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交通運輸業的蓬勃發展和民眾生活質量的不斷提高,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數量快速增長,交通參與人數日益增加,交通類犯罪和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多發易發,其中2024年審結相關刑事案件88件、民事案件105件。新春將至,車流增多,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宣傳教育和示范引領作用,加強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發布4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
肇事逃逸、無證酒駕,或構成違法犯罪需負刑事責任
2023年3月,李某某駕駛小型轎車與程某某駕駛的無號牌電動自行車發生追尾碰撞,導致程某某受傷(重傷二級),兩車損壞。事故發生后,李某某駕車駛離現場。同年10月,李某某酒后無證駕駛小型轎車與行人楊某某發生刮碰,導致楊某某受傷(重傷二級),轎車局部損壞。
富川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二人重傷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其中第一次事故發生后逃逸,第二次事故系醉酒后無證駕駛,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根據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交通肇事逃逸,既是對他人生命的漠視也是對自身利益的不負責,必將受到法律嚴懲。司機開車上路,必須遵紀守法,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責任感,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并積極救助受傷人員,切勿擅自逃離,以免加重法律后果。同時,酒后駕駛和無證駕駛是交通安全的兩大“殺手”,必須堅決予以抵制,做到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負責。
運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停運損失受法律保護
2024年7月,被告彭古某某駕駛小型客車與原告鄭某某駕駛的出租車發生碰撞,出租車撞向其他車輛,導致一名乘客受傷,四車不同程度損壞。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告負主要責任,原告某負次要責任。
原告駕駛的出租車因事故導致車輛受損停運維修共50天,同年年10月,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及其保險公司賠償其停運損失10780元。
富川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被告與原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原告駕駛的出租車受損停運,與其財產損失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應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結合當地實際,酌情認定彭某某賠償鄭某某停運損失658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按照商業三者險的約定,屬于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因保險公司盡到了對免責條款的充分提示說明義務,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辯駁主張,法院予以采納。
本案中發生交通事故的一方是出租車,且出租車是無責方,有權主張停運損失。停運損失是從事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損失,屬于財產侵害的范疇,不計入交強險賠償范圍。關于商業三者險是否賠付應以保險合同約定為準,如果保險公司已就停運損失免賠的條款對投保人作出了提示和明確說明,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免責。此種情況下,停運損失應由實際侵權人負責賠償。
未滿16周歲駕駛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父母亦有責
2024年4月,奉某某(11歲)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與胡某某駕駛的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導致兩人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奉某某負全部責任,胡某某無責任。
富川法院經審理認為,奉某某駕駛的摩托車投保了交強險,胡某某的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予以承擔,不足部分由侵權人奉某某承擔。因奉某某系未成年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承擔的賠償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父母作為第一監護人,要切實履行好監護責任,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騎行電動車上路。
“好意同乘”情形下機動車駕駛人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應適當減輕其賠償責任
2024年7月,唐某某駕駛輕型欄板貨車與李某某駕駛的拖拉機發生碰撞,導致何某某經現場搶救無效死亡,莫某某、陀某某、唐某某、李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唐某某負主要責任,李某某負次要責任。唐某某駕駛的輕型欄板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李某某駕駛的拖拉機未購買交強險。2024年9月,何某某的家屬訴至法院,要求唐某某、李某某、某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949571元。
富川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某無償搭乘受害人何某某、莫某某、陀某某從果園收工回家,雙方屬于好意同乘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規定,法院酌情減輕李某某的賠償責任10%。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621805.17元;李某某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204989.26元。
“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車”,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一種非商業性、無償性的互助行為。這種助人為樂的行為不僅有利于營造和諧互助友愛的社會環境,也符合當下倡導綠色低碳生活的要求。本案判決依法合理認定“好意同乘”情形下車輛駕駛人的責任,既合理分配搭乘人損失,也有助于督促駕駛人切實負起責任和安全駕駛車輛。
【2025年第6期】
出品: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供稿:研究室 甘秋蓮
編輯:甘秋蓮
審核:熊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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