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因城區改建,劉某的房屋需要拆遷,但因拆遷補償數額與區人民政府達成一致,后街道辦以房屋系危房強制拆除。請問在房屋被拆除的前提下,應該怎么計算賠償數額呢?
也迪律師解答
本案中,劉某尚未與房屋征收部門達成補償協議,也未明確同意將案涉房屋騰空并交付拆除。在此情形下,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行政強制法》等規定對劉某作出補償決定后,通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強制搬遷,而不能直接將案涉房屋拆除。但區人民政府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征收補償和強制搬遷。而是由街道辦在超越其職權且違反危險房屋認定程序的情況下,以“排危”為由拆除劉某的房屋,該拆除房屋的行為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也就是說,劉某可先與區人民政府、街道辦協商確定房地產評估機構,在協商不成后,將會采取公開抽簽的方式評估機構進行房屋價值的評估,繼而就能確定賠償的具體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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