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官司的時候,常常會遇到一些讓人頭疼的證據問題。就比如說,有這么一份證據,一審的時候,咱們沒意識到它有多關鍵,可到了二審,突然發現,這份證據對整個案件事實起著決定性作用。這時候,趕緊向法院申請調取這份證據,結果二審法官卻告訴你,一審時沒申請調取,已經過了舉證期限,二審法院沒義務給你調。這到底合不合法呢?
政訊通·全國法制調研中心提醒您,咱們還是得從法律條文里找答案。《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 102 條規定得很清楚,要是當事人因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證據,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是不會采納的。但這里有個關鍵的 “但是”,如果這份證據和案件的基本事實緊密相關,人民法院就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這意味著什么呢?就是不管你啥時候申請調取證據,哪怕已經逾期了,只要這份證據對案件事實至關重要,法院就必須給你調。
那要是二審法院堅持不給調取,又該怎么辦呢?別急,咱們還有《民事訴訟法》第 211 條撐腰。這條規定,對于審理案件必需的主要證據,如果當事人因為客觀原因沒辦法自己收集,并且已經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了,可法院卻沒有進行調查收集,這種情況下,案件就應當進行再審。
所以說,二審法院該調取證據卻不給調取,這本身就符合應當再審的情形。要是遇到這種情況,大家一定要把書面調證申請交給二審法院附卷,這可是一把關鍵的 “鑰匙”,能幫你啟動案件的再審程序。
各位朋友,打官司證據是關鍵,這些法律知識一定要牢記。建議大家把小政的文章多看幾遍,說不定哪天在你的案件里就能派上用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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