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年終獎稅收優惠政策延至2027年底
公告中明確:
1.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2.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3.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熱點問答
1.什么是全年一次性獎金?
答: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2.取得的半年獎可以視為全年一次性獎金嗎?
答:不可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3 .我有一筆年終獎,分別在上半年和下半年發放,能不能合起來算作“全年一次性獎金”?
答:不可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不同月份的獎金不能合并為一次。
4.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確定所屬期?
答:全年一次性獎金在哪個年度發放就屬于哪個年度。年度匯算的“年度”即為納稅年度,也就是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年度匯算時的收入、扣除,均為該時間區間內實際取得的收入和實際發生的符合條件或規定標準的費用或支出。
如某單位要發放2024年的年終獎,如果2024年年底發放則屬于2024年度的收入;如果2025年1月發放則屬于2025年度的收入。
02
年終獎“單獨計稅”和“并入綜合所得”
到底怎么選?
先來看個例子:
小松2024年全年工資90000元,年底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24000元,不考慮三險一金、專項附加扣除等,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1.選擇單獨計稅:
全年獎:12=24000/12=2000(元)
根據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適用稅率3%,速算扣除數為0。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24000X3%-0=720(元)
綜合所得應納稅額:(90000-60000)x3%=900(元)
那么2024年一共需要繳納稅額為:720+900=1620(元)
2.選擇合并計稅:
將小松的全年工資90000元與一次性獎金24000元合并計稅,扣除減除費用60000元。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90000+24000-60000=54000(元)
根據綜合所得年度稅率表,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2520。
合計應納稅額:54000X10%-2520=2880(元)
綜合來看,小松2024年年終獎選擇單獨計稅會更劃算。
大家的年終獎情況不一樣,至于怎么選擇,直接給大家上表格,收藏起來直接“套公式”就行!
附:年終獎計算方式與適用稅率表
1.年終獎計算方式
2.單獨申報適用稅率表
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對照月度稅率表確定
3.并入綜合所得適用稅率表
03
符合這兩種情況可以不用補稅
每年的3月1日起,年度個稅匯算清繳就開始了,有些人會涉及退稅,也有一些人會涉及補稅。但是如果你符合這兩種情況,可以不用補稅。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
04
關于年終獎
你不得不知的4個問題
一、年終獎發不發,由誰說了算?
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
根據上述規定,獎金發放與否,既要考慮勞動者的工作業績,又要結合單位增收節支的情況來確定。
從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現行有效的勞動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對最低工資標準、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工資等有強制性規定,而對用人單位是否設定年終獎、如何設定等,并沒有強制性要求。因此,年終獎發放與否以及發放標準,在法律層面上應當屬于單位的分配自主權范疇。
當然,這并不等于用人單位可以隨意決定年終獎的分配對象以及不同對象的分配標準,不能“喜歡誰發給誰,不喜歡誰不發誰”。在年終獎的發放上,用人單位仍然要遵守公平與按勞分配原則。在同一單位,勞動者在同等條件下享有相同的年終獎分配權利。
二、年度期間內離職能否享受?
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如果員工工作未到12月31日即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不予發放年終獎。
當然,如果年終獎的性質為年薪中的年終發放工資部分,即使員工年度期間內離職的,單位仍應當支付已工作期間的相應部分。例如,某員工月薪2萬元,70%按月發放,30%在年終發放,那么該員工當年8月份離職的,單位應當一次性支付離職前的年終發放工資部分。
三、年度期滿離職能否享受年終獎?
從司法實踐來看,主要有三種情況:
01.用人單位未對員工次年離職是否享受年終獎作出相應規定,因此,勞動者離職后單位才發放年終獎的,勞動者有權享受。
02.用人單位制度規定“離職員工不享受年終獎”。對于此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判決結果不一致,有些裁決、判決結果會支持勞動者享受年終獎,有些不支持。
03.年終獎雖然以勞動者工作一個自然年為前提,但是在發放條件上,單位可以增加合理的限制。比如,某公司在制定年終獎制度時,明確規定“為鼓勵在職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提高在職職工的工資收入水平,特制定本獎金辦法”,那么在這一制度前提下,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時,如勞動者已經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不予發放。
四、員工休假能否扣減年終獎?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因此,在上述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但是對于上述休假期間,單位能否同比例扣減年終獎的問題,實踐中仍然有一定分歧。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用工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用人單位是否設立年終獎以激勵員工創造價值,需要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并根據工作需要,靈活決定其發放標準、范圍和獎勵周期等。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通過制度規定年終獎發放和出勤率掛鉤的,應當屬于分配自主權范疇。
05
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一、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預扣率表
二、居民個人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三、綜合所得稅率表(個稅匯算清繳時適用)
四、經營所得稅率表
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該稅率適用于居民個人與非居民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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