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身份冒名注冊掛名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等,既擾亂公司管理秩序,又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還可能隱藏著重大法律風險。近日,泰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身份證被人冒用登記為公司監事而引發的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
01
案情簡介
呂女士是一家公司的財務,某天她偶然在企查查上發現自己是一家公司的監事,而呂女士既未曾在這家公司工作過,與該公司的法人也不相識,心下感到十分詫異。
呂女士當即聯系了該公司法人移某,結果對方也稱不知情。聯想到自己曾將身份證交付于上家公司的上司胡某,呂女士立刻找到胡某詢問,胡某表示可以幫忙找人變更,但最終呂女士的這項煩心事也未能解決。
無奈之下,她只能訴至法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02
法院審理
法官審理認為,監事變更屬于公司內部治理事項范疇,一般情況下司法并不予強制干預。但當監事通過內部途徑仍然無法獲得救濟時,根據公平原則,應當賦予其通過訴訟程序獲得救濟的權利。
本案中,經當庭聯系被告法定代表人移某,其稱并不認識原告。結合原告陳述的相關時間段內工作及繳納社保情況,可見原告既非被告員工,也非被告股東或與被告有其它關系,雙方之間并無實質性關聯,原告亦無法行使監事職權。
被告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移某系唯一股東,原告已窮盡公司內部途徑仍無法獲得救濟,其向本院起訴滌除監事登記,被告未對此提出任何異議或抗辯,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03
法院判決
最終法官判決:被告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至公司登記機關滌除原告呂女士作為該公司監事的登記事項。
撰稿 | 賈鵬月
編輯 | 陳 璐
校對 | 王 萌
審核 | 沈 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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