取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一個不可或缺的前提條件是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然而,時事在變,法律亦隨之更新。依據最新出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一旦個人成為公務員,其原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將自動喪失。
所以第一個問題就有了答案,公職人員不能同時擁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
其實背后的道理也很簡單,公職人員并不依賴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生活,他們擁有穩定而健全的收入及福利保障,因此不再擁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在此背景下,另外一個頗受關注的問題浮出水面:公務員究竟在何種特定情形下能夠合法持有農村宅基地呢?
具體來說,以下三種情形都是合法的。
第一,考取公務員之前,就已經成功獲得了宅基地,則這一權益不會因其成為公務員而受到影響。但需注意,成為公務員后,由于不再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便不得在該宅基地上進行新建、翻建或擴建等活動,只能正常用到房屋坍塌。
第二,盡管身為公務員,但若作為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的合法繼承人,依然有權繼承并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但同樣,繼承后也不允許進行任何形式的新建、翻建或擴建。所以如果要翻建,必須趁長輩健在,可以以他們的名義提出翻建申請。
第三,當家庭成員中僅個人考取公務員,而其他成員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時,該家庭完全可以借助其他成員的名義,提出宅基地申請并著手建房。大家有錢出錢,有名義出名義,一個家庭的成員依舊可以合法申請并且建設好屬于自己家的農村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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