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好多粉絲朋友都來問小政同一個問題:民事案件申請再審被駁回后,到底該申請檢察監督還是抗訴呢?今天政訊通·全國法制調研中心調研員小政就來給大家講個明白。
咱們得先搞清楚檢察監督和抗訴的區別。檢察監督和抗訴可不是兩個能并列的救濟或糾錯程序,實際上啊,抗訴只是申請檢察監督后可能出現的一種結果。
當民事案件申請再審被駁回后,你能走的唯一途徑就是申請檢察監督。申請檢察監督后,一般會出現這三種結果:
1、檢察院不支持申請:檢察院仔細審查后,如果覺得生效判決在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以及程序方面都沒問題,就不會支持你的檢察監督申請。
2、提出檢察建議或再審檢察建議:這屬于一種 “軟監督”。雖說檢察院提出了檢察建議或再審檢察建議,但法院有權選擇不采納。也就是說,哪怕檢察院建議再審,法院也可以拒絕,不再重新審理這個案子。
3、向省高檢提請抗訴:一旦省高檢作出抗訴通知書,那這個案件就必須重審。但要知道,案件被檢察院抗訴,這可不是你想申請就能申請的,你自己說了不算。
最后再強調一遍,民事案件再審申請被駁回后,你能做的就是在兩年內,向作出生效判決法院的同級檢察院(一般是中院對應的同級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你要遞交的是檢察監督申請書,或者叫監督申請書。不存在直接向省檢或省高檢申請抗訴這種事兒。這下大家都清楚了吧!以后遇到這種情況,就知道該怎么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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