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規則
沒有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屬于傳銷活動的一般參與人員,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案情簡介
(一)關于被告人謝某某
2016年9月,被告人謝某某通過“S公司”會員唐小容介紹加入“S公司”,屬于B輪功德主。
此后,謝某某以“扶貧濟困、均富共生”的名義,依托“S公司”網站,宣傳“S公司”組織,以高額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為由,發展下線會員,獲取獎金。
謝某某賬戶在整個會員網絡中處于第15層,其下級網絡有3層,83個會員賬號,其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達30人以上,直接發展的下線多數為同廠工人。
謝某某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二)其他案情
《中華英才》雜志2017年報道了有關S公司公益基金啟動的信息;《法制日報》2017年以專版形式報道了S公司打造共享、共生、共贏的新經濟生態系統的信息;《北京參考報》2017年以專版形式報道了S公司扶貧濟困的信息等。
截止2017年7月,“S公司”眾扶互生系統共有注冊會員598萬余人,其中激活會員536萬余人,層級75層,涉案金額1047億余元。
法院認為,“S公司”會員管理平臺以“扶貧救濟,善心相通”為名,以高額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為誘餌,發展下線會員,要求參加者交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并根據所發展會員的布施金額、次數獲取相應收益,收益來源依靠會員間的贈與完成,會員間流動系統內沒有資本增值渠道,只能靠后期會員的資金進入來支撐前期會員的盈利,其性質屬于傳銷組織。
指控犯罪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謝某某依托“S公司”網站,以“扶貧濟困、均富共生”為名,積極組織、領導和宣傳“S公司”組織,以高額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為誘餌,以發展下線會員層級的方式獲取獎金,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其他人員參加。截止到案發,被告人謝某某發展下線會員共80余人,層級為3層,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要點
(一)被告人謝某某僅是傳銷活動的一般參與人員,并非組織者、領導者
本案傳銷組織“S公司”注冊會員達598萬余人、激活會員有536萬余人,層級共達75層,謝某某在本案中發展的下級層級僅3層、會員賬號僅80余個,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人數僅30余人,發展對象大多為同廠工人,其經人介紹加入該傳銷組織,發展層級和人數極少,屬于該傳銷組織的初級或低級傳銷人員,在該傳銷組織的傳銷活動中并未起到發起、策劃、操縱作用,亦未承擔管理、協調、宣傳、培訓等職責,其行為對“S公司”組織的建立、擴大并未起到關鍵性的作用,
(二)被告人謝某某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應當認為是犯罪
公安機關調查筆錄中部分證人表示自己的賬戶由被告人謝某某本人在出資操作,證人證言也表明存在一人操作其他多人賬號和部分會員賬號未激活未使用的可能,還有下線會員發展的部分親人會員賬號,是發展人員本人在操作。
綜上所述,從現有證據看被告人謝某某發展人數較少,且并非組織者、領導者,其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應當認為是犯罪。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謝某某的行為雖然具有違法性,但其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遂判決被告人謝某某無罪。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24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3年11月14日發布)
一、 關于傳銷組織層級及人數的認定問題
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領導多個傳銷組織,單個或者多個組織中的層級已達三級以上的,可將在各個組織中發展的人數合并計算。
組織者、領導者形式上脫離原傳銷組織后,繼續從原傳銷組織獲取報酬或者返利的,原傳銷組織在其脫離后發展人員的層級數和人數,應當計算為其發展的層級數和人數。
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中,確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的言詞證據的,可以結合依法收集并查證屬實的繳納、支付費用及計酬、返利記錄,視聽資料,傳銷人員關系圖,銀行賬戶交易記錄,互聯網電子數據,鑒定意見等證據,綜合認定參與傳銷的人數、層級數等犯罪事實。
二、關于傳銷活動有關人員的認定和處理問題
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1)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2)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3)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4)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5)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于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胡瑞律師
北京市知名律所執業律師,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在多年的法律研究和實踐中,形成了嫻熟的實務操作經驗,辦理過眾多刑事、民商事案件,積累了大量的辦案經驗。特長于刑事領域,曾辦理過河北某市人大常委、企業家涉案數十億涉黑案等具有社會影響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胡律師擅長在具體個案中對癥下藥,以認真負責、專業細致的工作作風深受委托人的認可和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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