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
2008年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發布后,監管針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制定了若干“補丁”,而千呼萬喚始出來的《辦法》則是集若干文件的大成者。
洋洋灑灑近萬字,深 度 不難發現:該文件與時俱進,針對了大量小額貸款公司當前出現的問題。
1、重新理解網絡小貸
《辦法》第二條指出: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應當遵守本辦法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各項規定。
《辦法》一定程度可以看作是《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的上位法——《辦法》第六十條:本辦法施行后,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辦法》出臺也意味著網絡小貸的監管辦法不遠了。
但你理解的“網絡小貸”真的是《辦法》所說的網絡小貸嗎?
《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從事網絡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
請注意,這里的定義很寬泛。并不是我們傳統意義上理解的網絡小貸牌照,事實上《辦法》其他內容中對于網絡小額貸款的規定,也能看到“寬泛”的痕跡。
而《征求意見稿》中對“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定義,同樣會發現有“很寬泛”的描述。
《征求意見稿》截圖
這究竟是放松還是收緊?
我們認為是“實質重于形式”,實質是:近年來沒有“互聯網發放貸款”資質的小額貸款公司,也在大量通過互聯網形展業。
要劃定到網絡小貸監管的,不僅僅是過去我們理解的少量“網絡小貸牌照”而是小貸公司從事的網絡小貸業務。一個伏筆就是,當年《征求意見稿》的主體是網絡小貸業務,而不是網絡小貸公司。
再換句話說:當《征求意見稿》正式落地,無論是小貸公司還是網絡小貸公司,都要注意自己的網絡業務。
所以,是放松還是收緊,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還一個懸念是《辦法》第十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立足當地,在經依法批準的區域范圍內開展業務。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小額貸款公司跨地市展業的條件由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規定。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經營區域的條件另行規定。
另行規定,多半就是在未來會出臺的《網絡小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之中,期待吧。
2、責任主體明確
權責等價。《辦法》中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負總責”三個字無比清晰。
第七條則明確了,金監總局負責制定監管規則,派出機構負責工作協同。
分工一目了然。
監管主體清晰了,小貸公司應該如何爭取自己的生存籌碼也就明確了。
具體的監督管理詳見《辦法》第六章。
3、 監管多頭負債的抓手
老生常談的區域限制、對借款人信披、貸款用途、借款上限、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合作要求,詳見第十條至十五條。
我們認為值得關注的是第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實際需求、收入水平、資產狀況、總體負債等情況進行審查,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
很明顯,這條針對的是近年來越發普遍的多頭負債和債務暴雷情況,雖然這也是“老生常談”,但有一個區別是“第十二條”的字眼從往期文件的“根據”變成了“審查”,這意味著什么呢?我們的確不確定,也不敢妄議。
往期文件截圖
但如果真的徹底貫徹,“第十二條”會成為絕大多數小貸公司業務發展的阻礙:年利率的上限已經框死了,增加收入、對沖成本最好的方式就是多放貸款、多放長周期貸款,所以“月薪5000元,負債50萬”的案例比比皆是。
如不貫徹,一旦深究,那么大量小額貸款公司將面臨違規風險——5000月薪,都負債50萬了你還放貸,你是怎么審查的?
再加上第三十六條,監管對過度授信和多頭的抓手,完整了。
第三十六條是重中之重,多讀讀。
4、息費計算為年化利率,那利率上限呢?
《辦法》第十六條,明確要求將一切息費明示為年化利率,這與前幾年信用卡相關政策一致,也宣告著金融監管規則越來越一致,換句話說套利空間越來越少。“且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意味著最高法規定的24%利率上限依然是“金標準”。
36%的牌大概率還可以打,但能打多久是個問號。砍頭息的問題,都懂,就不費口舌了。
5、與時俱進的禁令
《辦法》第二十一條是重頭戲,打了不少補丁。
比如,過去的文件多是要求“不得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辦法》則進一步明確了不得“通過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私募投資基金融資”。
不得“使用合作機構的預存保證金等資金發放貸款、出租、出借牌照,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主體提供放貸“通道”、協助無放貸業務資質的主體申請金融屬性字樣網站、移動應用程序(APP)和小程序等備案......”
這些都是針對當前的熱門問題,《辦法》果真與時俱進。
自家的小貸公司是否違規,從業者心里都知道。
監管的問題是:如果小貸公司違規,該如何發現呢?
6、逾期90天劃歸不良
第二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資產風險分類制度和風險準備金制度,加強資產質量管理,及時足額計提風險準備,提高抵御風險能力。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將逾期超過九十天的貸款劃分為不良貸款。
從貸款偏離度的角度講,這個要求比較嚴格,要知道銀行業“逾期90以上貸款偏離度”也有超過100%的。
小貸公司以及其他非銀機構監管一定程度上看齊銀行的情況,以后可能會越來越多。
7、合作機構名單制管理
小貸公司之間,小貸公司與消費金融、貸超、助貸機構之間相互倒流是行業現狀,很難改變。
名單制管理是公司治理的手段,但如果名單企業出了問題,會不會是問責的原因呢?這個我們是真不懂,歡迎后臺討論。
8、獲客公示海量信息+強制閱讀合同
《辦法》第三十四條,要求小貸公司進行完整或者說海量信息的披露。
第三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充分履行告知義務,將強制閱讀合同作為合同簽署的前置環節,并在合同中以醒目形式載明涉及消費者利益的內容。
海量信息的公示,加上強制閱讀合同的前置環節,意味著,小貸公司以后想玩套路很難了。
但好處是,小貸公司在輿論和反催收上的不利地位可能會發生一些改變:我把要公示的信息都公示了,你再想反催收,情理上是不是就不太能站住腳了?
9、催收的凈化就是反催收的凈化
催收是個敏感話題。
資產進入了催收環節往往也就意味著常規手段無法催回,如果小貸公司能夠遵守上述規則,那么小貸公司就可以和反催收和解了,因為但催收的抓手沒有了。
從另一個角度講,催收公司的生存空間又惡化了。
10、小貸行業還會洗牌,牌照含金量或下降
《辦法》第五章“非正常經營小額貸款公司退出”,主要是對失聯、空殼小貸公司退出的相關規定。
2024年,三位數小貸公司的消失,隨著《辦法》的落地,相信這個數字還會增加;但另一面天眼查數據顯示,2024年有24家小貸公司成立。
如果小貸牌照的批復能夠隨著《辦法》出臺而增加,那么現有小貸牌照的含金量無疑會下降。
但“負全責”是一個很大的壓力。
11、重點關注網絡小貸公司和這類
《辦法》第五十四條: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間應當加強信息共享、風險處置、業務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跨區域監管協作,重點關注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小額貸款公司等。
很明顯這條是給監管劃重點: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小額貸款公司等。
回到那句話,究竟什么是網絡小貸公司?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等待后續文件吧。
12、地方監管規定:“更嚴格、審慎”和過渡期
關鍵詞:可以“更嚴格、審慎”和原則上。
如無備注,則截圖的文件內容均來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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