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14期】
近日,汝城法院成功調解小羅與小明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妥善化解矛盾糾紛,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基本案情
小羅曾租賃小明的房屋經營店鋪,小明欲出售該房屋,小羅也想購買,于2024年10月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合同約定小羅購買小明名下的坐落于汝城縣某鄉一棟房屋的第一層及該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權,房地總價款為17.8萬元。協議簽訂后,小明將房產證、土地使用證等原件交給小羅,小羅將房屋土地款存入小明賬戶。之后,雙方一起到汝城縣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手續,經不動產登記中心核實,小羅與小明交易房屋的土地使用權無法辦理過戶。小羅因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遂要求小明退還所收取的款項,小明一直未退款。于是,小羅訴至法院,要求小明支付房屋土地款17.8萬元及利息。
調解過程
承辦法官沒有“就案辦案”,而是多次與雙方進行調解。一方面耐心勸導雙方是租賃關系,要相互理解;另一方面向小明嚴肅釋明土地使用權無法辦理過戶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最終,在法官的積極溝通下,小羅與小明達成調解協議:雙方一致確認解除房屋買賣協議;小明返還17.8萬元的房款給小羅;小羅放棄利息,小明放棄2024年的房租。
個人國有土地可以進行轉讓,但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公平、公正、自愿、合法的原則,并簽訂書面合同。同時,土地使用權轉讓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加強法律意識,注意合同的簽訂和履行,以避免法律糾紛。
「供 稿」陳軍英、唐盼霞
「編 輯」譚 娟
「一 審」唐盼霞
「二 審」胡敏剛
「三 審」張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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