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將兄/文
寧夏兩會,其實關乎民生,并非如一些人所說“與我有甚關系”。今天就有媒體報道稱,寧夏政協委員何炳善帶來了《關于進一步規范空置房物業費的提案》,建議對空置房物業費收取標準進行適當調整,按一定比例繳納物業費。
關于空置房物業費收取,寧夏一直是足額收取。即便早在數年前,就有網友咨詢相關問題,銀川市住建局當時的回復是——
空置期間,物業服務費用的繳納數額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商定。
這其實也是《寧夏回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
如你所知,銀川乃至寧夏各小區的業委會成立寥寥,成立之后也總是伴隨著各方利益鏈條,一直以來都是各方爭論的焦點和熱點。全部指望業委會出頭,更是難上加難。
所以,似乎這里面更需要行政規范行業。
空置房物業費收取,《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有明確規定——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也提到——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也就是說,空置房按照法規規定應當正常繳納物業費,但也應遵循“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讓物業收費符合“合理”原則。
《民法典》明確了不得拒絕支付,《物業管理條例》也明確了應該“區別”最終合理“收費”。所以,這兩者并不矛盾。前者確定了要繳納;后者定義了應該“區別”繳納。
其實也很好理解。空置房停暖了,并不代表你就不用繳納暖氣費了,而是按照30%的比例繳納;空置房的物業服務費,也并非拒絕繳納,理應以一定比例繳納,這樣顯得更為公允。
事實上,何炳善委員就拿出了外地的例子:已有青海、陜西,青島、石家莊、煙臺、寧波等地相繼出臺空置房物業費打折收取的管理辦法。
比如青海省規定,空置房繳納物業服務費總額的70%;陜西省則規定,對于暫不使用或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個月以上的房屋,其空置期間的物業服務費下調,具體下調幅度由各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銀川的空置房數據無從查實,但眼瞅著二手房掛牌數據在三年時間內增長了近一倍,這說明在銀川擁有空置房的業主數量龐大。因為物業費、暖氣費等各種費用,加之或二十年或三十年的月供,其實也是變相導致房地產行業無法健康發展,消費者把不得不把更多的錢花在“養房”之上了。
這絕非好事。
早在2012年,本地媒體報道稱,因為賀蘭縣空置房屋較多,而求租者較少,賀蘭縣出現了零月租出租房,“只要全額交暖氣費、物業費,就可免除6個月租金。”
想想看,若是有朝一日銀川也出現這樣的情況,那會是什么慘烈的光景。
就像何炳善委員提到的,(空置房打折繳納偉業費)可以“規范物業服務企業收費行為,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對構建和諧社區具有重要意義,也對促進寧夏房地產市場健康平穩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校對:英子 搖搖
□審核:老六 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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