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被征收房屋的價格確定方式。征收補償案件中被征收房屋的價格確定方式,原則上應當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作為基準;但由于選擇貨幣安置還是產權置換、以及產權置換房屋的區位、價格計算方式等因素的不同,同一項目補償安置方案對被征收房屋規定了不同價格確定方式的,并不必然違法。判斷補償方案、補償決定中房屋補償價格是否合法、是否公平合理,既要考慮是否是市場評估價格,更要考慮補償安置本身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實現居住條件有改善。
2.搬遷獎勵的賠償問題。一般認為,搬遷獎勵僅適用于那些在指定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積極配合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補償安置方案未規定獎勵同樣適用于征收補償決定的,征收補償決定未給予獎勵,并不違法,以鼓勵更多被征收人支持配合征收工作。
3.判決責令采取補救措施的裁判方式適用。當事人經調解同意采取產權置換方式進行安置賠償。由于產權置換房屋大小、朝向、移交房屋時間以及價格等因素的不確定性,加之臨時過渡費的標準與計算也未確定,故判決責令行政機關采取補救措施,對當事人履行產權置換安置職責。如當事人不按照調解協議原則履行,則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賠償決定,確保當事人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取得安置房屋。當事人對賠償決定不服的,仍可另行尋求救濟。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24)最高法行再111號
抗訴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
劉某潔,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坤,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海南省三亞市天涯區人民政府。
住所地:海南省三亞市天涯區。
法定代表人:陳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鯤,海南同璽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訴人劉某潔因訴被申訴人海南省三亞市天涯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天涯區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瓊行賠終38號行政判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高檢行監〔2022〕100000100010號行政抗訴書,向本院提出抗訴。本院以(2024)最高法行抗3號行政裁定提審后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最高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羅箭出庭。申訴人劉某潔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坤、被申訴人天涯區政府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鯤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23日,三亞市人民政府就三亞市某某區某某村某某公寓某某房(以下簡稱案涉房屋)給劉某潔頒發了**房(2015)字第**號《土地房屋權證》,載明房屋建筑面積24.05平方米,房屋分攤公共建筑面積5.65平方米。2017年5月10日,天涯區政府作出天府〔2017〕120號《關于三亞灣“陽光海岸”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決定的公告》(以下簡稱《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同年5月12日,天涯區政府發布該公告,公布了《三亞灣“陽光海岸”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決定》(以下簡稱《征收決定》),內容:因實施陽光海岸棚改項目需要,天涯區政府決定征收該項目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征收范圍東至市勝利路規劃紅線東金雞嶺路-友誼街-迎賓路-吉祥街-團結街-新風街-步行街-解放二路-光明街段邊界及市勝利路規劃紅線西光明街-建港路段邊界,南至……涉及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國有及民營企業、賓館酒店和商品住宅小區以及天涯區機場、友誼、朝陽、儋州、光明、和平、新建、榆港8個社區居委會;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征收主體為天涯區政府;征收實施單位為三亞市天涯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天涯區住建局);征收簽約期限為2017年5月10日至2017年8月10日;《三亞灣“陽光海岸”片區棚戶區改造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天府〔2017〕**號文,以下簡稱《補償安置方案》)為附件1;被征收人對該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征收決定發布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征收決定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天涯區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和有關規定作出補償決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天涯區政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日,該公告還將《補償安置方案》和《三亞灣“陽光海岸”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紅線圖》作為《征收決定》的附件一并予以公布。《補償安置方案》第六條對房屋的貨幣補償及裝修補償等作了規定:(一)房屋補償。補償安置方式分為產權置換、貨幣補償、產權置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三種,具體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選定,其中產權置換只適用于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不能選擇產權置換。……2.貨幣補償。(1)住宅房屋貨幣補償。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按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值進行貨幣補償或按1.5萬元/平方米(可上浮15%)給予補償……(二)房屋裝修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被征收房屋裝修及地上附著物按市場評估價值補償……該方案第七條對臨時過渡費、搬遷補助費及其它費作了規定:(一)臨時過渡安置費。1.臨時過渡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一次性發放一年半(18個月)的臨時過渡費給被征收人,具體如下:(1)套內面積在180平方米以下的(含180平方米),按3600元/戶/月的標準發放臨時過渡安置費……(二)搬遷補助費。搬遷補助費標準為3000元/戶。(三)其它費。1.空調遷移補助費:300元/部。2.電話遷移補助費:200元/部。3.有線電視、數字電視遷移補助費:400元/戶。4.太陽能熱水器設備遷移補助費800元/部。5.水表遷移補助費:500元/戶。6.電表遷移補助費:600元/戶。7.天然氣遷移補助費:2500元/戶……該方案第九條規定:對積極配合進行清點、丈量和登記,按規定時間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同時,在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時間內搬遷騰空房屋的被征收人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情況如下:(一)被征收人在本項目征收決定書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含45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搬遷騰空房屋的,一次性給予人民幣8萬元/戶的獎勵;(二)被征收人在本項目征收決定書公告之日起45日后至65日內(含65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搬遷騰空房屋的,一次性給予人民幣5萬元/戶的獎勵;(三)被征收人超過在本項目征收決定書公告之日起65日后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和搬遷的,不給予任何貨幣獎勵。……劉某潔的案涉房屋位于陽光海岸棚改項目的征收范圍內。
因劉某潔認為案涉房屋不屬于陽光海岸棚改項目的征收范圍,拒絕配合征收工作,房屋征收部門未能與其達成安置補償協議。此后,天涯區住建局在未經通知、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情況下,自行委托某某房地產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1公司)對案涉房屋的房地產價值及室內裝修價值進行評估。2018年7月13日,某1公司作出**號《房地產估價報告》,確定在價值時點2017年5月10日,案涉房屋室內裝修價值為15806元;2018年7月18日,某1公司作出**號《房地產估價報告》,確定在價值時點2017年5月10日,案涉房屋的征收補償價值為470851元。但天涯區政府沒有將上述兩份《房地產估價報告》的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公示,也未依法送達劉某潔。2018年7月13日,天涯區政府申請三亞市公證處派員到場對案涉房屋現狀以拍照、錄像的方式進行了證據保全。同年7月15日,天涯區政府組織人員對案涉房屋實施了破壞性拆除。
2018年7月30日,天涯區政府對劉某潔作出天府征補決〔2018〕**號《三亞市天涯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以下簡稱《補償決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三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亞市棚戶區改造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三府〔2015〕**號)、《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及《補償安置方案》等文件的規定,決定:(一)對被征收人劉某潔的案涉房屋實施征收;(二)劉某潔可在下列補償方式中選擇其中之一:1.貨幣補償。由天涯區政府支付下列費用:(1)按15000元/平方米予以補償,房屋貨幣補償總計360750元(24.05平方米×15000元/平方米);或按市原武裝部安置房市場評估價23799元/平方米予以補償,房屋貨幣補償總計572365.95元(24.05平方米×23799元/平方米)或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19578元/平方米,房屋評估價為470851元(24.05平方米×19578元/平方米)。(2)房屋室內裝修及附屬物補償費為15806元。(3)房屋搬遷補助費3000元。(4)其他費:水表遷移補助費500元,電表遷移補助費600元,總計1100元。2.產權置換。由天涯區政府按照以下方式向被征收人履行房屋征收補償:(1)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內面積18.4平方米進行產權置換,被征收人可以選擇在某某食品廠安置區、市原武裝部片區棚戶區改造區域、金雞嶺安置區、東岸安置區、山林君悅安置區、抱坡新城置區選擇安置房進行產權置換。其中,東岸安置區、山林君悅安置區、抱坡新城安置區為異地安置,被征收人選擇異地安置的,按照原被征收房屋套內面積10%給予獎勵。(2)房屋室內裝修及附屬物補償費為15806元。(3)房屋搬遷補助費6000元。(4)其他費:水表遷移補助費500元,電表遷移補助費600元,總計1100元。(5)臨時過渡安置補助費64800元(3600元/月×18個月)。3.產權置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的補償方式。由天涯區政府按照以下方式向被征收人履行房屋征收補償:(1)貨幣補償部分。被征收人選擇將被征收房屋中的部分建筑面積進行貨幣補償的,可在下列貨幣補償標準中選擇其一:①按房屋建筑面積15000元/平方米予以補償;②按市原武裝部安置房市場評估價23799元/平方米予以補償;③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19578元/平方米。(2)產權置換部分。被征收人選擇將被征收房屋中的部分套內面積進行產權置換的,被征收人可以選擇在某某食品廠安置區、市原武裝部片區棚戶區改造區域、金雞嶺安置區、東岸安置區、山林君悅安置區、抱坡新城安置區選擇安置房進行產權置換。其中,東岸安置區、山林君悅安置區、抱坡新城安置區為異地安置,被征收人選擇異地安置的,按照原被征收房屋套內面積10%給予獎勵。(3)房屋室內裝修及附屬物補償費為15806元。(4)房屋搬遷補助費6000元。(5)其他費:水表遷移補助費500元,電表遷移補助費600元,總計1100元。(6)臨時過渡安置補助費,按被征收人用于產權置換的套內面積,套內面積在180平方米以內的(含180平方米),按3600元/月的標準一次性發放18個月的臨時過渡安置費。(三)限被征收人劉某潔在該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與天涯區政府辦理房屋征收補償手續,簽署安置協議,并將位于陽光海岸棚改項目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騰空,交付天涯區住建局驗收后拆除;(四)被征收人劉某潔逾期不簽署安置協議的,視為被征收人選擇按市原武裝部安置房市場評估價進行貨幣補償的補償方式,由天涯區政府提供補償款給被征收人。……2018年7月31日,天涯區政府通過彩信向劉某潔發送了《補償決定》的電子圖片,但未向劉某潔直接送達。劉某潔對天涯區政府強制拆除其案涉房屋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本案訴訟及行政強制拆除訴訟。在本案一審期間,案涉房屋所在某某公寓已被天涯區政府全部拆除。
經劉某潔申請,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海南某某房地產評估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2公司)對案涉房屋及室內裝修裝飾的價值進行評估。2019年12月9日,某2公司作出字第**號《房地產估價報告》(以下簡稱估價報告),確定:在價值時點2017年5月10日,案涉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值為47.11萬元,房地產評估單價為19587元/平方米,室內裝修價值為15369.32元,劉某潔已預交評估費用5300元。
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決確認天涯區政府強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此外,劉某潔訴天涯區政府房屋征收補償。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決撤銷了《補償決定》。
2019年12月26日,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劉某潔、天涯區政府雙方到三亞市某某花園某某村某某棟某某房,對天涯區政府保全的案涉房屋室內物品進行清點。
一審法院判決,一,天涯區政府因違法拆除案涉房屋應向劉某潔賠償房屋價值損失47.11萬元、室內裝修損失15369.32元、臨時過渡安置損失64800元、搬遷補助損失3000元、抽油煙機及屋內物品損失5000元、水表遷移補助損失500元、電表遷移補助損失600元,以上合計560369.32元,從強制拆除案涉房屋之日起計算至賠償實際支付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同類存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二,駁回劉某潔其他賠償請求。鑒定費5300元,由天涯區政府負擔。
劉某潔不服,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認為,依據估價報告19587元/平方米的評估單價認定案涉房屋的賠償數額,低于23799元/平方米的貨幣補償標準,減損了劉某潔合法權益,違反了充分賠償原則;將未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原因歸責于劉某潔“不配合簽訂協議”并不參照補償方案規定、不給予8萬元獎勵錯誤。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故此,提出抗訴,請依法再審。
劉某潔主張,一審法院委托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不足以成為認定房屋價值及裝修價值的依據;陽臺面積2.0976平方米并未包括在房屋證載面積范圍內;天涯區政府保全室內物品的過程違法,保全公證錄像不足以作為賠償室內物品損失的依據;天涯區政府應當賠償搬遷獎勵費等;劉某潔至今未得到妥善安置,僅按照18個月給付臨時過渡安置費不符合《補償安置方案》規定;按照同類存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無法律依據。在海南省商品住房限購的背景之下,天涯區政府征收拆遷劉某潔房屋的行為等同于強迫簽約,導致劉某潔在海南無家可歸,應當給予妥善合理的安置和賠償。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故此,請求選擇《補償安置方案》所規定的產權置換安置,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天涯區政府承擔賠償責任,由天涯區政府負擔鑒定費。
天涯區政府辯稱,劉某潔在一審期間提出鑒定申請,經一審法院委托評估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應當采納;劉某潔一直未配合征收,故不享有搬遷獎勵費。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此,請求駁回抗訴。
本院再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補償安置方案》第六條第一項“房屋補償”2.(3)規定,“評估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法進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從已備案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儲備庫中隨機抽取;……”第七條第一項“臨時過渡安置費”2.規定,“臨時過渡安置期滿一年半(18個月)后,被征收人仍未得到妥善安置的,繼續按月發放臨時過渡安置費,直到妥善安置為止。”
另,經本院庭審釋明,劉某潔和天涯區政府現已就采取產權置換方式進行安置賠償達成一致。
本院再審認為,另案生效行政判決已經確認天涯區政府強制拆除劉某潔案涉房屋的行為違法,本案主要解決后續賠償問題。結合各方意見,爭議焦點為如何確定天涯區政府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與具體方式。
關于案涉房屋價值的賠償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根據上述規定,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需要對行政行為造成其具體損失的事實與金額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基于證據的可得性、當事人提供證據的便利性以及對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為的懲戒性,對于因被告違法行政而造成原告舉證困難的情形,被告行政機關仍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征收補償案件中被征收房屋的價格確定方式,原則上應當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作為基準;但由于選擇貨幣安置還是產權置換、以及產權置換房屋的區位、價格計算方式等因素的不同,同一項目補償安置方案對被征收房屋規定了不同價格確定方式的,并不必然違法。判斷補償方案、補償決定中房屋補償價格是否合法、是否公平合理,既要考慮是否是市場評估價格,更要考慮補償安置本身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實現居住條件有改善。本案中,天涯區政府所作《補償決定》基于當事人選擇不同安置地點房屋價值與計算方式的不同等因素,從鼓勵搬遷角度分別提供了15000元/平方米、19578元/平方米、23799元/平方米三種貨幣補償標準供劉某潔選擇;上述安置方式只要能實現公平合理補償,則任何一種補償方式與計算方式均不違法。本案一審期間鑒定所得估價報告確定房地產評估單價為19587元/平方米,雖然低于天涯區政府供給劉某潔選擇的23799元/平方米貨幣補償方式,但并未否定劉某潔自愿選擇按23799元/平方米進行補償的權利;且15000元/平方米、19578元/平方米、23799元/平方米三種補償費用計算標準,對應的補償安置房的地點、面積以及土地使用權性質等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基于劉某潔在一審期間未選擇三種價格方式而是申請對房屋市場價格進行評估,原審法院在準予評估后,依據估價報告所述的合法且公平合理的市場評估價進行賠償,判決天涯區政府賠償房屋價值損失47.11萬元,并明確從強制拆除案涉房屋之日起計算至賠償實際支付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同類存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難言違法。同樣,基于補償賠償安置公平合理以實現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考慮重作賠償距離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已逾多年,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有所變化,本院不否定天涯區政府提供三種貨幣補償標準供劉某潔選擇,不否定劉某潔自愿選擇按23799元/平方米進行補償的權利。
關于搬遷獎勵的賠償問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第二款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可見,除了對被征收房屋價值、搬遷、臨時安置以及停產停業損失要依法補償外,市、縣級人民政府還有權對支持搬遷、符合條件的被征收人進行補助、獎勵。《補償安置方案》第九條規定,(一)被征收人在本項目征收決定書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含45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搬遷騰空房屋的,一次性給予人民幣8萬元/戶的獎勵。最高人民檢察院、劉某潔據此主張一、二審法院未予支持8萬元獎勵違法;天涯區政府主張8萬元獎勵的條件是“被征收人在本項目征收決定書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含45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搬遷騰空房屋的”,劉某潔房屋系被強制拆除并不符合上述條件。一般認為,搬遷獎勵僅適用于那些在指定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積極配合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補償安置方案未規定獎勵同樣適用于征收補償決定的,征收補償決定未給予獎勵,并不違法,以鼓勵更多被征收人支持配合征收工作。但本案中,天涯區政府違法強制拆除已經被另案判決認定。劉某潔之所以未能在本項目征收決定書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含45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搬遷騰空房屋并獲得一次性8萬元獎勵,主要是因為天涯區政府存在嚴重的違法強制拆遷行為:既未在所規定的簽約獎勵期限內評估,又在未經通知、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定的情況下自行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還在評估機構尚未作出案涉房屋價值評估報告時即實施了違法強拆房屋的行為。天涯區政府也未舉證證明劉某潔未積極配合征收拆遷。原審判決認為,因劉某潔拒絕配合征收工作,不符合《補償安置方案》第九條關于搬遷獎勵的規定,天涯區政府不應賠償8萬元獎勵損失,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最高人民檢察院、劉某潔有關應當賠償8萬元獎勵的主張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臨時過渡安置費的賠償問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第二十二條規定,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因劉某潔和天涯區政府已就采取產權置換方式進行安置賠償達成一致,故其有權利在選擇產權置換安置時,根據《補償安置方案》第七條的有關規定主張足額的臨時過渡安置費,即“臨時過渡安置期滿一年半(18個月)后,被征收人仍未得到妥善安置的,繼續按月發放臨時過渡安置費,直到妥善安置為止。”
另,劉某潔有關**房(2015)字第**號《土地房屋權證》載明面積中未包含的2.0976平方米陽臺面積應予賠償、應當增加屋內物品的損失賠償數額和重新計算利息損失等主張,均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案件,認為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在征得當事人雙方同意后,可以逕行調解。”本院審理期間,由于海南政策性限購,劉某潔主張如采取貨幣賠償方式,其將無法繼續通過市場化方式購買海南房屋;而天涯區政府主張由于劉某潔房屋面積僅為24.05平方米,新建安置房屋的面積均明顯大于被拆除房屋面積,故雙方雖未對安置房屋的詳細位置、坐落與面積等協商一致,但雙方均簽字同意采取產權置換方式進行安置賠償。對此原則性協議,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由于產權置換房屋大小、朝向、移交房屋時間以及價格等因素的不確定性,加之臨時過渡費的標準與計算也未確定,故本院責令天涯區政府采取補救措施,依照雙方達成的調解合意,對劉某潔履行產權置換安置職責。如劉某潔又因個人居住原因主張不再按照調解協議原則履行,則天涯區政府應當及時按照本判決所確立的原則,及時作出賠償決定;并在解決海南政策性限購等因素的前提下,尊重劉某潔選擇產權置換的權利,確保其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取得安置房屋。劉某潔對賠償決定不服的,仍可另行尋求救濟。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瓊行賠終38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瓊02行賠初66號行政判決;
三、責令海南省三亞市天涯區人民政府依法賠償劉某潔因違法強拆三亞市**區**村**公寓**房屋造成的損失。
鑒定費5300元,由海南省三亞市天涯區人民政府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耿寶建
審 判 員 蔚 強
審 判 員 楊 軍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盧琨琨
書 記 員 張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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