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對工作、領導、同事不滿,在朋友圈、微博或短視頻平臺吐槽/辱罵公司或領導,非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公司的規章制度能約束員工嗎?公司依據規章制度辭退員工是否違法?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通常適用于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內的行為規范,不涉及員工下班后的行為,但如果員工下班后的行為會對單位的利益造成直接影響,如泄露商業秘密、騷擾客戶等,公司仍可以依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員工發表對公司不利的言論可以分為三類:
(1)表達對工作的不滿,抱怨工作太累、加班多、工資低、拖欠工資、未繳社保等,雖然對公司不利但這是事實,不屬于主觀惡意的不當言論,公司以此辭退員工會被判定違法解除。
(2)表達帶有主觀惡意的觀點,比如抱怨同事之間勾心斗角、領導處事不公甚至對某同事或領導揣測和人身攻擊等,公司在規章制度有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合法解除員工。
(3)有意圖的煽動和挑唆他人與公司對立,或惡意發布虛假謠言及夸張貶損性言論,對公司造成不利影響,惡意程度已然違反了一名勞動者應有的基本職業道德,即使公司制度沒有規定也可以合法解除。
案例解析
案例一:陳述事實公司解除違法
李某系某公交公司的職工,2020年2月李某在短視頻平臺發視頻反映公交公司長時間不發放口罩及一個口罩戴15天的問題。
幾天后李某在朋友圈發布內容:“因為我實話實說,已被某公交公司停班培訓!警告處分!”在公司內部工作群中,李某發送"一定要幫我轉發出去,就和視頻一樣讓所有人都知道""公交集團是怎么打擊報復的"等內容。
2020年3月9日,公交公司以李某利用網絡編造散播虛假信息,歪曲事實,嚴重詆毀企業形象,造成惡劣影響,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決定解除與李某簽訂的勞動合同。
李某申請仲裁,要求確認某公交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行為違法,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法院認為:根據公交公司提交的口罩發放記錄,李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及內部工作群中所發的一個口罩戴14天的相關信息符合一定的現實情況,其并未編造并散播虛假信息。
李某發布的視頻中反映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確實客觀存在,李某并未歪曲事實。
因此,某公交公司主張李某利用網絡編造散播虛假信息、歪曲事實造成惡劣影響、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證據不足,其以此為由解除與李某的勞動合同,處罰過于嚴厲,缺乏合法依據,李某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定。
案例二:主觀負面評論公司解除合法
劉某是某公司的銷售經理,2022年6月,柳某在網上發布關于公司的言論:“加班已經成為文化,并且不給加班費,不自愿加班就在大會陰陽怪氣,然后調你去外地出差分配不合理任務”;“敢實名就不怕找麻煩,招個啥也不懂的門外漢,只會紙上談兵的來當總經理,笑死了,搞那些無效加班形式主義表演給老板看,我自己有客戶問題或者需要維護哪怕是12點我也會處理,需要強制我在那無效加班配合表演嗎,不看業績就看你加不加班,你有那功夫搞幾個客戶不好嗎,非盯著加班裝作很努力的樣子,笑死人”。
公司依據《員工手冊》“未經公司批準,利用社會公共媒體或即時通訊工具或其他公共場所傳播與公司、公司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相關信息或言論”的規定,向柳某發送解除勞動通知書。
法院認為,柳某在網絡平臺對管理人員作出了較為主觀和負面的評論,該言論因為系公司員工發表,更容易被社會公眾所相信,故對公司確實會產生不利的影響。
從言論表述的語句中確實可給閱貼者留下管理人員不善管理、公司在對于員工加班方面存在違反勞動法的行為等不良印象,對公司確實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
現柳某未證實其發表的評論系經公司批準,故本院認定柳某在平臺上發表言論的行為已經符合公司《員工手冊》中規定的嚴重違紀行為,故公司依據《員工手冊》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并無不當。
案例三:違反忠誠義務公司解除合法
曾某是某公司員工,2021年1月,曾某在朋友圈中轉載標題為《我在XXX的三年》的文章。文章中公司被描述為“寬松的吃飯時間被取消,像喂豬一樣卡點進食”、“這個地方沒有把你當做一個人、這個地方是血汗工廠、監獄、集中營”,將員工描述為“員工是一個電池、奴隸、包身工”。
之后,曾某又在朋友圈評論區留言“統一回復:在職也要良心轉發,畢竟客觀事實”。
2021年1月31日,公司向曾某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其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解除勞動合同。曾某不服提起勞動仲裁。
法院認為,勞動者對用人單位負有忠誠義務,應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和監督,自覺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努力營造用人單位在社會公眾中良好的企業形象,提高用人單位在行業經營中的聲譽。
曾某轉發內容的真實性暫且不論,但其中含有對公司負面性評價語言的內容,該些內容可能將會導致公司的社會評價降低,公司形象受損。
曾某作為公司員工在朋友圈中轉發案涉文章有失妥當,還在評論區發布案涉文章的相關鏈接,可見其積極追求將案涉文章予以散播,孫某的上述行為有違勞動者應遵守的基本忠誠義務,公司基于懲戒的目的,依據公司規章制度規定解除曾某的勞動合同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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