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范辰律師發微博稱,“本周,邊續敏、曹為民等涉黑案在河南省鞏義法院開庭,審理過程中辯護律師發現鞏義檢察院、鞏義法院隱匿案卷,不給律師查閱,遂進行交涉。經與審判長方勇確認,本案案卷共計95冊,律師只拿到72冊。為什么要向律師隱匿案卷,我們百思不得其解。我們要求立即休庭復制案卷”。
范辰還稱,前天,呂同波律師、臧澤斌律師等配合法院工作人員核對、整理和掃描案卷,加班加點到晚上23點。昨天,辯護律師團隊一直在整理案卷,將圖片版變成PDF版,一直忙到晚上還沒有整理完,更沒有來得及查閱。但是,昨晚18點53分,法官助理景亞黨卻微信通知律師,“定于下周一上午九點繼續開庭,請各位辯護人提前安排行程準時到庭。”
范辰律師表示,周末兩天有限時間,這么多案卷是不可能閱讀完畢的。我們認為,下周不具備開庭條件,不同意下周開庭,必須給律師充分的準備時間。鞏義法院對我們的要求,置若罔聞。
鞏義法院不遵守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如此匆忙開庭,不給律師準備時間,鞏義法院意欲何為?難道開庭只為走過場?法官同志,你辦的不只是案件,還是被告人的人生。
另外,藏澤斌律師剛剛接受家屬委托,也需要準備時間。
附:司法解釋相關規定
1、最高法《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依照前兩條規定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辯護人準備辯護,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自愿縮短時間的除外。”第三百一十一條和第三百一十二條分別規定的是,被告人更換辯護人和辯護人拒絕辯護的情況。依照此規定,應給予辯護人至少十五天的準備時間,以便做好閱卷、收集證據等工作。
2、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確定案件開庭日期時,應當為律師出庭預留必要的準備時間并書面通知律師。”
3、最高法《關于依法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規定》(法發〔2015〕16號)第三條規定,“依法保障律師出庭權。確定開庭日期時,應當為律師預留必要的出庭準備時間。因特殊情況更改開庭日期的,應當提前三日告知律師。律師因正當理由請求變更開庭日期的,法官可在征詢其他當事人意見后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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