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劉思宇
裁判要旨
倡導社會公眾崇尚法治,嚴格遵紀守法,遵守規則,是依法治國,構建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經過法定程序頒布的地方政府規章,其效力應予認定,社會公眾均應自覺遵守。
乘客乘坐公交車時,違反地方政府規章規定的乘車規定和乘車規則,從后門上車,因被車門夾住后摔倒受傷,可以認定該乘客存在重大過失,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害責任。根據承擔侵權責任的過錯責任原則,若公交車的駕駛員已盡審慎注意義務的,不存在過錯的,無需對乘客所受損害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審理,特別是裁判文書的制作過程中,要重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如在對案件爭議焦點問題進行分析認定時,可以將公正、法治等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融入釋法說理過程,進一步提升民事裁判的司法公信力和社會認同感。同時,通過加強個案審理提升類案處理質效,發揮司法的指引和導向作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基本案情
原告林美戀訴稱,2020年8月21日5時56分許,被告所有的954路(閩D05799D號)公交車,從后溪車場開往第一碼頭。該車進高崎火車站站點停靠時,原告上車,上車過程中觸碰到即將合閉的公交車車門,導致作為乘客的原告摔倒,造成原告受傷的事故。事故后原告被送至醫院就診,住院10天,原告傷情經醫院診斷為右肩袖巨大損傷等。2021年7月1日,經福建義成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傷情構成十級傷殘,需要營養期60日,出院后護理期90日,原告為此花費鑒定費1,800元。原告因本次事故遭受了巨大的身體和精神痛苦,并為此產生了訴訟請求所列諸項實際損失,依據法律規定,被告應賠償原告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為了維護原告自身權益,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154,366.9元,具體如下:(1)醫療費62,001.83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100元/天×10天);(3)營養費9,300.27元(62001.83×15%);(4)殘疾賠償金49,064.8元(61331元/年×8年×10%);(5)護理費20,900元(包括住院期間護理費2,900元和院外護理費18,000元,院外護理費按200元/天×90天計算);(6)交通費300元(30元/天×10天);(7)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8)傷殘鑒定費1,800元;2.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將第一項訴訟請求中的“(4)殘疾賠償金49,064.8元(61331元/年×8年×10%)”變更為“(4)殘疾賠償金53,757.6元(67197元/年×8年×10%)”,并將第一項賠償各項經濟損失的金額由154,366.9元變更為159,059.7元。
被告集美公交公司辯稱,首先,關于事實與責任問題。根據公交車車載監控視頻之證據,原告系以小跑的速度突然從下客門(后門)上車,此舉違反了2005年12月2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19號公布的《廈門市城市公共交通車、船乘坐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該視頻顯示:車輛處于停止狀態,其他乘客均從上客門(前門)上車且不擁擠,只有原告1人在上客門(前門)不擁擠的情況下突然從下客門(后門)上車,這足以證明原告無視規則。主觀上急于上車,客觀上行小跑突然從下客門(后門)上車之舉。眾所周知,當司機查明已無欲下客之乘客時,為確保安全應及時關閉車門,以防車輛啟動以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被追尾)而產生的動能導致甩客事故的發生。該視頻顯示車上當時已無欲下車之乘客,司機關門之舉并不為過。自然規律告訴人們,從發現情況-作出反應-采取措施這一過程存在時間差。就本案而言,原告無視規則,小跑突然從下客門(后門)上車,這一過程不但存在時間差,同時也出乎駕駛員的意料之外。這是本次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公交公司屬于向社會大眾提供優惠服務的國有企業,服務對象中乘客的個體規則意識、安全意識參差不齊。對不遵守乘車及無視安全規則者,將自身置于危險之中的人,依法依理應得到法律的負面評價。換言之,應當通過司法評價向社會大眾宣告對敬畏規則和守則者,法律將作出正面評價;對無視規則,違反規則者,法律將作出負面評價且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彰顯法律公正性、權威性。
其次,關于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及金額方面。被告意見如下:1.對醫療費62,001.83元不予確認,確認21,527.73元,其余40,474.1元已由醫保統籌基金支付,原告不應重復受償;2.對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予以確認; 3.對營養費9,300.27元不予確認,確認6,000元(100元/天×60天);4.對殘疾賠償金53,757.6元不予確認,確認44,464.98元[61331元/年×(80-72.75)年];原告1948年9月13日出生至定殘之日的2021年7月1日止,其年滿72.75周歲,計算標準應采用2020年度廈門市統計局發布的統計公報61331元/年之標準;5.對護理費20,900元不予確認,確認11,000元(200元/天人×10天×1人+100元/天人×90天×1人);6.對交通費300元不予確認,確認100元(10元/天人×10天×1人);7.對精神撫慰金10,000元不予確認,本案的發生系原告無視規則所致,同時公交公司系向社會大眾提供優惠服務的非營利性國有企業,且本案被告不具有過錯,被告之行為與原告所受傷害不構成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8月21日5時56分14秒左右,被告集美公交公司所有的車牌號為閩D05799D的954路公交車(后溪公交場站→第一碼頭站)到達中埔站,隨后該車駕駛員打開前后車門。56分16秒左右,陸續有乘客從前車門上車。原告林美戀發現從前車門欲上車的乘客較多,因擔心耽誤該班車,遂從車輛前車門處小跑至后車門處,并欲從后車門上車。5時56分20秒,該公交車處于靜止狀態,無乘客欲在該站從后車門下車,該公交車駕駛員操作欲關閉后車門,此時原告右腳剛好踏上后車門欲上車,因后車門剛好要關閉而導致原告未能完全進入該公交車。56分21秒,該公交車駕駛員發現后車門前述情況后隨即打開后車門,原告隨即摔落到地上。56分22秒,該公交車駕駛員起身離開駕駛位查看情況,原告隨后于56分23秒左右站起來并立即改由前車門方向上車。56分33秒,該公交車駕駛員攙扶從前車門上車的原告,隨后查看原告的右肩情況,并等待原告落座。
2020年8月22日,原告林美戀前往陸軍第七十三集團軍醫院就診。《放射診斷報告單》載明:“診斷意見:1.右肱骨大結節、關節盂骨質增生;2.右側肱骨大結節囊樣變。”原告隨后于2020年8月27日前往廈門大學附屬中山醫院就診,并于2020年8月28日住院治療,于2020年9月7日出院。出院診斷為:“1.右肩袖巨大損傷;2.高血壓。”出院后,原告分別于2020年9月22日、2021年5月11日前往廈門大學附屬中山醫院就診。原告共花費醫療費62,001.83元。其中,原告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為61,696元,由醫保統籌基金支付40,474.1元。
原告林美戀向本院提供《收款收據》一份,記載:今收到病人林美戀護理費2,900元,收款人趙素珍。
2021年5月25日,原告林美戀委托福建義成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等級、護理期、營養期進行鑒定。2021年7月1日,福建義成司法鑒定所作出閩義成司鑒[2021]臨鑒字第33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林美戀于2020年8月21日受傷,致右肩袖巨大損傷,經治療與恢復,其右肩后遺功能障礙現狀構成十級傷殘;2.被鑒定人林美戀因本次事故受傷,予以其傷后營養期60日,院外護理期90日。
裁判結果
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6日作出(2022)閩0211民初29號民事判決,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林美戀的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本案系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首先,原告林美戀欲從后車門上車的行為違反了相關乘車規定和規則,應認定存在重大過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2005年12月2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19號公布修訂后的《廈門市城市公共交通車、船乘坐規定》。該規定系廈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已由廈門市人民政府通過官方網站等形式予以公示,并在公交車的運營過程中對相關規定予以登載宣傳和貫徹執行,其效力應予認定。《廈門市城市公共交通車、船乘坐規定》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乘客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在站臺、碼頭或者指定地點依次候乘,待車、船停穩后依次上下車、船;不得強行上下車、船和在車行道候車。公共汽車的鉸接車(通道車)實行前后門上、中門下,單車實行前門上、后門下,單門車實行先下后上。上車后乘客應向下車門移動”。根據該規定,具有兩個車門的公交車,實行的是前門上、后門下的乘車規定。本案中,案涉的車牌號為閩D05799D的954路公交車具有兩個車門,包括原告在內所有乘客,均應遵守前門上、后門下的乘車規定和規則。然而,原告因發現欲從前車門上車的乘客較多時,從前車門小跑至后車門,并欲從后車門上車之行為,明顯違反了前述乘車規定和規則,理應予以否定性評價。否則,該行為若被其他乘客所效仿,將會進一步破壞前述乘車規定和規則,并可能造成公共交通乘車秩序的混亂,進而可能導致交通事故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大量增加,故原告在本案中對案涉損害的發生,應認定存在重大過失。
其次,被告集美公交公司對原告林美戀在本案中的損失不存在過錯,不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該規定,在一般民事侵權糾紛案件中,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方需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原告因欲從后車門上車被夾而摔傷之事件應屬于意外事件,原被告雙方對于被告駕駛員在本案中并不存在故意行為亦無爭議。關于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被告案涉駕駛員未盡到審慎的安全保障注意義務,即被告駕駛員在本案中是否存在過錯方面。經查,被告駕駛員在駕駛案涉公交車到達中埔站后打開前、后車門讓乘客上、下車,駕駛員因觀察到無車上乘客欲從后車門下車,故在車輛靜止狀態下及時操作關閉后車門,并在發現原告被夾后本能地快速打開后車門,并不存在違規操作或操作不當問題。此外,案發時,因欲從前車門上車的乘客較多,被告駕駛員將主要精力用于關注乘客在前車門上車的情況,包括投幣和刷卡情況,而未在第一時間發現原告欲從后車門上車的情況,應屬于駕駛人員的正常反應范圍,無明顯過錯,不能因為原告實施違反相關乘車規定和規則欲從后車門上車之行為,而苛求被告駕駛員要時刻關注是否有乘客會從后車門違規上車之情況,故被告駕駛員在本案中因車內無乘客下車而按照正常操作規程欲關閉車門并不存在過錯。退一步而言,原告欲從后車門上車之行為亦屬于違反規定和規則之行為,其行為后果亦不屬于原告的合法權益范疇,不值得予以肯定評價和保護。因此,原告在本案中以被告案涉駕駛員未盡到安全保障注意義務存在過錯為由,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當然,原告因本起事件確實花費了較多的醫療費,并產生了各項經濟損失,從道義層面確有需要同情之處,但鑒于被告駕駛員在本案中對原告損失的發生不存在過錯行為,且原告對于自身損害的發生存在重大過失,故原告在本案中存在的各項損失不應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而應由原告自行承擔。鑒于原告的案涉各項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故對于原告提供的證明其存在案涉損失的相關證據的關聯性和證明對象方面,已無分析認定之必要。
綜上,原告林美戀在本案中訴請要求被告集美公交公司對其案涉各項損失承擔民事侵權的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評析
乘客違反乘車規則,被夾摔倒受傷的損害責任認定
本案中,原告乘坐公交車時,違反《廈門市城市公共交通車、船乘坐規定》,從公交車的后車門上車被車門夾住摔倒受傷,對于原告案涉損害的責任認定,存在以下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雖然原告違反乘車規則從公交車后車門上車存在一定的過失,但公交車駕駛員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和審慎注意義務,才導致原告上車時被車門所夾,被夾后因駕駛員快速打開車門才導致原告摔倒受傷,故公交車駕駛員存在明顯過錯,應對原告的案涉損害承擔主要責任。
另一種觀點認為,雖然原告違反乘車規則從公交車后車門上車應認定存在重大過失,但公交車駕駛員未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和審慎注意義務,才導致原告上車時被車門所夾并摔倒受傷,故公交車駕駛員存在一定的過錯,應對原告的案涉損害承擔次要責任。
第三種觀點認為,原告違反乘車規則從公交車后車門上車應認定存在重大過失,公交車駕駛員因觀察到無車上乘客欲從后車門下車,故在車輛靜止狀態下及時操作關閉后車門,并在發現原告被夾后本能地快速打開后車門,并不存在違規操作或操作不當問題。此外,案發時,因欲從前車門上車的乘客較多,被告駕駛員將主要精力用于關注乘客在前車門上車的情況,包括投幣和刷卡情況,而未在第一時間發現原告欲從后車門上車的情況,應屬于駕駛人員的正常反應范圍,無明顯過錯。因此,原告在本案中主張公交車駕駛員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和審慎注意義務,缺乏事實依據,公交車駕駛員對原告的案涉損害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認為原告違反乘車規則從公交車后車門上車應認定存在重大過失,公交車駕駛員在本案中開關閉車門并不存在違規操作或操作不當問題,不存在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和審慎注意義務問題,故原告所受損害應由其自行承擔。
二、加強核心價值觀引導,強化文書說理
公正、法治均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內容之一。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審理,特別是裁判文書的制作過程中,要重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經協調化解仍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應及時、準確查明案件事實,果斷作出裁判,并在裁判文書中加強對爭議焦點問題的分析認定和釋法說理,靈活地將公正、法治等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融入其中,提升民事裁判的司法公信力和社會認同感。同時,通過加強個案審理提升類案處理質效,發揮司法的指引和導向作用。本案中,原告從后車門上車之行為,明顯違反《廈門市城市公共交通車、船乘坐規定》的相關規定,應認定存在重大過失,理應予以否定性評價。被告駕駛員因觀察到無車上乘客欲從后車門下車,故在車輛靜止狀態下及時操作關閉后車門,并在發現原告被夾后本能地快速打開后車門,并不存在違規操作或操作不當問題。此外,因案發時欲從前車門上車的乘客較多,故駕駛員將注意力放在前車門上車情況,隨后按照正常操作規程欲關閉后車門并不存在明顯過錯。因此,原告以被告駕駛員未盡到安全保障注意義務和審慎注意義務為由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對其所受案涉損害應自行承擔責任。通過本案判決,可以旗幟鮮明地倡導社會公眾崇尚法治,嚴格遵紀守法,遵守規則,進一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三、加強判后答疑釋法,推進服判息訴
在本案裁判文書送達后,承辦人在送達后三日內主動聯系敗訴方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說明裁判思路和主要理據,認真聽取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對本案裁判的相關意見,及時解答敗訴方提出的疑問或意見,即《廈門市城市公共交通車、船乘坐規定》的頒布及效力問題、被告駕駛員是否已盡安全保障義務和審慎注意義務問題,爭取敗訴方的理解認同,提升民事判決的服判息訴率。最終,原告方經綜合考慮,未提出上訴,服判息訴。需要說明的是,判后由案件承辦人主動聯系敗訴方進行答疑釋法,雖然只是筆者所在庭室今年來試行的一個小的改進舉措,但該舉措的意義重大,體現了承辦法官在辦案時能夠秉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經調解無法達成協議作出判決前已對判決思路和理據、判決結果和文書內容進行反復推敲和審慎思考,才敢于在下判后直接面對敗訴方進行答疑解惑。因此,該舉措對于讓敗訴方直接了解其敗訴的真正原因,消除敗訴方對法院和法官的偏見和誤解,提升民事裁判的服判息訴率和公信力均具有重要意義。自2022年1月以來,筆者在判決后三日內對4件重大敏感案件的敗訴方進行判后答疑釋法并傾聽意見,其中有三起案件的敗訴方表示服判息訴,最終未提起上訴,僅有一件的敗訴方提起上訴,但表示其已對判決結果有所預見,判后答疑釋法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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