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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歲的崔麗麗是國內某汽車零部件制造公司的一名營銷總監(jiān)。
2023年9月,她出差杭州,在一次商務宴請的酒局后,遭到公司上司王某性侵。
2024年4月,法院對性侵案作出判決,王某因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賠償崔麗麗因性侵導致的精神治療費3000元。
盡管打贏了性侵官司,崔麗麗仍覺得自己的權利未得到完全保護。其后公司以“未遵守公司請假制度且無故曠工”為由將她辭退。她決定繼續(xù)追究公司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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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發(fā)生之后,崔麗麗出現(xiàn)了嚴重的抑郁、焦慮癥狀,并被確診為創(chuàng)傷后應激障礙。
崔麗麗認為自己在工作中受到了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認定工傷的過程并不一帆風順。
她先后經歷了更換醫(yī)院診斷、認定被中止、重新進行鑒定等數(shù)次波折……令她痛苦的是,她要在陌生人面前一次次揭開自己的傷疤。經歷九個多月地奔走,2024年12月3日,崔麗麗終于收到了人社局出具的工傷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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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shù)厝松缇终J定了員工在出差工作期間遭遇刑事犯罪,也是一種事故傷害。被性侵后患上創(chuàng)傷后應激障礙,對“傷害”做了擴大式的理解,這是有進步意義的。
韓國一名女子供職于牙山市現(xiàn)代汽車公司的一家零件承包商達14年之久。2009年4月以來遭兩名男性管理人員性騷擾,包括深夜打騷擾電話、發(fā)猥褻手機短信。韓國全國人權委員會先前要求實施性騷擾的兩名男子賠償這名女子共計900萬韓元(約合7725美元)。這名女子隨后向職工補償和福利服務機構請求以工傷名義接受治療。這家機構接受她的請求,稱將承擔她的醫(yī)療費用并給予其他經濟補償。這是這一機構首次把因遭遇性騷擾引起的身心傷害納入工傷范疇。韓國聯(lián)合通訊社解讀,不少有類似遭遇的韓國女性可能會向這一機構提出類似申訴。(2011年11月27日《佛山日報》)
韓國職工補償和福利服務機構將這名在工作期間因頻遭性騷擾而患病的女性職員認定為“工傷”,自然有其理論根據(jù)。因為相關醫(yī)學診斷顯示,由于多次遭受性騷擾,受害人承受巨大壓力,患上創(chuàng)傷后應激障礙,伴有失眠、抑郁和焦慮癥狀。創(chuàng)傷后應激障礙是由威脅性或災難性事件引起的延遲或持久反應。患者通常遭遇噩夢困擾,睡眠困難,有時伴有抑郁等癥狀。這些癥狀如果表現(xiàn)嚴重且長時間持續(xù),將嚴重影響患者日常生活。
這起新聞立即引發(fā)了世界范圍的關注,性騷擾也是工傷,更值得國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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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年28歲的晨陽,是四川省攀枝花市某大型企業(yè)職工。2005年2月13日上午8時許,黃某趁晨陽到二樓庫房巡視時,用事先準備的刀威脅晨陽,并強行與其發(fā)生了關系。攀枝花市中級法院以強奸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6年。但晨陽說,因是在上班時間在單位遭同事凌辱的,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她提出工傷索賠。(2006年3月17日《上海法治報》)
工作中被強奸算不算“工傷”?
我們知道,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并沒有給工傷事故的概念進行界定,第14條第3項僅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那么,工傷有個前提條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晨陽是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內被強奸的,盡管她是在履行工作職責的工作時間內被強奸的,但履行工作職責不是她被強奸的原因。
所以,工傷認定,真是個司法難題。
2025年1月19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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