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賈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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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勞動者認為,勞動合同到期就意味著勞動關系的終結,如果用人單位言明不續約,自己就需要收拾收拾卷鋪蓋卷兒了。但法律給予勞動者的保護又何止于此。勞動合同到期后,倘若未續約,勞動者則有一半以上的概率會得到一筆經濟補償金!本文將為您詳細介紹。
1、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的
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如果不愿意同勞動者續約,往往會聯系勞動者,要求勞動者自己寫一份辭職申請書,或者在離職協議中加上“本人自愿申請離職”等文字。這樣做的目的正是為了規避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筆者在此提示廣大勞動者,若非主動辭職,請勿填寫“自愿離職申請”,對于含有“本人自愿申請離職”等話語的離職協議也避免簽署。倘若簽署則或將同經濟補償金失之交臂,還可能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
2、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續簽并提高或維持勞動合同的約定條件,但勞動者不愿意續簽的
細心的讀者朋友會注意到本文第一節中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該規定明確,若用人單位同意續簽并提高或維持勞動合同的約定條件,但勞動者不愿意續簽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這是因為在用人單位自愿提升或者維持勞動條件的情形下,勞動者如果還不愿續約,必然是自愿的選擇,用人單位尊重勞動者決定即可,倘若還令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則將給用人單位過重的負擔。
3、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同意續簽,但降低了勞動合同的約定條件致使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
現實中還有一種用人單位,他們不明確拒絕續約,但背地里降低對勞動者的待遇,逼迫勞動者自愿拒絕續約。對于用人單位這種“小把戲”,法律早已明文規定,針對用人單位的上述行為,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索要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就是大家常說的“N”。那么,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值得注意的是,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奧,切勿少算。
最后,筆者提示廣大用人單位合法用工、合規管理,切勿“劍走偏鋒”,若因合同到期不續約引發關于經濟補償金支付的勞動仲裁就真真是“貪小便宜吃大虧”。
賈特律師 中共黨員、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副主任助理、黨支部委員會辦公室成員、西安浐灞國際港勞動爭議調解中心調解員、陜西省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工作隊成員、陜西省圖書館“普法惠民 伴您同行”項目公益律師
業務領域:企業合規、勞動爭議、婚姻家事、合同糾紛、行政復議及訴訟
部分客戶: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西安市委網信辦、西咸新區灃東新城管理委員會、陜西契闊榮建設工程公司、西安諾圓安親教育科技公司、西安翔盛實業集團、四川神興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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