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因某區住建局審查注意義務便將父母房屋轉移登記在了劉某二哥名下,認為該行為構成對自己權利的侵害,起訴要求住建局承擔侵權責任。住建局認為房屋登記系行政行為,即使登記錯誤造成損失,行政機關應承擔的是行政賠償責任,而非民事侵權責任,不屬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圍。
也迪律師解答
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睹穹ǖ洹返诙俣l第二款規定,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后,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故而國家機關因執行職務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行為并未被排除在民事侵權事由范圍之外。某區住建局作為不動產登記機關在執行登記職務過程中,因未盡到審慎義務導致登記錯誤而產生的賠償責任,屬于民事侵權責任的范疇。劉某以某區住建局辦理房屋登記時存在過失而提起的侵權之訴,依法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因此,某區住建局有關房屋登記系行政行為,本案不屬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圍的抗辯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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