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突發疾病被送至醫院,感覺到自己即將離世,可是家里的幾個孩子都在外地,暫時趕不回來。他只好將臨終囑托口頭交代給主治醫生,代為轉達。
請問:這種情況下的遺囑是否有效?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需有條件
本案中,如果老李因突發疾病,在臨終前的危急情況下無法訂立書面遺囑,故在面對兩名以上的醫護人員在場見證時立下了口頭遺囑,則該口頭遺囑符合法律規定,存在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老李的病危情況消除,且其以書面或錄音錄像形式立下了新的遺囑,則原有的口頭遺囑無效,以最新的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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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法中山融媒體工作室
編輯:何潔瑩
一審:貝奇聰
二審:丁向娜
三審:林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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