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秘密載體要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進行全生命周期管理,主要包括制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保存、維修和銷毀8個方面。
使用
閱讀、使用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確需在辦公場所以外閱讀、使用國家秘密載體的,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閱讀、使用國家秘密載體,應當辦理登記、簽收手續,管理人員要隨時掌握國家秘密載體的去向。
復制、復印、摘抄
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保密法中作了原則性規定,保密法實施條例中也有相關規定。
1.絕密級文件,非經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批準,不得復制和摘抄。
2.復制、復印、摘抄機密級和秘密級文件,必須經過批準并履行審批手續。
3.復印、復制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密件,應當經本機關本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復印、復制上級機關下發或其他機關單位制發的密件,應當經制發機關批準。
4.復印、復制密件不得改變其原定的密級和保密期限。
5.復印、復制件須編制序號,控制發放范圍,采取與原件同樣的保密管理措施。
匯編
涉密文件、資料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匯編。
1.匯編的密件,屬于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必須經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屬于上級機關下發或者其他單位產生的,必須經發文機關單位同意。
2.收錄匯編的密件,應當分別標明原有密級和保密期限。
3.匯編本封面應當按照收錄密件的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標注。
4.密件匯編應當按照其中最高密級的文件所限定的范圍發放,不能擅自擴大范圍;確需擴大發放范圍的,應當經密件制發單位同意。
5.密件匯編應當按照密件的保密要求進行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國家秘密載體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作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由本機關、本單位或者取得國家秘密載體制作、復制資質的單位承擔,制作場所、設備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二)收發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編號、登記、簽收手續;
(三)傳遞國家秘密載體,應當通過機要交通、機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國家保密規定的方式進行;
(四)閱讀、使用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在符合國家保密規定的場所進行;
(五)復制國家秘密載體或者摘錄、引用、匯編屬于國家秘密的內容,應當按照規定報批,不得擅自改變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復制件應當加蓋復制機關、單位戳記,并視同原件進行管理;
(六)保存國家秘密載體的場所、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七)維修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由本機關、本單位專門技術人員負責。確需外單位人員維修的,應當由本機關、本單位的人員現場監督。確需在本機關、本單位以外維修的,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八)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外出,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九)清退國家秘密載體,應當按照制發機關、單位要求辦理。
來源:國家保密局指導管理司
來源 | 安全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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