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賈特律師
本文共計1147字,閱讀需耗費4分鐘
現實中,部分用人單位出于自身利益考量,會要求同勞動者一年一簽勞動合同,企業認為如此操作可以充分發揮其在勞動關系中的優勢地位,加快員工流動性,降低經濟補償金額。其實這是對法律理解不深刻的體現。本文將列舉勞動合同一年一簽的幾個法律風險點,為用人單位及勞動者作以提示。
一、加快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根據以上法條,我們可以看到,法律對于連續同同一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特殊保護。但并未規定兩次勞動合同期限長短。我們知道,大多數企業簽訂勞動合同都是簽署3年,如果一年一簽,也就意味著本來6年老員工才可以擁有的簽署無固定期限的權益,在一年一簽的單位,反倒是2年的新員工就可以擁有,這對于用人單位又有什么好處呢?
二、用人單位恐將支付經濟賠償金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無第三次勞動合同簽訂選擇權,勞動者同意續簽時,用人單位必須簽訂第三次勞動合同,且所簽合同原則上必須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兩次續簽后不予簽訂第三次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2×勞動合同關系解除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計算所得額,即大家常說的“2N”,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更易違反試用期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一年一簽很可能又是用人單位搬起石頭砸自己腳的騷操作。這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同勞動者簽訂一年期的勞動合同,其只能規定一個月試用期,這顯然不利于企業了解勞動者的真實能力。與此同時,若用人單位同勞動者簽訂一年期勞動合同卻要求3-6個月的試用期,則顯然違反了法律規定。
若企業約定不適當的試用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該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人社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也就是說,若約定試用期超過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主張以超過期間的月工資為基數計算賠償金。此時用人單位又多了一個支付“2N”的風險點。
賈特律師 中共黨員、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副主任助理、黨支部委員會辦公室成員、西安浐灞國際港勞動爭議調解中心調解員、陜西省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工作隊成員、陜西省圖書館“普法惠民 伴您同行”項目公益律師
業務領域:企業合規、勞動爭議、婚姻家事、合同糾紛、行政復議及訴訟
部分客戶: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西安市委網信辦、西咸新區灃東新城管理委員會、陜西契闊榮建設工程公司、西安諾圓安親教育科技公司、西安翔盛實業集團、四川神興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