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有時可以推進法治健全,但不是每個案件都能這樣。
當一個案件不具備這個作用時,硬要去“撞”,就把自己的當事人給“撞死了”。
你的理想是你法治的理想,當事人給你錢不是讓你來推進法治的,是讓你來為我的利益最大化服務的。
沒有一個當事人說:“我給你多少多少錢,我弟弟寧愿把牢底坐穿,也要為中國法治做貢獻。”沒有這樣的當事人。
當事人說:“你不要給我說大話,我關心的是,委托你能不能讓我弟弟取保候審,能不能緩刑,讓他快點出來。我老爹老媽血壓高,都快急死了。”
這才是當事人的訴求。
某些個案,從公正角度看,應該做無罪辯護,因為當事人真的無罪或者我們內心認為無罪。
但是,司法實踐中,發現這種案子判無罪的可能性很小,比較大的可能性是律師做罪輕辯護,法院判緩刑。
這個時候,人早點出來就是當事人利益最大化。
我相信很多律師在工作中都遇到過這樣的問題,心里很糾結。如果這個案子拿到法學院的課堂上,毫無疑問大家討論的結果就是無罪。
但是,在實踐中,能不能做到?
我覺得,我們應該給客戶提供一個實用的方案。
這個時候,有一個問題很重要,那就是我們律師還擔負著實現司法公正、宣傳法治的責任。
當推動法治進步和當事人的利益發生沖突的時候,我們該選擇什么?什么是第一位的?
從理論上講,這個案子完全應該無罪辯護,但實踐中估計行不通。不是說做無罪辯護不行,舍棄了罪輕辯護這條路,舍棄了罪輕辯護的情節,最后會判的比較重,不能不考慮到無罪辯護的風險。
當然,誰都喜歡自己在法庭上做無罪辯護,那多滔滔雄辯、那多瀟灑,說不定還能贏得觀眾的掌聲呢。
但是,這真的是把當事人利益最大化放在第一位了嗎?
有法治理想的同時,必須正視一個現實:“是受當事人之托。”律師承擔著法治責任嗎?當然承擔法治責任,但是,我們更承擔著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責任。
所以,個案推動法治,是不能以犧牲當事人利益為前提的。
有的律師以犧牲當事人的利益來推進法治、來樹立自己的形象。這就如同一個醫生遇到一個稀有的疑難病,說我要把這個病例研究透,對人類醫學發展作出巨大貢獻。
為此,我就把你這個病人活體解剖了吧,你就別活了。醫學道德、醫生的職業倫理是不允許這樣做的。哪怕錯過了得諾貝爾醫學獎的機會,醫生也要把治病救人放在第一位,其次才是推進醫療科技的發展。
我們也一樣。有時候,我們的理想是受到個案的“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阻礙的。你不能單純地去追求司法公平、公正,因為,某些司法環境達不到你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你為當事人設計辯護方案時,必須考慮到現實的利益。
同樣一個案件,它可能客觀事實是無罪,法律事實是有罪。面對這樣一個案件,你必須跟當事人講清楚,我堅決給你做無罪辯護,按客觀事實來辯護,你一定聽得很舒服,家屬也聽得很舒服,但是,以我的經驗和預判,辦案人不會判你無罪的。
因為,以今天的法律事實和法律證據,只能判你有罪。原因很簡單,因為法庭追求的不是客觀事實,而是法律事實。
有這樣的案件:證明你無罪的那個人,可能正是舉報你的那個人。
兩個人單獨說過話,溝通過,沒有電話錄音、沒有電話記錄。現在,能證明你無罪的那個人,恰恰在舉報你。法官不能憑直覺和良心做判決,他要憑證據做判決。
在此情況下,理想必須圍繞“當事人利益最大化”服務。在這個基礎上,你再實現追求的司法公正、法治文明進步的夢想。這是相輔相成的。
絕對不是任何一個案件拿過來,直接都可以推進法治。它是一個量的積累,不是質的飛躍。壓死駱駝的,可能是最后一根稻草,但其他那么多稻草都起到量的作用。
香港法律界有句名言:“法庭從來不是搞清客觀事實的地方。”相信這句話在我們法律人心中是有共識的。“客觀事實+證據=法律事實”。沒有證據,就沒有辦法證明當事人無罪。
有時,憑良心講,有的人真的不是罪犯,可法律事實上被證據“鎖死了”,推不翻。證人明明是胡說八道,他當庭作證時,明明知道他胡說八道,卻沒有能力推翻昧著良心做假證的行為。
作偽證是要負法律責任的,對這點誰都明白,但是你證明他作偽證的證據在哪里?當你沒有這方面證據的時候,“假作真時真亦假”。
這種情況不僅會出現在刑事案件中,還會出現在所有案件中。這就是客觀事實和法律事實的距離。不懂法律的人不理解,他們認為:“法庭當然應該搞清法律事實了。”但我們律師知道在法庭上是要靠證據說話的。
當一個案子的“起訴意見書”寫出來后,律師可以看全部案卷,發現指控了5個罪名和8個罪行。對“起訴意見書”里的內容,我們經過調查取證、會見被告、閱卷研究,最后,我們跟檢察官說,有2個罪名和3個罪行應該拿掉,檢察官通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最后采信了我們的意見,“起訴意見書”里的5個罪名、8個罪行變成了3個罪名、5個罪行。減掉了兩個罪,減掉了三檔事兒,這其實就意味著我們在審查起訴階段無罪辯護成功。
但是,對律師來說一點兒都“不光彩”,我們也少了在法庭上很瀟灑地把公訴人給壓下去的機會,以至于在法庭上我們只能對剩下3個罪做罪輕辯護。我們這樣做,甚至連客戶都不理解。
但實際上,大家都知道,在審查起訴階段,5個罪變成3個罪遠遠比在法庭上把5個罪變成3個罪容易。
因為檢察院丟面子,公訴人的業績不佳,所以公訴人非常希望律師辯無罪的時候,在審查起訴階段就告訴他,雙方達成一致,我就把該拿掉的罪行拿掉,這樣我的面子就保住了,反正剩下3個罪對他來說,只要判刑就行了。
但是對我們來講,實現了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真正優秀的律師,是把很多功夫下在審查起訴階段,達成共識,拿掉一些罪行。
當然,有些人持不同意見,希望一個敏感案件成為打擊SF的利器,我覺得,應該懂得自己的立場和位置。
貴陽律師,辦有無罪免死不起訴緩刑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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