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各種原因,男女雙方未能依法締結婚姻關系所生育的子女即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該如何負擔?享有權利方面與婚生子女是否相同?臨澧法院少年法庭一直注重人文關懷,遵照《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護法》所倡導的最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的原則,在司法實務中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
近日,臨澧法院新安法庭(少年法庭)依法審結一起涉及三名同胞非婚生子女合并起訴其父親的撫養費糾紛案件,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取得了服判息訴、勝敗皆服的良好效果。
法律護航:平等權利有保障
從自然生物角度來看,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并無不同,非婚生子女與生身父母之間是基于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親關系,這種關系是客觀存在的,不會隨著主觀和客觀因素而發生改變。我國法律明確,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權利平等,不容危害與歧視。在撫養權、繼承權、撫養費等關鍵方面,立法一視同仁。少年法庭貫徹上述法律精神,在涉及非婚生子女權益案件中,均嚴格依法裁判,以公正判決捍衛法律尊嚴,守護孩子未來。
溫情司法:審判之中顯關懷
楊某(女)與郭某(男)務工期間相識戀愛并長期在廣東同居生活,婚前生育長女郭甲(2008年出生)和次女郭乙(2010年出生)。楊某與郭某于2012年登記結婚,2019年登記離婚,并在離異后同居生育三女兒楊丙(2021年出生),現雙方已解除同居關系。2024年,楊某以郭某全家重男輕女、不盡撫養義務為由,攜三個女兒前往重慶生活,并以三個女兒的監護人身份對郭某提起撫養費給付之訴。
該案具有“維權人數多、撫養費用高、抵觸心理大”的特點,因郭某兩次庭審均拒不到庭,少年法庭為厘清案情,依法通知原告方母女均親自出庭,接受法官詢問。在依法審核證據、確認親子關系、摸清合理訴求后,少年法庭多次聯系郭某及其父母,通過電話微信溝通,耐心傾聽,釋法說理,積極引導其擔責。盡管調解未能成功,但當事人對相關權責利已了然于胸,最終,少年法庭結合三原告的實際需求、父母的負擔能力、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決,雙方均服判息訴,該案用實際行動詮釋了司法溫度,讓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庇護下健康成長。
多方協同:織密權益保護網
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臨澧法院積極發揮作用,加強與民政、教育、婦聯、團委等部門及社會組織的溝通協作,構建起全方位、多層次的權益保護網絡:
臨澧法院與檢察、司法、民政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掌握非婚生子女的生活狀況和救助需求,為生活困難的孩子提供必要的物質幫助;與教育部門聯合開展送法進校園活動,通過舉辦專題講座、模擬法庭等形式,增強青少年對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的認知和理解,營造包容友愛的校園氛圍;與婦聯、團委等組織密切配合,為非婚生子女及其家庭提供心理咨詢、法律援助等服務,幫助他們走出心理陰影,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
此外,臨澧法院還充分利用新媒體平臺,廣泛宣傳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典型案例,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引導全社會形成尊重和保護非婚生子女權益的良好風尚。
法官寄語
在社會多元化發展的今天,家庭結構日益多樣,非婚生子女這一群體逐漸走進大眾視野。他們也如同清晨草葉上的露珠,純凈而脆弱,同樣需要我們用心呵護、用法律保障他們應有的權益。雖然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為人父母雙方的義務,任何一方都沒有理由推卸,但受傳統觀念的影響,非婚生子女可能無法像婚生子女一樣被家人視作掌上明珠,甚至從出生就不得不背負親生父母的矛盾與糾葛。盡管在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極大地保護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但并不意味著法律鼓勵、提倡未婚生育。許多案例反映出非婚生子女在成長中往往缺乏健康和諧的生活環境,因此,男女雙方應當慎重對待婚姻家庭問題,構建和維系和睦的家庭生活。
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任重道遠,臨澧法院將持續秉持司法為民初心,創新舉措,為非婚生子女創造更美好的明天。每個孩子都應被溫柔以待,讓我們攜手用法律與關愛,助他們逐夢前行。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條 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第五十三條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文:孫凌、陳海飛
編輯:胡佳
審核:董明坤
簽發:劉方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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