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拿到判決書,滿心期待的公平正義卻似乎并未降臨,不少人會在心底質疑:法官是不是亂判了?其實,這背后可能涉及法官是否濫用自由裁量權的問題。那么,如何精準判斷呢?政訊通·全國法制調研中心今天給大家講講明白。
一、事實認定的審視
判決書中所認定的事實,必須有堅實的證據支撐。假設在一場借貸糾紛里,原告主張被告欠款,卻未能提供借條、轉賬記錄等有效證據,或者提交的證據存在偽造、來源不合法等問題,可法官卻在判決中認定借款事實成立,這就很可能存在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情況。因為沒有證據的事實認定,就如同空中樓閣,缺乏基本的依據。
二、法律適用的考量
新舊法選擇之惑:在法律的更迭中,適用哪一部法律至關重要。比如在合同糾紛案件里,一審法院依據新出臺的合同法司法解釋作出判決,二審卻改回適用舊法,導致判決結果大相徑庭。這種頻繁變動且缺乏合理說明的法律適用,容易讓人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運用產生懷疑。
法條理解偏差:法官對法條的理解和運用,應當遵循立法原意。曾經有一起知識產權案件,法官在解釋某一專利侵權條款時,過度擴大了條款的適用范圍,超出了該法條原本的立法目的,使得案件結果出現偏差,這無疑是對自由裁量權的不當使用,屬于典型的法律適用錯誤。
三、法律原則的邊界
法律原則,是在沒有具體法律規定時的兜底準則。以侵權糾紛為例,如果有明確的侵權責任法條款規定賠償標準和責任認定方式,法官卻舍棄這些具體規定,轉而適用公平原則,這明顯打破了法律原則的適用邊界,屬于濫用自由裁量權。因為具體法律規定是經過嚴謹立法程序制定的,應當優先適用。
打官司追求的是公平正義,而準確判斷法官是否濫用自由裁量權,是維護這份正義的關鍵一環。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大家在面對司法判決時,多一份理性的審視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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